A. 請問,監理工程師和消防操作員哪個能拿政府補貼
有無補貼,具體要看當地是否有相關的政策,就二者來說,監理工程師屬於執業資格證書,而消防操作員屬於崗位證書,論職級監理工程師要高與消防操作員。
B. 消防監理工程師多少錢,消防監理工程師多少錢知識
面對這一難題,多個地區制定出台了相關政策,比如江西省在7月5日出台了《關於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意見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建設工程消防審查驗收管理工作,具有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組建「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與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
由建設工程消防技術的專家,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參與消防技術規范的制修訂、消防技術專家評審論證、重特大災害事故現場處置技術指導、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專家,原本必須是教授級高工才能擔任,但是現在擁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同時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即可申報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專家,這一條件相比教授級高工容易的多。目前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相當於中級工程師;拿到證書後,只要滿足高級工程師的條件即可參與評審高級工程師,申報加入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專家。大家考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後又多了一條出路。
C. 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是不是必須在同一單位注冊
我覺得不會沖突,因為監理工程師目前由住建部管理,消防工程師由公安廳消防局管理,管理主體不一樣,但是以後會不會統一管理還不明確。
D. 電氣監理工程師有資格檢查消防工程嗎
電氣監理工程師沒有資格檢查消防工程,除非他有消防監理工程師的證件就可以,
因為電氣監理工程師是指從事勘測、規劃、設計電力系統的安裝、運行、檢修、測試,電網調度、電力自動化及管理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電力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電力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管理等方面。
E. 消防驗收需要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證書嗎
要開業時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證書的辦公室。每個單元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火災。公安消防機構需要訓練,你可以邀請其他人員消防大隊人員培訓。而且通過自己的單位合理的訓練。但它必須是就業培訓,每半年一次訓練後。無認證。
中國
關於你的問題,在消防控制室人員辦證,也是消防部門來處理。
單位本身不辦證。
F. 已經考取了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還能報考消防工程師考試嗎
考試本身沒有矛盾,只要你的申報條件滿足,均可參加考試,但是至於將來的注冊可能會受影響,如果均有住建部負責,那就只能注冊到一個單位,而且現在很多單位沒有消防資質。
G. 消防驗收可以由副總監理工程師參加嗎
消防驗收是可以由副總經理監理工程師參加的。
H. 建築工地消防專項方案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築」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准,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准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七、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並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有關管理規定。」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消防技術方案」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將第四款修改為:「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並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查並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並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將第二項修改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中的建築材料包含建築保溫材料。」
十九、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條文。」
二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十一、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修改為「裝修材料」。
二十三、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