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建築公司員工,用公司資質做工程賠錢了,公司應付什麼責任
你只是用公司資質,公司收取相應掛靠費。工程盈利與虧損是你施工經營管理問題,公司沒有責任,只能自己承擔。
⑵ 建築企業資質轉移會造成債務一並轉移嗎
建築企業的資質通常是不能轉移的,除非該企業發生了公司法規定的分立(一家公司分成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或者合並(兩家或以上公司合為一家公司)、或者改制(國有企業改為民營企業)、或者有限公司轉為股份公司的情況。
在發生前述情況時,如果新設立的主體符合條件,原企業的資質是可以轉移的。在這種情況下,原企業的債務由承繼企業資質的新公司承擔。
攀枝花建築工程律師解答
⑶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如何進行資質轉移
不能轉移。公司相互獨立,法律不允許的。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1、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國稅發〔2008〕28號),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2、當總公司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控股子公司,區別在於是不是100%控股。因為A公司並沒有形成對C公司的100%控股。B公司的4%裡面 只有4*0.96%是A的,所以C的4*0.04%不屬於A。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資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達到100%。公司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以及上市公司資產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對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權,對投資企業依法享有投資收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同時,負有對控股子公司指導、監督和相關服務的義務。
全資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設立全資子公司:第一種是,從頭開始成立一家新公司並修建全新的生產設備(例如工廠、辦公室和機器設備等);第二種是,收購一家現有的公司並將其設備納為己用。
⑷ 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轉移後,原債務由誰承擔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可以進行變更。
這僅涉及到企業資質,並不涉及債權債務。根據合同關系,債權債務當然還是原公司承擔。而規定中指在企業和其子公司之間轉移,也有此部分考慮。
⑸ 建築業企業資質異地遷移
建築業企業資質可以辦理異地遷移,具體要以當地政策為准,大致流程可參考:
1、遷移目的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簽函
需要憑借原建築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最新章程提檔和營業執照及公章,到目的地工商局辦理准遷函,該函用於在當地辦理工商手續的遷出。
2、原公司注冊地辦理工商、稅務遷出
第一步中的准遷函到稅務辦理清稅手續,任何一個公司遷出,首先需要把稅務的所有事情完結。再到工商局辦理遷出函,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都有招商政策,如果當時享受的政策,想要同意遷出的話,需要找所在的街道辦開證明,同意遷出。最後才能順利的拿到遷出函。
3、到遷移地辦理落戶手續
准備齊原工商局及稅務局開具的准許遷出的文件及老的營業執照,到需要遷入的工商局,首先辦理工商落戶,拿到新的營業執照之後,再去稅務局報道。到此,營業執照異地遷移算完成了。
4、企業資質遷移
拿到最新的營業執照之後,在原來的資質系統中,申報企業資質跨(市州)省變更事項,也許各個地方的叫法不一樣,按照系統的要求,一一上傳,審核,這一步需要拿到的是某某市(省)同意某某公司辦理遷出的函,也可以稱為資質遷出函。
5、憑遷出函到當地建設局落戶
由於建築資質全國通用,資質辦理遷出,全國系統都可以看到,某地點出之後,落戶的地方在當地系統中即可看到。再加上有一個遷出函,當地只需要提供一些基礎的材料,便可以落地成功,次日便可以列印出相應的資質。
6、安全生產許可證問題
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能遷移,每一個地方考核政策不一樣,因此,很多企業遷移成功之後,後續還需要繼續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不同的地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遷移就遷移,不能遷移,只能重新辦理。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最新的政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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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法律責任如何判斷
(一)掛靠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掛靠還可以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約定,掛靠者以被掛靠者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被掛靠者營業執照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二)掛靠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並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後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徵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掛靠之刑法屬性及後果分析
在掛靠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⑺ 有資質的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發包方應付什麼責任
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
⑻ 工程掛靠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什麼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掛靠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3、掛靠合法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1)最高院 最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⑼ 原來建築公司資質轉移到新建築公司
搞不懂樓主你的意思,一般資質是不是這樣進行轉讓的,可以進行變更,變更主要涉及到營業執照的變更,就是說原單位改名了,你可以換到一個新的公司,其實也就是原單位。另外,如果涉及到企業發生合並、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也可能會發生你說的這個轉移到新公司,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中所列情形辦理。因為,內容較多,你就自己去看文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