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工程結算時,怎麼進行材料調差
在工程實踐中,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通常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1、按實調整法(即抽樣調整法)
此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甲、乙雙方核定後)按相應材料定額 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註: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
一、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二、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某種材料加權平均價=∑Xi×Ji÷∑Xi (i=1 到 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准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於建築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採用抽量調差,則費時費力,繁瑣復雜。
2、綜合系數調差法:此法是直接採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差系數=∑×K1(各種材料價差)K2
式中: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於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 的真實性、准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
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佔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僅占 材料費32%。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 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 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 效地提高工程造價准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它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築材料價格或價差 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於抽量補差,計算量大且復雜, 常需造價管理部門付出較多的人力和時間。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 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後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
計算公式為: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1
價格指數調整辦法的優點是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准確性好,適應建築工 程動態管理。
(1)建築工程計價材料單價調整擴展閱讀:
一、材差標准
1、價格標准:甲方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各調差材料的基價,在合同執行期間由材料價格統計權威部門公布相應材料的市場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標准。
材差標準是分階段公布的,對應於一定的材料數量,材差標准公布的周期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徵、時期、宏觀經濟形勢等來確定。
2、適用標准:在材差調整費用實際支付及控制時,關鍵是要對一定的調差材料數量確定材差標准。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以材料的購買時間確定,另一種是以材料的使用時間確定。
由於材料的購買與使用存在一個時間差,在價格波動較為頻繁時,以不同的時間確定的材差標准差異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時間來確定。不同的材差調整方法確定材料使用時間的方法也不相同。
二 、調差材料的數量
確定享受某一材差標準的材料數量是任何一種材差調整方法的核心內容,這里的材料數量必須與某一材差標准相對應,而且應屬於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
確定調差材料數量的方法有三種:
1、審查票證,公式計算用量(票證)
2、現場計量(量證)
3、監理現場審核(人證)
無論哪一種方法的准確性都是相對的,比較而言,以公式計算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小。
三、材差調整方法
材差調整的關鍵是確定享受某一材差標準的材料數量,根據確定這種材料數量的方法不同,材差調整方法有多種形式。
實際采購價格和預算價格的差額:
定額中的材料價格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定額一般4—6年才更新一次),而這個時期內市場上材料價格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以及供求關系的變化,往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才出現了材料價格差(市場材料價與定額材料價之間的差價)。
註:
1、不論哪種計價方式,由於定額的滯後性都需要根據可查最新的市場價進行調整。
2、工料計價法(定額計價)調差簡單,差額乘以調量
3、綜合單價法(清單計價)投標工程中,直接工程費=差額+預估價,後面實際施工中,除非超過合同約定量,否則不再調差。
4、總包合同中超出合同部分才進行調整,合同內工程量費用均不做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材差
B. 工程量清單計價材料替換需要調整中標單價嗎
需要。直接將現材料單價替換原材料單價,所得差值加上原管理費及利潤,即為新的綜合單價。
C. 建築工程決算審計人工費,材料費,調整,請問是以標底價調整還是投標預算價調整
你說的這個我個人認為是尾標底價調整的這個算不能夠是按投標預算的那個價格來算的嗯因為這個中間這里掙出來的這錢就是我們的利潤了
D. 關於建築工程結算,材料價格下跌超過5%,如何調整
16.1.3.2採用綜合單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執行期間,可調材料品種及基準價,按照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材料實際情況, 並經發包人核實確定為准,波動風險幅度以本合同為准。
16.1.4可調主要材料調整方法
16.1.4.1可調材料在施工期內的采購價格按以下方法認定:
參照施工當期的綿陽市工程造價信息價格綜合考慮市場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的價格以綿陽市區價格執行,若信息價為區間價的,則按區間價的算術平均值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發包人認質認價。可調價材料的數量以定額消耗量為准。可調價材料的采購時間以招標人核定的時間為准。
16.1.4.2從工程投標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間商品砼、鋼材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木材及其製品波動幅度在基準價±3%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3%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其餘材料波動幅度在基準價±5%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5%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E. 建築工程計價營改增後主材價格按造價信息怎樣調整
如果是升級後的計價軟體,已經設計好除稅系數,你直接輸入指導價就可以了。如果軟體沒升級,自己算就太麻煩了
F. 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以合同為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1)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特殊情況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以上這是通用條款中的內容,一般不會更改,合同雙方如果有具體約定,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6)建築工程計價材料單價調整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投標的工程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一、固定綜合單價
1,量變價不變,工程量按實結算,價格按投標時的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綜合單價的合同基本都是這樣簽訂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是按施工圖紙、會審、變更、簽證等按實際計算。固定綜合單價也不是說是一成不變的。
2,與投標施工內容完全一致且價格也無變化的則執行原投標固定綜合單價,施工內容不變但主材價格重新定價的則置換主材價格(調換材料價格中的材料的數量應該是定額含量),施工內容變化時清單項目中有增加或減少的施工內容則按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內容調增減。
3,原清單沒有的項目按合同約定重新組價(清單的本意是這無清單的項目要簽證確認綜合單價,而現階段實際都是結算時按合同執行消耗量定額)套定額,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時期造價管理,這就需要把這部分的施工內容按實際施工時期劃分形象進度,
4,需要甲方、監理認可。形象進度按實結算的工程一般都會辦理,而清單結算的工程對這方面還不夠重視,大部分工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標時的造價計入結算。
5,而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雖然按新的清單計價辦法允許調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約定是包投標清單、還是施工圖紙、還是整個工程,現在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通長意義上不論變更增減均不調整。但是如變更太大,原4層樓現變更為2層或2層變4層,措施費變化太大,就肯定需要雙方協商看怎樣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G. 工程單價中材料調差費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綜合單價法(清單計價)投標工程中,直接工程費=差額+預估價,後面實際施工中,除非超過合同約定量,否則不再調差。
工料計價法(定額計價)調差簡單,差額乘以調量。
不論哪種計價方式,由於定額的滯後性都需要根據可查市場價進行調整。
定額中的材料價格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而這個時期內市場上材料價格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以及供求關系的變化,往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才出現了材料價格差(市場材料價與定額材料價之間的差價)。
(7)建築工程計價材料單價調整擴展閱讀
確定享受某一材差標準的材料數量是任何一種材差調整方法的核心內容,這里的材料數量必須與某一材差標准相對應,而且應屬於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
確定調差材料數量的方法有三種:
(1)審查票證,公式計算用量(票證);
(2)現場計量(量證);
(3)監理現場審核(人證)。
無論哪一種方法的准確性都是相對的,比較而言,以公式計算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小。
H.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13 材料價格調整物價變化怎麼調整
一、GB50500-2013中的有關比率和幅度的規定內容1、3.2.3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並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下列規定實施1. 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的5%以上由發包人承擔。2. 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包人承擔2、5.3.8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責成招標人改正。3、9.3.1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合同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范第9.6.2條的規定調整.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對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4、9.3.3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5、9.6.2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1.當Q1>1.15 Q0時,S=1.15 Q0×P0+(Q1-1.15 Q0)×P12.當Q1<0.85時,S= Q0×P1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量結算價; ——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5、9.7.3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就挨個變化的范圍或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按照本規定低9.7.1條規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台班單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的價格應予調整。該情況下,應按照價格系數調整法或價格差額調整法(具體方法見條文說明)計算調整的材料設備費和施工機械費
I. 清單計價工程材料調差規定是什麼
1、材料調差(規定只計稅金)為什麼調整稅率系數要加上1
不加1計算出來的只是調整價差部分的稅金金額,加1算出來的是調整金額。
2、稅率是以投標時的稅率(3.35)為准,還是以現在的稅率(3.41)為准,原因:稅率是以現行的稅率為准,即以3.41計算,不以當時簽訂合同時的稅率為計算基數(未出現調整的除外)。
建築工程材料價差產生的原因: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構成直接費的人工費佔20%,材料費約佔70%~75%,機械費約佔5%左右。由此而論,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引起工程建設費用的高、低。
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築材料將會隨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的狀況變化而處於經常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還是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9)建築工程計價材料單價調整擴展閱讀:
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根據國標清單的規定,往往一個清單子目包含數個不同工作內容,對應不同工作內容也就有不同定額計價子目。以市政排水工程為例,砼沉井項目的清單計量單位是「座」,而該清單下的計價定額卻要分別按砼井壁、砼刃腳、砼底板、挖土下沉等不同子目套定額。我市公布的調差公式中的「Qi」指的是施工期第i個月的某材料實際用量,該用量與監理工程師每個月簽認的形象進度工程量不同。
監理工程師在確認排水工程每個月的形象進度時往往是按完成「米」、「座」來確認,而不是按完成多少砼來確認。
因此咨詢公司根據施工單位提供的每月形象進度報表調差時,往往與施工單位在「Qi」上產生較大分歧,產生分歧的原因在於按標底的清單項目構成分析施工期每個月的材料用量與按施工單位的投標清單項目構成分析施工期每個月的材料用量會產生數量差異。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往往採用不平衡報價,通過故意或有意調整定額中的材料用量來達到不平衡報價的目的,而不是通過調整價格和費用的方式達成。
在這種條件下如果按施工單位的投標清單單價構成來分析要調差的工程量,往往會造成偏差較大。
而按照標底的清單單價構成來分析在依據上也不充分,因為投標價一旦確認,即作為合同價的基礎,而標底只是作為控制投標報價的依據。因此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分別要做好每個月實際材料用量的統計、確認工作,而不是以工程形象進度來代替材料用量記錄,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