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里都包括什麼
建築工程:包括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砌體工程、地面工程、裝飾工程,管道工程、通風工程,通用設備安裝工程、容器工程、自動化儀表安裝工程、工業爐砌築工程等。
建築施工中的分項工程:
包括鋼筋混凝土分部工程,可分為搗制和預制兩種分項工程;預制樓板工程,可分為乎板、空心板、槽型板等分項工程;磚牆分部工程,可分為眠牆(實心牆)、空心牆、內牆、外牆、一磚厚牆,一磚半厚牆等分項工程。
『貳』 建築工程包括哪些方面
建築工程技術主要包括土建、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電梯和消防四個方面。
一、土建:
二、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
三、電梯:
四、消防
[編輯本段]一、土建: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質量證明和質量試驗報告: 包括: 1)封面 2)分冊目錄表 3)水泥分目錄表 4)水泥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5)鋼筋分目錄表 6)鋼筋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7)剛結構用鋼材及配件分目錄 8)焊條\焊劑\ 焊葯分目錄 表 9)焊條\焊劑\焊葯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10)磚分目錄表 11)磚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12)骨料分目錄 13)骨料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14)外加劑分目錄表 15)外加劑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16)防水材料分目錄 17)防水材料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18)預制混凝土構件分目錄表 19)預制混凝土構件出廠質量合格證和實驗報告 20)封底 2.施工實驗: 1)封面 2)分冊目錄表 3)回填土分目錄表 4)回填土取樣平面圖 5)砌築沙漿分目錄表 6)砌築沙漿配合比申請單\通知單 7)砌築沙漿試件 抗壓強度匯總統計表 8)混凝土分目錄表 9)混凝土配合比申請單\通知單 10)混凝土試件 抗壓強度匯總統計表 11)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正 12)防水混凝土抗滲實驗報告 13)防水混凝土專向實驗報告 14)鋼筋焊接分目錄表 15)鋼筋焊接實驗報告 16)剛結構焊接分目錄表 17)鋼結構焊接實驗報告 18)現場預應力混凝土分目錄表 19)封底 3.施工記錄: 1)地基處理記錄 2)釺探記錄及平面布置圖 3)樁基施工記錄 4)承重結構及防水混凝土的開盤監定 5)結構吊裝記錄 6)現場預制混凝土構件記錄 7)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8)混凝土冬季施工測溫記錄 9)屋面澆水實驗記錄 10)廁浴間第一次\第二次蓄水實驗記錄 11)煙風道 \垃圾道檢查記錄 12)預制外牆板淋水實驗記錄 4.預檢記錄: 1)建築物定位放線及高程引進 2)基礎驗槽 3)基礎模板 4)混凝土施工縫的留置方法\位置接茬處理 5)50厘米水平抄平 6)皮數桿檢查 7)主體預檢檢查記錄同上. 5.隱檢記錄 1)地基驗槽記錄 2)地基處理復驗記錄 3)基礎鋼筋綁扎焊接記錄 4)主體鋼筋綁扎焊接記錄 5)現場結構焊接 6)屋面防水層下各層細部做法 7)廁浴間防水層下各細部做法 6.基礎結構驗收記錄
[編輯本段]二、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
1)技術交底 2)隱檢記錄 3)預檢記錄 4)設備產品合格正 5)施工實驗 6)室外管線測量記錄 7)質量檢驗評定 8)設計變更洽商 9)監督站抽檢記錄 10)竣工圖 3.電氣安裝: 1)技術交底 2)隱檢記錄 3)預檢記錄 4)自互檢記錄 4)設備產品合格正 5)施工實驗 6)室外管線測量記錄 7)質量檢驗評定 8)設計變更洽商 9)監督站抽檢記錄 11)竣工圖 4.通風與空調: 1)技術交底與施工組織設計 2)隱檢記錄 3)預檢記錄 4)材料\產品\設備合格正 5)材料\產品\設備檢查記錄 6)施工實驗 7)隨機文件 8)安裝文件 9)質量檢驗評定 10)設計變更洽商 11)監督站抽檢記錄
[編輯本段]三、電梯:
1)技術交底與施工組織設計 2)隨機文件 2)隱檢記錄 3)預檢記錄 4)材料\產品\設備合格正 5)材料\產品\設備檢查記錄 6)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7)自檢互檢報告 8)安裝 調試記錄 9)質量檢驗評定 10)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11)安裝驗收報告 12)保修證書 13)監督資料(含核定證書)
[編輯本段]四、消防
1)技術交底與施工組織設計 2)隨機文件 2)隱檢記錄 3)預檢記錄 4)材料\產品\設備合格正 5)材料\產品\設備檢查記錄 6)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7)安裝 調試記錄 8)質量檢驗評定 9)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10)消防噴淋試驗 11) 消防局驗收資料
『叄』 什麼是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
建築工程質量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
狹義的建築工程質量主要是指建築工程符合業主需要而具備的使用功能,這一概念強調的是建築工程的實體質量,如基礎是否堅固、主體結構是否安全以及通風、採光是否合理等
。
『肆』 建築工程的概念
為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而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屬工程稱為建築工程。人們對擬建房屋及其附屬工程在建造前,對其所需要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消耗都得事先加以計算,以衡量自己有沒有力量去建造它。因此,根據擬建建築工程的設計圖紙、建築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即間接費定額)、建築材料預算價格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有關規定等,預先計算和確定每個新建、擴建、改建和復建項目所需全部費用的技術經濟文件,則稱為建築工程預算。根據設計階段劃分的不同、建築工程預算可分為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統稱基本建設預算或簡稱建設預算。
http://www.zgdcs.com/main/2007-01/4732.htm
『伍』 建築工程詳細流程
對於一個工程建設項目來說,從開始到結束,所要經歷的流程如下:
一、策劃決策階段
決策階段,又稱為建設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工作內容。
1.項目建議書
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是項目建設最初階段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為了推薦建設項目,以便在一個確定的地區或部門內,以自然資源和市場預測為基礎,選擇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並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對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科學分析和論證。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勘察設計階段
1.勘察過程:
復雜工程分為初勘和詳勘兩個階段。為設計提供實際依據。
2.設計過程:
一般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於大型復雜項目,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需要,在初步設計之後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是設計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動時,要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項目被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託審查機構審查後再批准實施。
三、建設准備階段
建設准備階段主要內容包括:組建項目法人、征地、拆遷、「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組織材料、設備訂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委託工程監理;准備必要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招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按規定作好施工准備,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申請開工,進入施工安裝階段。
四、施工階段
建設工程具備了開工條件並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項目新開工時間,按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開槽時間而定。不需開槽的以正式打樁作為開工時間。鐵路、公路、水庫等以開始進行土石方工程作為正式開工時間。
五、生產准備階段
對於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其竣工投產前,建設單位應適時地組織專門班子或機構,有計劃地做好生產准備工作,包括招收、培訓生產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設備安裝、調試、工程驗收;落實原材料供應;組建生產管理機構,健全生產規章制度等。生產准備是由建設階段轉入經營的一項重要工作。
六、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建設項目轉入生產和使用的標志。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項目正式投入使用。
七、考核評價階段
建設項目後評價是工程項目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後,在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活動,是固定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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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建築工程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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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建築工程包括哪些工程
建築工程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其中「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擴建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附屬構築物設施」指與房屋建築配套的水塔、自行車棚、水池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指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相配套的電氣、給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電梯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捌』 建築工程包括什麼哪些工程項目
建築工程范圍內的項目包括
1、地基與基礎
2、主體結構
3、建築裝飾裝修
4、建築屋面
5、建築給排水、排水及採暖
6、建築電氣
7、智能建築
8、通風與空調
9、電梯。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對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成本、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與施工相關的組織與協調等。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土建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土木工程、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建築電氣與智能化、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價、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和物業管理9個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指導委員會),對應《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的土木類、建築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部分)和工商管理類(部分)11個專業。
『玖』 建築工程與建設工程有什麼區別
建築工程與建設工程的區別
1、二者關系不同:建設工程是一個大項,建築工程是其中之一。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2、二者概念不同: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
3、實際工程中施工例子不同: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建築工程僅指工業與民用建築物的新建、擴建、改建。如住宅、商場、劇院、工廠車間...等等。
建設工程包括一切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擴建、改建。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水利、交通、礦山...等等。
(9)工程建築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涵蓋房屋建築工程、鐵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質工程、農業工程等等。
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中「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擴建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建築業正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化,先進技術和工藝設備將大量採用,許多崗位的專業程度越來越高,技術含量高的崗位又不斷涌現,建築企業需要大量地在生產及管理第一線既受理論教育,又掌握熟練技術及了解管理工作的勞動型人才。
『拾』 工程建築類
1、總包分包關系
一、進度關系
分包方的進度計劃必須依據總包方的計劃進行編制,總包方應把分包方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范疇,總、分之間相互協調,處理好執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並協助分包方解決項目進度控制重存在的問題。 二、質量關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就總包方工程對發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總包方的質量管理。 三、安全關系
安全控制有總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總包方管理,總包方負責審查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並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的分包方應令去停工整頓。總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並分包合同約定協助分包方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證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包方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包方報告傷亡事故 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四、資料關系
總包方應負責施工資料匯集工作,並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方應主動向總包方移交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2、工程款應該是總承包方給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關於建築業總包、轉包、分包問題與以前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項目管理及營業稅申報、發票管理等方面的變化,需要我們認真研究並制定針對性措施。
一、新舊營業稅條例有關總包、分包相關規定
(一)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總包、分包相關政策規定解讀
關於總包、轉包、分包有關政策規定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來理解。
(一)分包、轉包的概念:①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②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①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②分包與轉包的共同點在於,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三)稅收上取消「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取締。因此,也不應在依法征稅范圍之列。所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也沒有明確轉包業務實行差額征稅。
(四)重新界定了差額征稅范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建築業的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只有「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差額征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所注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築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
(五)明確總包、分包納稅申報義務。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總包、分包自行申報繳納。
(六)擴大總包、分包差額征稅層級。舊《條例》規定,只能實行一級差額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總承包人才有資格實行差額征稅;而新《條例》取消了此項限制,只要是納稅人,不論有無總承包資格,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A分包給B,可以按差額征稅,B又分包給C,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此處總包、分包單位的概念是相對的。一個分包單位對下一級分包單位而言是總包單位,對上一級分包單位而言又是分包單位。
三、建築業總包、分包所得稅及其他稅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築業總包、分包的所得稅徵收管理與新營業稅條例實施沒有變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給予明確,並重申要求嚴格執行相關稅收法規,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總包方、分包方申請開具發票時,凡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企業回所在地申報繳納;凡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有關規定在開票時一並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總包方、分包方財務制度健全、賬證齊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實行查賬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總包方、分包方財務核算不健全,難於查賬徵收,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總包方或分包方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執行。一是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二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總包、分包涉及其他相關稅收如城建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項目管理及發票開具
(一)明確項目登記及納稅申報。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涉及總、分包施工項目的,總包和所有分包項目都必須在建築勞務發生地辦理項目登記,進行項目鑒定,各自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規范發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堅持以票管稅,建築業總、分包項目管理實行余額控製法。總包方申報納稅時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發票金額後的差額納稅。分包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作為上級總包單位開票時可以抵扣的限額(以下稱抵扣限額),在限額內總包單位可以見票抵扣,但不得超過限額;同時堅持先分後總原則,總包單位差額納稅以取得分包發票為前提條件。因此總包項目開票時,先由分包方納稅開票,取得發票交給總包方,總包方再據此開票差額納稅。涉及多級總分包的,逐級從下向上開票。同項逐級抵扣,不得異項、越級抵扣。具體操作為:一是總包、分包方一旦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均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徵收相應稅款。二是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但沒有《分包合同》的,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征稅營業額。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已開具的發票和完稅憑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分包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三是分包方應持《分包合同》,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
五、例證說明
A企業從事建築工程業務,2010年6月承包一幢建築工程,共計1000萬元。其中將該樓的「地基工程」和「外牆麵粉飾工程」分包給B企業,共500萬元。B企業又將「外牆麵粉飾」工程150萬元,分包給C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500萬的工程,工程結束後,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1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
(一)A、B、C企業應繳營業稅款的計算: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A企業作為總承包企業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500)×3%=15萬
由於 A分包給B企業,及B企業分包給C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額徵收。
B企業:(500-150)×3%=10.5萬,由於取消了總承包代扣稅,B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C企業:150×3%=4.5萬元,理由同上,C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二)A、B、C企業涉及所得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徵收。
(三)發票開具。A向建設單位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收入應做1000萬元,其中轉包給B的500萬元工程營業額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B向A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0萬;A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C向B開具15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150萬,B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