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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築合同印花稅2018

發布時間:2021-08-13 11:57:12

『壹』 建築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率怎麼計算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設合同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應按照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交納。

『貳』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合同,雙方都繳納印花稅嗎

簽訂合同的各方都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叄』 建築行業,印花稅如何計算

建築行業,印花稅是根據簽訂的合同項目來計算的,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如建築行業的承攬合同,是按照報酬的萬分之三計算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關於印花稅的其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四條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肆』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繳納

1.不管是承攬合同還是發包合同,都要繳納印花稅的。這是由印花稅的性質決定的;
2.建築工程印花稅為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是稅務查賬之前貼花完稅了就行。

舉個例子說明:
A公司與B公司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接建築工程,與業主C簽訂50萬的建設合同,合同中註明A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為20萬,B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為30萬。A、B、C公司各自繳納多少印花稅?
A與B作為整體承接方,與委託人出現在同一合同中的情況下。A與B整體按照50萬元的合同金額計算納稅,A與B之間的分攤可以按照合同中的分攤造價金額或者其他補充協議分攤,C公司按照50萬的合同金額計算印花稅繳納。

『伍』 請問工程或施工合同的印花稅率是多少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施工合同的印花稅率按合同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計算。見稅率表如下:

『陸』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交印花稅嗎

要交的。
要是簽分包合同 當然要交印花稅啊 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3%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防洪護堤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1%
6、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
7、印花稅,(萬分之三)

『柒』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捌』 請問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印花稅是如何交納及計算申報呢

1、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繳納,也可以在機構所在地地稅局申報繳納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由簽訂雙方各自全額貼花或計算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印花稅的納稅地點;只是規定了納稅期限,即在合同簽訂貼花。通常情況下,工程所在地地稅局代開發票時會要您繳納印花稅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額依照萬分之三貼花或計算繳納印花稅。

(8)工程建築合同印花稅2018擴展閱讀:

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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