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企業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勞務合同應當與公司簽訂,個人不具備簽訂勞務合同的資質,合同簽訂後,會存在許多法律隱患。
『貳』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把200多萬的勞務工程發包給個人施工合法嗎
不合法。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要求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叄』 建築工程公司能承包勞務工程嗎
建築工程公司不能承包勞務工程。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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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肆』 建築工程勞務外包合法嗎
根據建築管理法的規定,凡是工程實行勞務分包的,肯定是需要具備勞務資質的,簽約成功,一般合同都要去建設局備案,如果是通過必選的方式進入者,有勞務資質才有資格去招投標才算合法。
『伍』 個人承包建築工程違法嗎
這個違法不好界定。
項目施工一般情況下,必須承包給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個人沒有資質。
『陸』 個人承包建築工程勞務需交什麼稅
工程承包人自行到稅務去開工程勞務費發票,繳納增值稅,稅率是3%
具體稅種:
1、增值稅,稅率3%,
2、城建稅,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繳納。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2%繳納;
5、水利基金,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1%繳納;
7、印花稅,按租賃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收取。
8、個人所得稅(稅率1%-2%,各地稍有差別)
(6)建築工程個人承包勞務合法嗎擴展閱讀:
稅法規定
1、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應交稅款=(勞務報酬收入-費用扣除額)*稅率。根據題中情況,相關的費用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為800元和20%。
2、勞務報酬項目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交納。
3、帳務處理問題。根據會計制度、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支付的勞務費支出,不構成工資總額,應當計入「管理費用——勞務費」科目,並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勞務費應當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勞務費扣除標准(注意,不是工資標准,如計稅工資標准等)內,據實扣除。
『柒』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可以和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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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捌』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一樣的,都屬於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則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實際分包的,產生的質量責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最終由違法分包人承擔。
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的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
但是《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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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
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xxx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
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麼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xxx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參考資料:網路-《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