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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質建築物基地穩定的基本要求

發布時間:2021-08-13 17:28:10

㈠ 地基穩定性問題主要涉及哪兩個方面

地基穩定性問題包括強度和變形兩個方面。

地基穩定性問題是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常遇到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它包括強度和變形兩個方面。此外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質作用和現象都會影響地基穩定。鐵路、公路等工程建築則會遇到路基穩定性問題。

(1)工程地質建築物基地穩定的基本要求擴展閱讀:

地基基礎穩定性問題原因:

1、濕陷性黃土地基被水浸濕下沉。

2、膨脹土地基幹濕變形。

3、季節性凍土的凍害——土的凍脹、融陷特性。土顆粒凍結時,發生體積膨脹隆起成丘。

4、房屋建築在軟土地基上,因土質不均勻、房屋體形復雜、上部結構荷載差異大,造成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在上部結構相應部位會發生開裂或其他破壞現象。

㈡ 地基穩定性

以岩土體成因類型、岩性特點、岩性結構及力學特徵劃分岩土體工程地質類型。結合岩相特徵把海口地區劃分為2個工程地質岩土類,以岩土特徵和結構為依據,結合力學特徵把本區又劃分為9個工程地質岩(土)組(見表5.1)。

表5.1 海口地區岩土工程地質分類表

5.3.1 火山岩工程地質岩類

主要分布於本區南部及金牛嶺,僅在美楠出露,多隱伏於火山岩風化土之下,厚度1~36m,火山口地帶厚度達300m(金牛嶺),頂板埋深0~9.6m,個別達21m,水位埋深大於10m,其力學性質指標見表5.2。該岩類新鮮,岩體力學強度高,可作為高層建築物及大型建築群地基持力層,但應查明熔岩洞穴的分布情況。

表5.2 海口地區南部火山岩岩類各組力學性質統計表

5.3.2 工程地質土類

分布於全區(僅美楠缺失),其物理力學性質指標見表5.3。

表5.3 海口地區各土組力學性質統計表

5.3.2.1 人工填土組

主要分布於海口市中心區、海甸島、秀英、府城等居民區,厚度1~2m,個別達4m,以砂礫、粉質粘土等素填土為主。該土組一般厚度小,力學性質多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變化大,一般不宜作持力層。

5.3.2.2 淤泥、淤泥質土土組

分布於海口玉沙、榮山、桂林洋一帶濱海一級階地及海口流水坡、海甸的三角洲平原。除博養西、海口市中心局部地區有小面積出露地表外,其餘均隱伏於人工填土、砂類土、粘土類土之下,頂板埋深一般0.8~10.0m,秀英港埋深小於1.2m,海聯一帶達10m;厚度一般1-6m,以海口玉沙村、海甸島西部等地最厚。岩性除桂林洋一帶以淤泥質粉質粘土為主外,其餘地區均以淤泥為主,呈流塑—軟塑狀,該類土力學強度低,具觸變性、高壓縮性、流動性和透水性差等不良工程性質,對建築物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基礎滑移、基礎擠出、沉降量大、沉降時間長和差異性沉降等。對堤岸、碼頭的穩定尤為不利,不宜做地基持力層。

5.3.2.3 沿岸砂堤砂地和三角洲相沉積土組

在南渡江河口地帶及海岸呈條帶狀分布,岩性以砂、砂礫為主,厚度1~4m,鬆散—中密狀,中偏低壓縮性,水位埋深1.2~3.4m,厚度變化大,力學強度一般。

5.3.2.4 中更新統沉積土組

為大片海相高階地,主要分布於府城—秀英一帶及榮山、長流、道殿村等地,厚度一般1.5~7.7m,水位埋深0.25~2.57m。上部為磚紅色粉質粘土、含礫粉質粘土,硬塑狀,中壓縮性;下部為密實的礫質粉土、礫砂等,中低壓縮性,與下伏岩土層呈不整合接觸。該土組力學強度較高,可作為一般建築物的地基持力層。

5.3.2.5 下更新統沉積土組

除玉沙、鹽灶村局部缺失外,其他地方均有分布,除在長流、浮陵水(人工揭露)局部出露外,其餘被覆蓋,頂板埋深3.15~16.0m,水位埋深1.27~6.54m,厚度一般1.25~8.0m,個別大於20m。岩性上下韻律明顯,具雙層結構,上部為粘性土,軟塑—可塑狀,中—高壓縮性,下部為砂、砂礫層,中密—密實,中等壓縮性。該土組力學強度較高,但個別地段粘土具膨脹性(海口磚瓦廠、府城),如海南幹部療養所由於雜色粘土(Q p1x)膨脹性的影響,建築物開裂、傾斜。

5.3.2.6 上新統沉積岩土組

除坡博—金牛嶺一帶缺失外,其他地區鑽孔均有揭露,頂板標高-25~10m,層厚大於10m,上部為頁狀粘土古風化殼,中部頁狀粘土,下部砂、礫砂(局部半成岩——貝殼碎屑砂礫岩),但上、下兩部分多斷續出現。頁狀粘土古風化殼厚1~2m,軟塑狀,中—高壓縮性;頁狀粘土厚7~10m,硬塑狀,中等壓縮性,該岩土組的中、下部力學強度較高,可作為高層建築、大型建築群的地基持力層。

5.3.2.7 火山岩風化土土組

主要分布於金牛嶺及本區南部,水位埋深1.47~15.4m。紅土為玄武岩風化土,厚度0.4~10m,頂板埋深0~7.6m,可塑狀,中等壓縮性;膨脹土為凝灰岩風化土,厚0.65~12.5m,頂板埋深2.65~10.54m,可塑狀,高壓縮性,該土組力學強度一般,並具有中—高壓縮性及膨脹性,應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建築物的破壞。

㈢ 工程地質知識:建築物地基變形的特徵有幾種

建築物地基變形的特徵,有下列四種:
1.沉降量——指基礎中心點的沉降值。
2.沉降差——指同一建築物中相鄰兩個基礎沉降量的差。
3.傾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4.局部傾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牆6m~10m內基礎兩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㈣ 建築物總沉降量的有什麼要求有什麼規定么

建築物的總沉降量的要求和規定:

GB50007-200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5.3.4表,對建築物各種結構的允許變形都是相對值,其中唯體型簡單的高層建築的平均沉降量≯200mm;

高聳結構基礎的沉降量,按高度100、200、250M分別限制為400、300、200mm。具體規定要求詳見該表及注釋。


第10.2.9條是必須進行監測沉降的范圍。

建築物的地基沉降(變形),與建築場地、工程地質情況(地基土類別)、建築體型及結構形式、使用要求和地基處理方式等有關,故其最終允許沉降量(值)是通過設計理論計算確定的,同時還應考慮控制地基變形差異沉降等。

一般不均勻沉降(差異沉降)小於《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且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速度小於每月2mm,並在短期內無明顯變化時,則認為該建築物的沉降趨於穩定。

㈤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中對地基勘察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4 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

4.1.1 房屋建築和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應在搜集建築物上部荷載、功能特點、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主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卧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 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 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 提出對建築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 對於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4.1.2 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要求;詳細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並勘察階段。當建築物平面布置已經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當地的工程地質、岩土工程和建築經驗等資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岩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 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4.1.4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築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並進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件、工程地質和岩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圍的地形圖;

2 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結構、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 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並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 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7 高層建築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採取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線布置;

2 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 對岩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6條~第4.1.10 條的規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4.1.6 確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確定。

4.1.8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當增減勘探孔深度:

1 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岩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鑽入基岩適當深度外,其他勘探孔達到確認的基岩後即可終止鑽進;

3 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到規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

4 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到預計控制深度;

5 對重型工業建築應根據結構特點和荷載條件適當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 採取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宜少於6 個。

4.1.10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 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置長期觀測孔,監測水位變化;

2 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 當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採取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參數;對建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明建築范圍內岩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 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 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准凍結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 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5.7 節執行;當建築物採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 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 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築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築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岩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 條~第4.1.19條的規定。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 確定。

4.1.16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宜按建築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范圍布置;

2 同一建築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卧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 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築物,勘探點不宜少於3 個;

4 勘探手段宜採用鑽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岩土、風化岩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4.1.17 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築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 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物至少應有1 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 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3 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1.5 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高層建築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築的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礎寬度,並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 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卧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岩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4.1.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4.1.18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 建築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1.0 倍基礎寬度;

3 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2 倍;

6 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 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察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 個;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於6 件(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 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後,岩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並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4.8.4 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准綜合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築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築物,應評價其穩定性。

㈥ 建築結構設計:地基基礎設計有哪些基本原則

建築構造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 結構堅固、耐久
2. 滿足建築物的各項功能要求
3. 美觀大方
4. 技術先進
5. 合理降低造價
知識點延伸:
建築結構設計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結構方案階段、結構計算階段與施工圖設計階段。其中結構方案階段的內容是:根據建築的重要性,工程地質勘查報告,建築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建築的高度和樓層的層數以及建築場地的類別來確定建築的結構形式。在確定了結構的形式之後,就需要根據不同結構形式的要求和特點來布置結構的受力構件和承重體系。

㈦ 工程地質條件

你好,根據你的提問,我認為工程地質的條件一般是指在比較平坦的道路上或者是比較適合施工的地質。

㈧ 地基多長時間能穩定

區域環境地質調查中對地基穩定性的調查內容主要有:地基主要持力層和特殊性岩土體的分布、岩性、厚度、埋藏條件、工程地質特性;現有建築物基礎類型和地基穩定性情況;現有基坑類型、規模和坑壁、坑底穩定狀況;不良地基岩土體在工程作用下和基坑坑壁、坑底的變形對工程建設的危害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調查;採取的工程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調查。
在建築物荷載作用下地基的穩定程度。直接位於基礎下面,承受建築物荷載的岩、土體,稱為地基。地基的穩定性,直接關繫到建築物的安全。
一般幾天就穩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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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建築物基礎穩定性

穩定性是統稱,其種類很多.但在化學上具體表現為熱和光穩定性. 熱穩定性 thermal stability
試樣在特定加熱條件下,加熱期間內一定時間間隔的粘度和其它現象的變化。
在建築學方面指:在周期性熱作用下,圍護結構或房間抵抗溫度波動的能力。
電器的熱穩定性是指電器在指定的電路中,在一定時間內能承受短路電流(或規定的等值電流)的熱作用而不發生熱損壞的能力。光穩定性: 很多化學物質在光照的情況下,都會光解,產生另外一種物質,而光穩定性是說,需要很長時間在能光解,或者不會光解. 地基穩定性:地基穩定性(ground stability)是指與地基岩土體在承受建築荷載條件下的沉降變形、深層滑動等對工程建設安全穩定的影響程度。區域環境地質調查中對地基穩定性的調查內容主要有:地基主要持力層和特殊性岩土體的分布、岩性、厚度、埋藏條件、工程地質特性;現有建築物基礎類型和地基穩定性情況;現有基坑類型、規模和坑壁、坑底穩定狀況;不良地基岩土體在工程作用下和基坑坑壁、坑底的變形對工程建設的危害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調查;採取的工程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調查。水穩定性:材料與水的關聯性質。比如透水性、抗水性等。

㈩ 論述地質構造對工程建築物穩定性的影響

以道橋專業為例
一、 邊坡與地質構造的關系

邊坡中的各種結構面對斜坡穩定性有著重要的影響。特別是軟弱結構面與斜坡臨空面的關系,對斜坡穩定起著很大作用。這種關系多種多樣,穩定性也各不相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平疊坡(主要軟弱結構面為水平的。這種斜坡一般比較穩定。)

2. 順向坡(主要是指軟弱結構面的走向與邊坡面的走向平行或比較接近,且傾向一致的邊坡。)

3. 逆向坡(主要軟弱結構面的傾向與坡面傾向相反,這種邊坡一般是穩定的。)

4. 斜交坡(主要軟弱結構面與坡面走向成斜交關系。其交角越小,穩定性越差.)

5. 橫交坡(主要軟弱結構面的走向與坡面走向近於垂直。這類邊坡穩定性較好,很少發生大規模的滑坡)

二、隧道與地質構造的關系

1.水平或傾斜不大的岩層(較堅硬的厚層岩層中較為穩定, 軟硬相間的岩層中易發生坍方)

2.直立岩層(堅硬岩層、地下水很少,一般是較穩定的,層薄又有軟弱夾層,只要有少量的地下水活動,也會造成較大的地層壓力,將有掉塊和坍塌冒頂的可能。)

3.傾斜岩層(岩層傾斜角度的大小和岩層的性質是影響隧道穩定性的關鍵因素。)

有時在一個斷面上出現幾種岩層,或者出現不整合面或斷層破碎帶等,這時地層壓力是比較復雜的,而且是巨大的,同時地下水常沿此活動,在設計施工中都得慎重處理。

4.褶曲(在褶曲地段修築隧道,最好選在翼部通過或橫穿褶曲軸。在選線中對於千枚岩以及粘土岩等地層的褶曲層,應予避開。因為這些岩層石墨化後形成滑面,易引起滑塌。)

5.斷層(應盡量避開大斷裂帶;若條件不允許時,線路中線也應與斷層走向盡量直交。)

三、橋基與地質構造的關系

1.橋址的選擇

選擇橋址時,應首先搞清楚地質構造,特別是在山區地質條件復雜地段,更是重要。對大的構造線及斷層破碎帶、岩層軟弱帶等一定要調查分析,研究其與橋址的關系;

2.橋墩位置的布置(橋墩一般不宜放置在斷層破碎帶上。)

3.橋基的穩定性(岩層的產狀、偏力、斷層破碎帶、軟弱帶對橋基的穩定性有很大的影響。)

(1)當岩層產狀傾向下游,其中又有軟弱夾層時會因水的沖蝕影響到基礎的穩定性,如果軟弱夾層較厚,會使基礎受力不均,產生不均勻沉陷以致發生破裂現象;

(2)若地基位於斷層破碎帶,一般是不穩定的,應加以特別處理,否則會出現不均勻沉陷或產生基礎滑動;

(3)當兩種不同岩層接觸,其接觸面較陡時,基礎最好設計在單一岩層上,因接觸面一般是軟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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