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糾紛案件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確保合同有效。作為建設方,要注意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相應資質而簽訂合同,對導致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要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作為施工單位,要注意建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了相應手續,比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沒有「三證」是不可以開工的,開工的話也得停工。
第二,由於建築工程時間跨越長,糾紛最多。應該在簽訂合同時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和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否則出現相應情形時因為沒有約定該情形是違約,無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了是違約,但是沒有約定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往往在沒有造成損失時很難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㈡ 建築工程糾紛
你可以要求簽證,簽證內容就是甲供材料的搬運或保管費用。
㈢ 建築工程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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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結果就是上法院 法院委託仲裁委給雙方做審計
最終結果由仲裁委的報告來決定
㈣ 什麼叫建設工程糾紛
主要是指,因為建設工程過程中,發生矛盾,無法解決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該糾紛屬於建設工程糾紛。
㈤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二、履約管理之工期(一)工期和施工進度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③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2、竣工日期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①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④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二)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1、施工許可證: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2、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3、設計變更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4、圖紙延誤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5、增加工程量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6、質量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①鑒定合格,順延工期;②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①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②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㈥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有哪些,主要體現在哪裡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
首先,這個是屬於轉包和違法分包,他們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無效的。根據《建築法》第6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企業甲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除此之外,如因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失的,還需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所以,丙應該是適格的原告。
最後,對於丙的訴訟請求,要看他是依據什麼理由提出。如果是依據那個違法分包合同,由於這個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則來處理。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要求乙返還工程轉讓費,應該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鑒於雙方都有過錯,損失的承擔則需看各方的證據優勢如何。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於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理人員對於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後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後製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形成的證據材料。
㈦ 建設工程糾紛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糾紛也分很多類型,很多涉及到工程量、工程質量、對賬結算問題。
㈧ 建築工程施工糾紛常見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糾紛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的問題,
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可送審價的問題,
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准,
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