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B. 建築工程訴訟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一般建設工程訴訟案件,有建築施工合同、結算單、審計報告、竣工驗收資料、工程量單據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建築工程訴訟案件,根據爭議的糾紛類型及訴訟請求的事項,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請求事項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證據形式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C. 民事建築工程訴訟狀怎麼寫
原告: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 聯系電話:*********。 被告:某某,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 聯系電話:*********
被告: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裝費共計XXXX元。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公正裁決為盼。
此 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某某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D. 有關一個建築工程的官司問題
普通的老百姓打官司困難是因為對法律專業知識不熟悉,在這里介紹幾點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一,要提供證據。 法律的公正要求法官不能偏聽偏住,那麼對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如何採信?只有依靠證據。比如:討要欠款,就應當有收據;要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或者提供證明雙方系夫妻關系的其他證據。二,法庭出示證據要原件。 許多當事人在開庭時往往不帶證據的原件,只是提供復印件。對於證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書面證據必須是原件,復印件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不具有證明力。三,證人作證要出庭接受質證。 當事人普遍以為證人寫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證據。對於這一點法律也有規定,沒有法定的事由,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於證人因為出庭作證受到的經濟損失,如工資等,應當由要求證人作證的一方當事人支付。四,訴訟時效的誤解。 有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過了兩年就過了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其實對於訴訟時效,法律規定兩年是一般的原則,但是對於:(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形租用訴訟時效為一年。特別注意訴訟時效會因為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中斷並重新計算。
E.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原告要舉示:1、合同,合同糾紛最重要的是合同以及補充合同等;2、是履行證據,包括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等證據;3、企業資質方面的證據,證明承包人具有相應資質承包工程,用以證明合同的效力;4、有雙方結算的證據就舉示結算證據。如果沒有結算的證據就要請求結算,那麼工程量的證據、簽證單、核價單、增量工程、施工圖、竣工圖以及司法鑒定申請等;5、已付款包括代付款證據也很重要,不過一般是被告舉示;6、質保金、質保期的約定,質保金依法應在工程款中扣除;7、履約保證金的證據,往往工程款糾紛都涉及保證金的退還。最後,鑒定後,還要舉示鑒定費的證據,涉及訴訟雙方當事人分擔鑒定費。
F. 如何確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G. 建築工程款的訴訟問題
朋友,你好!!
短期訴訟: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普通訴訟:用於債權關系——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
建築工程款的拖欠肯定是屬於普通訴訟!!
H.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向哪一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I. 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可以到哪個法院起訴
1、到建築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訴。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J.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身份。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