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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

發布時間:2021-08-13 10:01:07

A. 建築工程質量強制保修的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對於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質量缺陷時,承包人予以修復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包含著較為豐富的法律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於該項內容不夠重視而導致質量保修責任約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得以實現,進而產生較多糾紛。在此,筆者從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結合建設工程保修責任糾紛中幾個常見問題,就如何合理確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表如下觀點,以供業界相關人員參考。
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定
1、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下稱《建築法》)62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三十九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二條)。
(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四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十七條)。
2、《辦法》中關於保修程序的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九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條)。
(2)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3、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特別規定
FIDIC合同環境下,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僱主在合同中確定的一段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通常為一年。設立缺陷責任期,主要目的是要在使用條件下,證明合同的規定已得到遵守。在此期間,承包商不但必須完成移交證書中所列的未完成的工作項目,而且還必須修補出現的任何缺陷。
國家交通部借鑒FIDIC合同條件(1987年版本)制訂了《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通用合同條款》並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二級以上的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上強制推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設備或者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缺陷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工程進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一般為五年,若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修復。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1、關於保修期限的約定問題產生糾紛的處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對於保修期限約定的爭端,主要表現在:(1)對於保修期限沒有約定;(2)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短於法定期限;(3)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長於法定期限。
針對此類糾紛,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築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並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法定部位只要不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均為合法有效;非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
針對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時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服從於法定期限,如果承發包雙方產生糾紛,發包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約定。

B.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包括哪些規范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是根據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中建總公司)《關於啟動(中建總公司施工工藝標准)編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號,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會同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等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2、《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是一本書籍,主編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3、《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總結了多年建築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八易其稿,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作了反復修改,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4、《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是2002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涉及建築給水排水,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5、《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是浙江省建設廳主編的關於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本規范是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標准。是以保證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體健康、環境效益和公眾利益為重點,對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作出控制和驗收的規定。同時也適當地規定了少許外觀質量要求的條款。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C. 如何約定好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1,保修條款不模稜兩可
2,確實可行,不牽強
3,有明確的保修期限
4,有明確的違約條款

D. 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問題

一、(1)仔細看一下合同,裡面有兩個保質期,一是「乙方完成工程後,甲方需支付所有款項,保質期1年,如果出現質量問題,乙方須負責全額賠償。」二是「保質期5年」。這兩個保質期前者應為保修期,保修期和保質期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具體待後再說。除了保修期的文字錯誤外,其他內容不存在問題,因為你沒有注意行文中的細節,「乙方須負責全額賠償」後用的是句號,句號後面才是「保質期為5年」,也就是說「全額賠償」是就1年保修期而言的,這沒有錯。(2)保修期與保質期的區別和聯系。兩者都是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期限,前者是指對工程免費維修的期限,後者是指建築單位或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的最長期限及質量保證期。《建築法》第60條、《合同法》第282條對保質期作了規定,《建築法》第62條對保修期作了規定。這兩個期限對施工單位而言,責任不同。二者的最大區別在於,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承擔的是免費維修責任,保質期內除工程質量不符設計標准和國家質量標准,造成使用人人身及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需維修,則不負免費義務。保修期短於保質期,但范圍寬於保質期。二、甲方未經驗收卻已經擅自使用,按照,建築法>的規定,視為已經驗收合格,如果因質量原因出現問題,由甲方負責;三、《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E. 商品房裂縫修復後,補償標准, 國家有相關規定嗎

有相關規定。

一是索賠,二是維權

1、我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保修的范圍應當包括……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2款: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你這套房子仍然屬於保修期限內,你可以通過開發商要求施工單位維修。

如果單位已經解散或者離開本地,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安排維修事宜。如果開發商推脫你還可以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投訴要求妥善解決。

2、你首先要及時取證、保留證據,就實際受到損失的這一部分,要求施工單位、開發商或者單獨履行賠償責任,或者一並履行賠償責任。實踐中,一般由開發商履行賠償責任的較多見。如果索賠未果,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5)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擴展閱讀:

商品房裂縫賠償的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質量問題由輕到重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屬於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如牆體或地坪輕微開裂、空鼓,屋頂或牆壁局部漏水、滲水等問題。

購房人可以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也就是說,開發商必須整改。如果拖延不決,開發商不但要承擔必要的費用,還必須進行賠償。

2、已經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是否已構成「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實踐中要通過相關部門鑒定,由法院根據案情綜合評定。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如有些業主入住後,發現現澆板出現貫穿性的裂縫,直接影響居住者的安全。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出具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可的整改方案。整改結束後,還應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檢。

F. 房屋裝修質量問題賠償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隔音效果不達標等等。 (三)其他一般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脫落等。 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賦予購房人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因此,不同質量問題的正確處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由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繫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過高,買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對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許購房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如果買受人認為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承擔由於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更為合算時,也可選擇要求修復。 (三)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當然對於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價值的貶值損失,可依法申請委託有關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差值評估,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 二、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投訴 (一)找開發商協商 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找開發商,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有著直接的合同關系。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開發商與購房者的質量關系通過《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來約束,如果購房者因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應由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質量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 (二)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於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住戶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上述途徑都不能解決,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已經成了一個普遍的現象。許多居民對類似住房出現的問題,不知道該如何投訴,如何解決,往往是一出現問題就找物業,而物業部門又因無力解決或其它一些原因把問題移交給別的部門,使問題拖而不決。在這里提醒購房者,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先找開發商協商,弄清楚問題的性質,再來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G. 質量問題

你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分成兩個問題。一是維修,二是索賠。

先說一:
我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保修的范圍應當包括……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2款: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你這套房子仍然屬於保修期限內,你可以通過開發商要求施工單位維修(為防止施工單位敷衍了事你應該事先請他們出一個維修方案,請行家看看是否可行)。如果水果單位已經解散或者離開本地,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安排維修事宜。如果開發商推脫你還可以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投訴要求妥善解決。

再說二:
你首先要及時取證、保留證據,就實際受到損失的這一部分,要求施工單位、開發商或者單獨履行賠償責任,或者一並履行賠償責任。實踐中,一般由開發商履行賠償責任的較多見。如果索賠未果,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法院沒少判過這類案子,你可以找些案例看看或者具體咨詢律師。

H.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按照我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建築物的安危,一旦發現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很難通過修復辦法解決。

對使用中發現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技術措施予以修復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繼續使用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屋面防水工程。對屋頂、牆壁出現漏水現象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本項還包括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與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建築物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屬於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的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保修責任。

(5)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的安裝工程等,施工企業也應對其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6)其他應當保修的項目范圍。凡屬國務院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由施工企業承擔保修責任的項目,施工企業都應當負責保修。

(8)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I.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哪些

按照我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建築物的安危,一旦發現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很難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對使用中發現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技術措施予以修復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繼續使用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屋面防水工程。對屋頂、牆壁出現漏水現象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本項還包括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與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建築物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屬於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的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保修責任。

(5)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的安裝工程等,施工企業也應對其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6)其他應當保修的項目范圍。凡屬國務院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由施工企業承擔保修責任的項目,施工企業都應當負責保修。

J.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10)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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