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廢止後新的叫什麼(急!!!!)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布。
總理 朱鎔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序號:23
法規名稱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發布機關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一樣嗎
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7年11月1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由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於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
3.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是否還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為無效的。
法規名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發布機關及日期為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
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擴展閱讀: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工期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
2、工程結算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實行施工圖預算或工程概算加簽證的結算辦法;也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按工程概算包乾和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包乾等辦法。
3、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屬於專業性建築安裝工程,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