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等內容。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規定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
(1)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安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2、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3、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