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項目法人管理規定
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1996年1月,原國家計委頒布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施行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責任制度。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施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貫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是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機制、改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2. 項目法人與項目公司有什麼區別
正常情況下投資人都可以算是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包括國家、社會、企業及個人
建設單位只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3. 建設工程項目法人
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1996年1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公司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的設立
第四條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第五條 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同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它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第八條 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幹。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九條 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並按上規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對這類項目,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分廠派遣文職管理人員,並實行專項考核。
4. 水利工程中的項目法人指的什麼
項目法人是指以項目建設為目的,從事項目建設管理活動的法人,即責任主體,要搞清項目法人的概念,必須先要明確「法人」的法律內涵。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生命存在為特徵的個人,而是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建立起來並取得法規上人格的組織。
但它同自然人一樣,可以廣泛地參加民事活動。因此,法人也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個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4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 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 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實行法人制度較晚,從1981年《經濟合同法》中才開始出現「法人」的稱謂。
(4)工程項目法人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1、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並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依法經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即取得了法人資格。
2、機關法人。指依據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等成立,主要從事國家管理或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主要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3、事業單位法人(事業法人)。指以社會利益為目的,從事社會各項事業,擁有獨立經費和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他們依照法律、法規或經政府(或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資格,有的需要辦理核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取得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指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以外的其他社會活動,由若干成員為了相同目的而自願結合組成的社會組織。一般經 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後,即取得法人資格。
5. 什麼是工程項目法人制~~急~~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經營性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試行了各種方式的投資項目責任制度。但是,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和權益、風險承擔方式等都不明確。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照《公司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1996年4月制定頒發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簡稱《規定》)。根據《法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6. 項目法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水利部1995年4月頒布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文件的規定,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職責有:①負責籌集建設資金,落實所需外部配套條件,做好各項前期工作;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或審定工程設計、概算、集資計劃和用款計劃;③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采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④審定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劃,審定項目財務預算、決算;⑤按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項目(法人)機構編制、勞動用工及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等;⑥建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⑦項目投產前,要組織運行管理班子,培訓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生產准備工作;⑧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決算。C選項的內容是工程監理的職責。
7. 項目法人單位是什麼意思
項目法人單位是指由項目投資者代表組成的對項目全面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的項目法人機構,它是一個擁有獨立法人財產的經濟組織。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7)工程項目法人擴展閱讀: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建設項目的籌劃,確定建設項目的開發目標、建設規模、項目位置和建設條件。
2、籌集建設資金,並承擔投資風險。
3、項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項目經理。
4、通過招標選擇各階段建設項目的勘測和設計單位,並簽訂勘測和設計咨詢合同,依此組織勘測和設計工作。
項目法人組織項目專家組對各階段的勘測和設計進行咨詢和評審,但這並不解除勘測和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的直接責任。另外在項目實施階段的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應明確給予工程師授權,對設計單位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審核和監督的權利,以及監督咨詢合同的義務。
5、由項目法人自行組建或招標選擇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合同管理的監理單位,並與之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在項目實施階段,項目法人按合同規定考查和監督工程師的能力、行為及職業道德等;
在招標投標階段監理單位既可作為項目法人(招標人)的招標代理機構或作為助手,參與招標和組織投標的全部具體工作;在合同實施階段,又可作為項目法人(發包人)通過工程師對建設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等進行控制。
8. 什麼是工程項目法人制度
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是指經營性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試行了各種方式的投資項目責任制度。但是,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和權益、風險承擔方式等都不明確。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照《公司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1996年4月制定頒發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簡稱《規定》)。根據《法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