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掛靠法律如何規定
國家不允許掛靠,沒有規定,這是違法的事,根本就不讓這樣做。掛靠就是沒資質,黑公司。
『貳』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中的法律關系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築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繫上,可將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築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借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泛濫,對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築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掛靠的法律性質相同。對於掛靠關系,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過錯在於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築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築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築資質更安全有助於公司快速發展。
『叄』 工程掛靠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什麼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掛靠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3、掛靠合法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1)最高院 最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肆』 關於個人掛靠建築施工公司的法律問題
公司和政府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費需要支付到公司的賬號上,政府工作人員一般不會給您親戚承包費的。如果公司不給您親戚承包費,協商不成 參考如下法條 到法院起訴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
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請求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伍』 建築工程掛靠行為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不承擔技術、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本條可以理解為針對掛靠行為而作出的規定。掛靠是一種違反國家法律、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何謂掛靠,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依據以上認定掛靠的幾個要件,掛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除掛靠當事人應受國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至今並無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被掛靠人在收取費用後並不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現實的建築活動中的掛靠,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協議無效,或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是指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的行為。認定建築活動中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認定:一是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沒有從事相應建築活動的資格等級;二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築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格等級;三是掛靠人在承攬施工任務後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質量、經濟等實質責任;四、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實為規避法律。根據《建築法》的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格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我們認為,你來信所述的情況不屬於掛靠,掛靠必須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明知而且故意採取此方法規避法律以達到贏利的目的,具有欺詐性質的無效民事行為,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自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陸』 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建設工程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
建設工程中的所謂「掛靠"就是法律、法規所稱的「允許其甜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