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是多少
作為工程保險的一種,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的范圍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保險期限依據實際工期而定,總保險期可長達數年。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費率(‰)計算如下:
1)建築工程部分(工程費率)
住宅大樓1.4-1.8
綜合性大樓1.6-2.2
商場、辦公大樓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釐定上述費率范圍的基點是:
(1)無特種巨災風險區
(2)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
(3)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
(4)樓高在20層以下
(5)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范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2.4-2.8
道路2.6-3
碼頭3-3.5
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9-14
b.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鏟車、特種車輛8-10
c.其他各種施工機具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B.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2000萬的工程要多少保險費
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優化:五大原則要注意!-工保網
如南京地鐵一號線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全線建安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時,招標文件中規定,除投保主險種外,選擇投保附加條款46條。同時要求物質損失項下三類風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和2萬元,賠償限額為投保額。第三者責任財產損失免賠額1萬元、人身傷害無免賠額、每次賠償事故限額3千萬元,無累計賠償限額。在上述條件下,招標獲取的綜合保險費率為0.305%.而根據當時了解到的國際市場的行情(「911」以前),國外著名再保險公司的報價一般在6‰左右,而免賠額為人民幣5萬元至人民幣8萬元左右。
2、對保險安排的結構性優化
近幾年來,世界范圍內軌道交通行業的出險率上升較快,這其中包括韓國地鐵火災事故、英國地鐵事故、上海四號線塌方事故,新加坡地鐵塌方事故等等,事故率的上升導致出現了再保險費率攀升的不利局面。按照我國加入W TO時所做的承諾,今年我國保險業務的法定分保比例要降為50%,即由中國再保險公司辦理法定再保險的額度只有5%.法定再保險比例的下降,給了投保人更多的選擇和安排的空間,但在再保險費率攀升的情況下,卻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費用支出。
再保險費率的持續變化也導致了國際承保人,近幾年完全停止了合約合同對國內保險公司的再保支持,國內保險公司不得不將類似項目逐單進行分保。為了順利地將再保部分分出去,作為直接承保人的保險公司往往要考慮再保險公司的意見。更重要的是,由於國內承保力量有限,再保險往往要依靠國際再保險公司。目前,瑞士再和慕尼黑再是軌道交通保險業務上最為權威的兩家公司,它們屬於這一領域的標准制定者,其他再保險公司一般參照它們的標准來制定費率和分入條件,因此,國際市場上的承保條件較為一致。由於在比例再保險的安排模式中,再保險的份額一般較大,所以國內保險公司在確定承保條件時必須與國際再保公司進行協商,在取得國際再保公司的支持後方能確定自己的承保費率。為此,有必要對傳統的保險安排進行優化,即將以往單一的合約在確定承保條件時必須與國際再保公司進行協商,在取得國際再保公司的支持後方能確定自己的承保費率。為此,有必要對傳統的保險安排進行優化,即將以往單一的合約加臨分的比例分保轉向分層溢額的分保模式。依靠招投標的手段引導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安排模式的改變,在保證項目安全的基礎上,降低工程的保險成本。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盡量將免賠額以工程合同方式轉嫁。我們通常所說的免賠額,其實是項目自留的底層風險。免賠額往往涉及到究竟是業主負責還是承包商負責的問題。通過工程合同的安排,業主完全可以將保單的免賠額以工程合同的方式轉嫁給承包商負責,即在土建施工合同、設備安裝合同中直接將出險時需承擔的絕對免賠額界定由承包商承擔。這樣做主要有兩點好處:一是簡化業主相關工作流程;二是通過免賠額的轉嫁,促使承包商做好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和減少工程事故的發生率。
(2)利用歷史數據及模型構建合理的基層限額。中間層為項目最可能遭受的損失范圍。可按國內的承保能力設定給直接承保人一個基層限額,譬如說RMB1呢。國內的保險公司通過共保負責承擔損失金額首先的RMB10億。超過PMB10億的賠償部分由再保公司承擔。由於絕大部分的損失金額都在基層限額范圍內,再保險公司只承擔特大意外事故超過基層限額的部分,因此,風險明顯降低,再保保費也會相應降低。但因為通常項目發生的損失多為中小型損失,賠款都在基層限額內,國內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
(3)利用不同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通過對高層的限額層的細分和配比,採用靈活的超賠安排,吸引更多的國際承保力量加入競爭,從總體上減低再保保費。
(4)通過嚴謹的管理製作出合格的核保資料報告。盡量以當地類似項目歷史風險數據為依據,以科學嚴謹的態度把項目的風險分析、風險管理的情況清楚地告訴保險公司,特別是再保險公司,樹立他們對項目的信心,減少他們的疑慮,從而最終獲得優惠的條件和費率。
(5)為有效降低總保費支出,可盡量使用國內的核保力量,由於國際市場目前的費率相對比較高,要控制保費就必須在安全的大前題下,盡量使用國內的核保力量。通過共保的形式,考核所有不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安排比例適當的共保或再保險,讓風險在國內市場中盡量消化。對項目需要再保的部分,因國內保險公司在中間層將承擔項目的最大風險,可以考慮在此部分按國內保險公司能夠接受的再保份額劃分出一塊給中標公司,在利潤上給予彌補。通過分層模式的安排,再保的風險已極大降低,所以可以考慮在這一層讓國內保險公司通過變換角色,以再保人的身份承擔一定份額。其能力以外的可按再保險市場的喜好設計細分多層,越高的限額層的保費會越低。目前像通用再保險公司、安裕再保險公司等國際再保公司現在對地鐵或隧道項目只願意接受超賠再保,特別是高限額層的再保。
將工程保險引入大型工程項目管理,是用市場化的經濟方式來管理和解決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有可能發生的風險,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顯而易見。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保險市場主體的風險管理意識及工程保險經驗的不斷積累,大中型工程項目所實行的風險管理已從過去不計成本轉向尋求風險收益間最佳平衡點。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也日趨完善,而面對保險市場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不利因素,還需不斷深入優化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在這一領域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C. 建築一切險的保險費率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是多少
費率(‰)
1)建築工程部分(工程費率)
住宅大樓1.4-1.8
綜合性大樓1.6-2.2
商場、辦公大樓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釐定上述費率范圍的基點是:
(1)無特種巨災風險區
(2)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
(3)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
(4)樓高在20層以下
(5)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范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2.4-2.8
道路2.6-3
碼頭3-3.5
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9-14
B.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鏟車、特種車輛8-10
C.其他各種施工機具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E.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費率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保險期限依據實際工期而定,總保險期可長達數年。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是這樣確定的:
1、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組成
(1)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的一次性費率。
(4)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2、確定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依據
(1)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它與保險費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經營管理水平及經驗條件。
(4)保險人本人以往承保同類工程損失的記錄。
(5)工程免賠額的高低及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與費率成反比,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則與費率成正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費率計算
1)建築工程部分(工程費率)
住宅大樓1.4-1.8
綜合性大樓1.6-2.2
商場、辦公大樓1.7-2.2
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釐定上述費率范圍的基點是:
(1)無特種巨災風險區
(2)保險金額為UD$1500以下的項目
(3)施工期限為1-1年半(不含保證期)
(4)樓高在20層以下
(5)免賠額UD$2500左右
若超過以上范圍,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費率基礎上加費30%-50%
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2.4-2.8
道路2.6-3
碼頭3-3.5
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築用施工機器、設備部分(年度費率)
A.各類起重機、升降機、傳送設備9-14
B.各類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鏟車、特種車輛8-10
C.其他各種施工機具6-8
3)加保第三者責任(工期費率)
有累計賠償限額者為累計賠償限額的2.8-3.2
無累計賠償限額者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5-5
加保「交叉責任」,視危險大小加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10-25
4)加保保證期保險(保證期為12至24個月不等,屬一次性費率)有限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0%-15%加收。擴大的保證期責任按建築工程部分費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費率)
附加保障的費率應視具體危險程度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別風險,每增加一項附加保障,應加收0.2%。 1)物質損失部分的免賠額有兩類:各保險項目的免賠額和特種危險的免賠額。免賠額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條件,工期長短因素等,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現將各項免賠額的掌握幅度規定如下:
(1)建築工程部分:一般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別規定自然災害的免賠額與其他損失的免賠額。自然災害免賠額一般比較大些(如US$50000),其他損失免賠額一般比較小些(如US$2000)。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一般為US$500-US$1000,或同時再規定損失金額的15%-20%,以高者為准。
(3)其他保險項目:一般為US$500-US$2000。場地清理費用一般不規定單獨的免賠額。
(4)特種危險:一般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種危險指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和暴風造成的危險。除免賠額外,為控制巨災損失,還有一個免賠額的規定,即特種危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額。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賠款均不能超過限額。總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質損失部分總保險金額的80%上下掌握。對於這類風險不大或基本上沒有的地區,也可不規定。
2)第三者責任部分只對財產損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賠額(具體可參照安裝工程險部分的有關規定),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
3)上述規定的免賠額,均為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如一次事故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的的保險項目時,選其中最高的一個免賠額。
4)免賠額的規定與費率的增減有直接關系。如上述基礎上免賠額增加兩倍(即為原來的三倍),費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費率為3‰,可降低為2.85‰)如免賠額增加三倍,費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G. 一般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費率是多少呢
2008年商業第三者責任險(A款,人保財險)
5座及以下家庭自用車費率如下:
賠償限額
保費
5萬
710元
10萬
1026元
15萬
1169元
20萬
1270元
30萬
1434元
50萬
1721元
100萬
2242元
第三者保費各地應該查不多。
關於工程一切險,保費是根據工程設備等具體價值估算雙方商定的,所以無法具體定價。
一切險的保險金額(來源於人保財險)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一一被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一一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被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2008年商業第三者責任險(A款,人保財險)
5座及以下家庭自用車費率如下:
賠償限額
保費
5萬
710元
10萬
1026元
15萬
1169元
20萬
1270元
30萬
1434元
50萬
1721元
100萬
2242元
第三者保費各地應該查不多。
關於工程一切險,保費是根據工程設備等具體價值估算雙方商定的,所以無法具體定價。
一切險的保險金額(來源於人保財險)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一一被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一一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被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被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本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H. 建工一切險三者費率保額怎麼確定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保險期限依據實際工期而定,總保險期可長達數年。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是這樣確定的:
1、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組成
(1)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的一次性費率。
(4)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2、確定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依據
(1)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它與保險費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經營管理水平及經驗條件。
(4)保險人本人以往承保同類工程損失的記錄。
(5)工程免賠額的高低及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與費率成反比,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則與費率成正比。
I.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和工程一切險的投保費率是多少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