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措施項目都有哪些,有沒有規范規定
有規范,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該規范把建設工程造價劃分為五個部分:分部分項工程費項目、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費等。
其中,措施項目費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施工排水費;施工降水費;地上地下設施、建築物的臨時保護設施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各專業工程的措施項目費(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機電安裝工程……)
當然,這只是規范,具體每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同,造價時所選用的措施項目清單也有所不同,即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定措施項目清單。但是要注意,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不知道你清楚了沒有?
㈡ 建築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建築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如下:
1、社會條件:施工企業在建築工程施工前對社會條件,要做到「三調查」和「三了解。三調查:第一,調查工程所在地的交通運輸條件。第二,調查工程所在地的勞動力資源狀況。第三,調查施工所在地的工業狀況。
三了解: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知識和發展變化的規律。了解建築市場在世貿組織中的運作規則。了解施工現場周圍的情況。
2、物質條件:建築工程施工前的物質條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建第工程項目的資金。建第工程當地的建材。構件和配件。鋼筋鐵件。建第工程設備。
3、環境條件:施工場地。施工道路。上、下水管道。技術條件施工技術條件:施工技術力量。測量控制點。建第工程圖紙。
(2)建築工程配套措施要求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人們利用各種建築材料、機械設備按照特定的設計藍圖在一定的空間、時間內進行的為建造各式各樣的建築產品而進行的生產話動。它包括從施工准備、破土動工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全部生產過程。
建築施工一個技術復雜的生產過程,需要建築施工工作者發揮聰明才智,創造性地應用材料、力學、結構、工藝等理論解決施工中不斷出現的技術難題,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這一施工過程是在有限的時間和一定的空間上進行著多工種工人操作。
成百上千種材料的供應、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因此必須要有科學的、先進的組織管理措施和採用先進的施工工藝方能圓滿完成這個生產過程,這一過程又是一個具有較大經濟性的過程。在施工中將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㈢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具備哪些開工條件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需具備的開工條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審批方面需要的開工條件:
1)施工圖經過審核(現在規定由具有審圖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審圖)並加蓋審圖章;另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審、交底,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簽、蓋章、並發給有關單位;
2)合同或協議已經簽定(雖然建築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是辦理開工許可證時必須具備合同文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辦理、領取(有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單位配合);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准;
6)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施工資金准備完善;
(3)建築工程配套措施要求擴展閱讀:
土方開挖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 → 分層開挖 → 修整槽邊 → 清底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防範塌方,避免因挖掘造成的嚴重事故。
在施工生產中,為了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必須對安全生產中易發生事故的主要環節、部位,由專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督檢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發生。
1、在進行每種安全檢查之前都應有明確的檢查項目和檢查目的,內容及檢查標准、重點、關鍵部位。
2、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3、必須登記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提供安全動態分析,根據隱患記錄和安全動態分析,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4、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定性、定量分析,進行詳細地安全評價。
5、針對大范圍、全面性的安全檢查,應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標准及檢查要求。並根據檢查要求配備力量,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檢查,並進行明確分工。
6、針對整改部位整改完成後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派員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後,方可進行銷案。
7、要認真、詳細地填寫檢查記錄,特別要具體的記錄安全隱患的部位、危險的程度。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建築行業的各個方面,我們隨時都綳緊了這根弦,消除了各類安全隱患,就消除了各類事故。
㈣ 建築工程安全措施有哪些
嚴格落實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及電工值班、巡查制度,落實臨電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做好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交底,並進行記錄。
本工程用電機械設備的使用要求先申請提計劃,由電工統一接線管理。
現場使用經國家勞動部,建設部認證的標準的配電箱和開關箱,使用期間安排專人負責定期保養,清掃和擦試。
施工現場線路採用電纜埋地敷設,所有電纜採用檢查無破損、龜裂,符合標準的電纜。
所有電動機具、機械、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或持證的操作手進行操作和維修,非電工或操作手不得隨意動用機電設備。
電工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電工使用的各種測量儀表和一類絕緣標準的電動工具,要按規定進行檢測,滿足計量要求。
停用時間較長的電動機具,如振搗棒、磨石機等,重新啟用前,要做絕緣電阻檢測,合格方可使用,檢測結果應有記錄。
電工要做好值班及維修日記。
工地使用的所有電器必須保證質量合格,有合格證。
電焊機一級、二級線要防護安全,焊把線要雙線到位,不得用裸露銅線和鋼筋做地線。
手持電動工具絕緣要完好,電源接頭要規范無破損,操作人員要戴絕緣手套。
臨時照明系統均採用重復接地裝置,低壓燈泡(36V、60W),確保安全。
現場作業區及場外宿舍區的臨時用電,均由指定的專職電工負責管理,電工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電工人員亂拉電線、亂接電源。
對用電安全影響較大的測試項目,如防雷接地、保護接地、工作接地、重復接地的電阻測試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測試由專人進行,記錄阻值,填測試記錄,繪制接地裝置圖。
㈤ 建築施工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室內施工100個提醒1、防水施工宜採用深膜防水;
2、防水工程應該在隱蔽工程完成並驗收後施工;
3、防水施工完成後做2次基水檢測;
4、浴室防水層應該不低於1.8m;
5、地漏、陰陽角、管道處應多做一遍防水;
6、地漏應該採用防臭地漏;
7、冷熱水管右冷左熱;
8、水管盡量不要從地上走;
9、冷水管在牆里要有1cm的保護層,熱水管要1.5cm;
10、裝PPR管要考慮貼好瓷磚的厚度,這樣管子不會露出來;
11、水斗一定要盡量大;
12、龍頭和台盆要配套,不然裝不上去;
13、馬桶安裝不能用水泥,要用硅膠(白色);
14、馬桶龍頭安裝好後要注意保護(成品保護);
15、買馬桶時要考慮馬桶的坑距;
16、洗衣機要考慮是上排水還是下排水;
17、衛生間最好不要裝電話,容易受潮;
18、衛生間鏡子要考慮好尺寸,否則鏡前燈容易裝高了;
19、衛生間管道最好留檢修孔;
20、強電、弱電不能穿在同一根管道裡面;
21、左零右相上接地;
22、電源插座距地300,開關1.4米;
23、開關不要裝在門背後;
24、插座多多宜善;
25、大功率電器用16A插座;
26、暗盆要用好的;
27、暗盆要跟檯面配套,不然裝不上;
28、PVC穿線管內電線橫截面積,不得超過穿線管截面積的40%;
29、卧室的空調不要對著床;
30、空調洞要考慮向外傾斜,否則排水會流進來;
31、燈盡量考慮雙控;
32、衛生間最好安裝防濺;
33、陽台上要考慮個護管;
34、電線糟要抹平、豎直;
35、公用煙道 要考慮上逆閥;
36、買來的電器一定要工人看看說明書;
37、說明書保修卡一定要保管好;
38、水泥超過出產期三個月就不能用了;
39、不同品種的水泥不能混用;
40、黃沙一定要用河沙 用嘴嘗味道就曉得;
41、牆地磚要浸水兩小時以上 陰干後才能貼;
42、牆地磚寧可多買幾件不要少買 否則出現色差;
43、一面牆不能有兩種非整磚;
44、探縫完成後要立即對瓷磚進行清理;
45、地面貼大理石(淺色)石材背面要做防水;
46、陽角處要割45度角;
47、地磚要向地漏處傾斜,否則容易滲水;
48、牆磚碰到管道口要採用套割方式,這樣看起來完整;
49、地面大理石宜開鋪;
50、地磚一定要耐臟、防滑不要光為了好看;
51、啞光瓷磚難清理;
52、陽台地磚要注意排水方向;
53、地龍骨最好用烘乾落葉松;
54、大的木材料買來後就要風干;
55、木工進場子先要彈水平線;
56、花色面板一進來就要買油漆刷一遍
57、吊肩不能裝在吊頂龍骨上;
58、吊頂的吊筋距離牆邊不得大於200;
59、花色面板施工時要預先挑色;
60、石膏板要用自攻螺絲固定,進入板面1-2mm,並做防銹處理,不得用抱釘;
61、石膏板釘子之間的距離不得大於200;
62、石膏板要與牆面有3mm的縫以便進行防裂處理;
63、石膏板陽角處最好做陽角條保護;
64、木門的上下眉頭處要刷油漆;
65、衛生間門套底部要刷一下防水底漆;
66、房門的大小高低應該盡量一致;
67、傢具盡量不要讓木工做,做也做不好;
68、櫥櫃盡量買整件,木工做不好;
69、各種尺寸一定要考慮好,改起來就比較麻煩了;
70、自己做移門不要做暗軌道,以後沒辦法維修的;
71、衛生間小的空間,盡量做移門;
72、吃不準的木工活,一定要與工頭多交流,千萬不能讓他們自作主張;
73、錢在手裡是硬道理;
74、家裡有小孩落地玻璃要少用;
75、一定要讓工人好好看圖紙;
76、廚房抽屆很有用;
77、地板木龍骨平整度是5mm;
78、地板之間縫錯開;
79、地板和牆之間要留8-10mm的縫;
80、復合地板長度超過8米時一定考慮伸縮縫;
81、盡量少用中密板做門套;
82、鉸鏈和五金一定要用好的;
83、浴霸要裝在木龍骨上,不能直接裝在吊頂上;
84、中深色乳膠漆施工時,盡量不要摻水,否則容易出色差;
85、石膏板中縫處要上綳帶;
86、牆面有縫隙的地方上的確涼布比較好;
87、原來牆面有的膩子最好鏟除,或者刷一遍膠水封固;
88、盡量買知名品牌油漆,裝修公司推薦或工頭推薦的沒名氣的盡量不用;
89、天氣太潮濕油漆不要刷;
90、下一道油漆工必須等前一道油漆干透後進行;
91、油漆塗料的打磨,要等完全乾透後進行;
92、金屬的背面要做防銹處理;
93、天氣太冷,油漆工的質量會差;
94、門油漆時,要用美紋紙貼住鉸鏈和門鎖;
95、天太熱要注意通風;
96、貼牆紙時,要在牆上刷清漆;
97、貼牆紙時,要把開關、插座的面板卸下來;
98、亮光、絲光的乳膠漆要一次完成,補的容易出現色差;
99、踢腳下線安裝好要用膩子和乳膠漆補縫;
100、磨砂玻璃要用報紙保護好
㈥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措施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內容太多。有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計劃管理、預算管理、勞動組織與優化管理、材料管理、機械設備管理等等,每項管理都有措施,三言兩語是說不完的。
㈦ 建築工程配套設施有哪些
建築工程配套設施,指為城鎮居民創造衛生、安全、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屬設施。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
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
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
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范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
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交通;後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公共衛生設施等
㈧ 國家對建築施工有哪些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築許可
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A64WEX-_bA0peixp4DBXDKr0UjsqXOje5_GkC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