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履約保證金規定交多少
一,「履約保證金」一般都是合同總額的10%-20%,超過20%的定金條款是無效的!
二,名詞解釋:
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
Ⅱ 建築業的保證金有哪幾類啊
一、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後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二、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三、工資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及各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關於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綏陽縣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五、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
參與援外項目采購投標的企業按采購文件規定隨響應文件一並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返還時間:未中標、未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援外項目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Ⅲ 施工單位開工前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嗎繳納比例是多少
施工單位開工前是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為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1.5%—3%。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由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原則上不低於造價的1.5%,不超過3%。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3)太原建築工程勞動保證金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六條 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於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於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於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於100%,其提高比例後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七條 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Ⅳ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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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Ⅳ 建築工地施工方沒有交勞動保證金照常施工,這樣勞動局屬於違法嗎
這個不是勞動局的問題,而是你所在施工方的問題,偷偷地干,沒出現問題其他人又不會知道,這個現在在中國不是很多的嗎
Ⅵ 什麼是建築業勞動保障金
勞保基金是施工單位,也許是建設單位(我這個項目屬於BT項目施工單位繳納的)按項目工程造價一定比列打入勞動保障局(屬於勞動局就業中心的一個下屬單位)為了保障工程勞務人員的工傷、失業、或因總包單位未付工程款預的專款專用的賬戶,隨著工程階段性驗收按比列返還(前提是未拖欠農民工工資)
Ⅶ 國家規定的工程保證金是多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解釋原因如下: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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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收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保證金的金額要大於合同預付款金額,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
Ⅷ 建築業勞動保證金是建設單位繳納,還是施工單位繳納
國家只是規定需要交納農民工的保證金,但是交納比例每個地區都略微不同,具體數目由各地的政府決定。
Ⅸ 建設部對勞務保證金收取的規定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東省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繳納並存入指定財政專戶的,用於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拖欠建築農民工工資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代收編碼,領取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後,憑銀行蓋章的繳款憑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繳納工資保證金取得的收據為憑據記入「預付工程款」中,作為預付工程款的明細科目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為理由,不撥付或少撥付工程形象進度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工資保證金後,計入「暫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核有關材料,積極協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認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意見;對建設單位不認可、但事實清楚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施工企業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到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只能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施工企業及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解決。
第十六條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令。建設單位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償清,將已使用的工資保證金補繳,且後續建設資金有保證時,方可重新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得使用該工程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後,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後,財政部門將工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詳細台賬,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