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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程保險中

發布時間:2021-08-14 06:57:25

⑴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給建築工人投保險的險種有哪些

劉艷波律師解答:您好,一般來說可以投保建工險,這個險種一般根據工程造價算費用,比較便宜。缺點是如果出現死亡和殘疾,理賠時需要建委的證明。或者投保團體意外險,這個具體要看每個工人的工作內容。一般地上三米以上和地下三米以下都算高危行業。就北京地區而言,所有的建築工程,都是必須上保險的,沒有保險,不允許開工

⑵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屬於(   )。

C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適用於物質損失部分的責任免除。由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應當由設計師來承擔,設計師可以通過投保相應的職業責任保險轉嫁這一風險。如果需要工程保險人來承擔這一風險,需另行約定。

⑶ 下列保險標的中,屬於建築工程保險主要保險項目的是

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築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建築工程是一個意外風險高發的地方,有時候意外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如何保障相關機器設備的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這就需要工程保險來轉嫁風險了。
建工險保障范圍
1
列明的自然災害,主要有雷電、水災、暴雨、地陷、冰雹等,對於地震與洪水,由於其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損失,國際保險界一般將其列入特約可保責任另行協議加保
2
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的過失造成的間接損失
3
盜竊及清理保險事故現場所需費用,也有保險人將此類風險另行承保的情況;第三者責任;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未列入責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風險責任范圍的其他風險責任。
4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除了財產保險中的例行責任免除,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爭、罷工、核污染外,一般還有下列責任免除: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其責任者在設計方,應由直接責任者負責,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擴展承保該項風險責任;原材料缺陷如換置、修理或矯正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工藝不善造成的本身損失;保險標的的自然磨損和消耗。各種違約後果如罰金、耽誤損失等;其他除外責任,如文件、賬簿、票據、貨幣及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的損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還包括保險責任項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責任范圍內的其他風險責任。
END
水利工程保險保險責任
水利工程所面對的風險主要是建築與安裝損失、第三者責任和人身意外傷害。水利工程風險的防範歸納起來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採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損失。採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具有可測性,從而改變風險,它包括風險迴避、損失控制、風險分割及風險轉移。另外一種是採用財物措施處理預期風險。採用財物措施預期風險,包括購買保險、風險自留和自我保險。
保險是風險轉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電建設的施工和設備安裝,以及給人員傷害的經濟補償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水電建設工程中,業主主要是通過工程保險,與承包人、供貨商、服務商簽訂合同和留足風險費用等措施,合理地轉移和消化工程建設工程中的風險。
3
水利工程特點是建設規模大、周期長,且大部分是露天作業,在河床施工,受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是屬於較高風險的建築工程,因此國家明確規定,項目業主和承包人要將自然災害風險及其行為向保險公司轉移,以增強合同雙方抵禦災害風險的能力,保證工程順利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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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2019年下列保險標的中,屬於建築工程保險主要保險項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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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築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建築工程是一個意外風險高發的地方,有時候意外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如何保障相關機器設備的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這就需要工程保險來轉嫁風險了。
建工險保障范圍
1
列明的自然災害,主要有雷電、水災、暴雨、地陷、冰雹等,對於地震與洪水,由於其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損失,國際保險界一般將其列入特約可保責任另行協議加保
2
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的過失造成的間接損失
3
盜竊及清理保險事故現場所需費用,也有保險人將此類風險另行承保的情況;第三者責任;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未列入責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風險責任范圍的其他風險責任。
4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除了財產保險中的例行責任免除,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爭、罷工、核污染外,一般還有下列責任免除: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其責任者在設計方,應由直接責任者負責,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擴展承保該項風險責任;原材料缺陷如換置、修理或矯正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工藝不善造成的本身損失;保險標的的自然磨損和消耗。各種違約後果如罰金、耽誤損失等;其他除外責任,如文件、賬簿、票據、貨幣及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的損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還包括保險責任項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責任范圍內的其他風險責任。
END
水利工程保險保險責任
水利工程所面對的風險主要是建築與安裝損失、第三者責任和人身意外傷害。水利工程風險的防範歸納起來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採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損失。採用風險控制措施降低業主的預期損失或使這種損失更具有可測性,從而改變風險,它包括風險迴避、損失控制、風險分割及風險轉移。另外一種是採用財物措施處理預期風險。採用財物措施預期風險,包括購買保險、風險自留和自我保險。
保險是風險轉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電建設的施工和設備安裝,以及給人員傷害的經濟補償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水電建設工程中,業主主要是通過工程保險,與承包人、供貨商、服務商簽訂合同和留足風險費用等措施,合理地轉移和消化工程建設工程中的風險。
3
水利工程特點是建設規模大、周期長,且大部分是露天作業,在河床施工,受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是屬於較高風險的建築工程,因此國家明確規定,項目業主和承包人要將自然災害風險及其行為向保險公司轉移,以增強合同雙方抵禦災害風險的能力,保證工程順利進展。

⑸ 建築工程保險內容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⑹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什麼

(一)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二)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⑺ 工程保險在建設施工中的應用

1實行工程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1工程保險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項目是國家的,項目資金來源於國家投資。建設單位是政府或其下屬,施工單位也是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壞時,雙方都不會承擔損失,而是由國家最終負責。即主要建築材料隨投資向各工程項目按需調撥。既然風險無損自己的利益,工程保險就顯得無關重要了。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合資、獨資、國有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及多種經營方式同時存在,多層次經濟結構的諸多組織同時濟身於開放的建設市場中。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對於發包方而言,雖然投資者均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的;但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對於承包方而言,企業與政府脫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甚至一些施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都發生了變化,這樣,如果發生損失,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設法地轉移或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工程保險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1.2工程保險可以減少風險的不確定性
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這包含了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於何時不確定,發生的原因不確定,和損失的結果不確定。例如,在建工程可能會失火,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預測何時發生;而失火的原因也有多種可能,不能預知是哪種原因所致;對於導致的損失也是不可能預測的,它可能使工程全部燒毀,也可能只燒毀一小部分。類似這樣的風險,往往會導致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項目的同時,也要承擔負擔風險、防患損失的巨大心理壓力。
但投保可將這些具有不確定因素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承攬保險,就是引火燒身。保險公司根據大數定律對期望損失作出比較准確的判斷,從而採取各種防範和應急措施來降低不確定性的影響。如向投保人提供有關安全、防災的教育和培訓,提供關於現場檢查和其它方面的有益幫助等,從而減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另外,業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險費,便可獲得保險范圍內風險發生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賠償,從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導致的損失。
1.3工程保險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目前,國內的施工單位或承包商的主要問題是市場佔有問題。沒有市場,就談不上競爭,更談不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國大部分建築企業的市場主要局限在該地區或該部門,難以有所突破。原因雖然很多,但風險管理水平比較低,風險防範意識比較薄弱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條重要原因。這體現在事前未能預測可能發生的風險並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或在風險發生之後又難以採取合理的措施來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而建設工程是一項高風險事業,這就導致承包商容易產生害怕心理,懼怕風險損失,嚴重阻礙了他們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參與競爭。而工程保險就是著眼於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特殊措施。盡管這種對於風險後果的補償只能彌補整個工程項目損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況下卻能保證承包商不致破產而獲得生機。通過保險,可以解除應保險范圍風險發生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增強承包商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其大膽地參與競爭。
1.4工程保險有利於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險作為承包商的一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我國政府也規定,凡「三資」項目及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工程保險。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外的承包商會不斷地湧入我國的建築市場。同樣,我國的建築承包企業也要參與國際競爭。在國際建築市場上,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慣例運作。而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對於提高我們的項目管理水平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工程保險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其重要意義在於以極小的代價換取了最大的安全。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的一項有效措施。
2我國工程保險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2.1思想觀念落後,缺乏保險意識
(1).保險通過集合危險(風險)來實現賠償的職能,即多數人參加保險,分擔少數人的損失,這是一種社會行為。但是,現在仍有不少人將具有社會互助性質的保險事業視為個別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即:你遇到風險,由你承擔損失;我遇到風險,由我承擔損失。由此導致人們在保險問題上錯誤地認為:既然保險是個別行為,因此買不買保險由自己決定,因而大多數業主或承包商不願意花錢買工程保險。
(2).由於建設工程的風險事件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因而許多承包商或業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僥幸心理。他們認為如果風險不發生,或者發生了但損失不大,不投保而節約的費用足以應付損失,否則所支付的保險費將白花,沒有任何回報。這種心理嚴重地影響了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2法規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國缺乏《保險法》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關於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至今未見出台,因而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運作。
(1).計劃經濟的影響仍繼續發揮著作用
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1985年國家計委、審計署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根據這個意見,在通知中規定:國家預算內的「撥貸款」項目不實行財產保險;國家計劃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也不實行保險;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這項規定在《保險法》實施後,是否還繼續實行,沒有具體的規定。由此給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2).配套法規滯後阻礙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由《保險法》可知,我國的保險活動實行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由於工 保險的標底一般與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在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強制規定承包商必須投保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社會保險,機動車輛險,一些法語國家還強制規定投保十年責任險。但是,我國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只在《建築法》中有「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強制規定,而對其它方面則無強制保險規定。由此造成是否投保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由承發雙方自願決定的狀況,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3缺乏專門人才和中介機構
對於承包商或業主而言,購買保險能否得到保障,這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有許多人投了保,但在風險發生之後卻不能獲得賠償。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投保決策失誤。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深入的評估和比較,做出妥善的決策。同時,還要嚴格執行保險合同條款。所有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專門知識,既要擅長分析保險人的可靠性,又要精於成本計算、效益分析,同時還要對建築工程的特點瞭然於胸,能善用機遇擴大索賠效益。另外,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保險有兩個任務:一是在被保險人受災時予以科學、准確的評估和賠償;另一方面,由於建築工程規模大,工期長,涉及的內容廣泛,潛在的風險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降低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要通過保險條款促使投保人提高對事故的警惕,增強防範意識,並協助投保人就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預防風險,減少損失。因此,需要有一批專業人員去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
目前我國十分缺乏從事工程保險業務的專門人才,社會上亦少有這類代理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從而使得工程保險難以實現社會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2.4造價管理體制落後
保險費是投保人轉移風險的代價,保險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按照《FIDIC合同條件》(它是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是一份國際通用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工程本身、施工機械設備、工程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的生命財產的保險均由承包商負責,其保險費納入投標報價中。而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仍然按計劃經濟的做法,把保險費分別劃歸業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只能按規定從業主處得到施工機械使用費中的運輸機械保險,現場管理費中用於施工管理的財產、車輛保險、特殊工種安全保險,企業管理費中的企業財產和管理用車輛保險費用。至於工程保險費、即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被劃在工程建設其它費用中,由業主自己支配,承包商無法負責辦理全部的險種。這給通過保險來進行風險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具體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對於業主來說,具有一次性的特點。大多數業主並不熟悉施工階段的各個生產環節和施工方法,不了解產品的特點,人員投入也有限。讓其就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他就必須連帶承擔施工階段的風險防範和工程保護工作,這是很難做好的。另外,業主從節約工程造價的角度考慮,亦不會辦理保險。
第二,對於承包商來說,由於投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屬於他的責任。因此,從經濟利益出發,他們也不會主動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採取措施防範風險,保護工程、材料及配套設備。
3建議
3.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首先,要宣傳保險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意義和完善建築市場的作用,以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的認識。使業主和承包商懂得,參加工程保險不是個別的、僥幸的行為,而是一項社會性的補償制度,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的重大舉措。同時,在建設領域普及工程保險知識,使業主和承包商認識到工程保險是著眼於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受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措施。其重大意義在於能以極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安全,進而促使業主和承包商自覺地參加建設工程保險,推動保險制度在建設工程中逐步實施。
3.2加快立法步伐,為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確保工程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快立法工作。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及外國的經驗,結合建築工程自身特點,盡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建設工程強制保險法律、法規,促使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工程保險。在抓好立法同時,還應加強工程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設工程保險的制度化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工程保險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險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賠、監督制度等。工程保險的規范化也應分二個層次:一是政府的各項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保險的條款,要逐步形成比較成熟、規范的模式。
3.3培育和發展工程保險隊伍
工程保險工作能不能搞得好,與工程保險隊伍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有著密切的關系。工程保險是一種集約型、高智能的綜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險隊伍的發展一定要堅持高標准、嚴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從事的部門只有保險公司;從事的人員或者只懂保險不懂建築,或者只懂建築不懂保險,難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所以,效仿國外的經驗,建立專門從事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有利於推動工程保險制度的全面開展。
加強工程保險人員的培訓工作,這是保證工程保險隊伍高素質、高水平的重要途徑。但無論何種培訓都要保證質量,要選好教師,選擇適用教材,確保達到培訓的目的。在抓好崗位培訓工作的同時,還應積極推進工程保險的專業教育。
3.4改革造價管理體制
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改革現在的造價管理體制,逐步將保險責任和保險義務轉移給承包商,把保險費納入到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去。這樣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有以下一些優點:
第一,明確保險責任和保險經費,使工程保險落在實處;
第二,轉移了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風險損失;
第三,有利於預防風險,保護工程;
第四,可增強承包商保護工程的責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
3.5加強工程保險的理論研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對整個工程建設影響也不相同。例如,基礎工程由於施工的環境難以意料,施工技術復雜,極易發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現了問題,對整個工程影響極大。因而,我們應加強在此方面的研究,總結出每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機率的大小及其影響,從而確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額。
同時,我們還要合理地計算保險費率,根據建築工程涉及保險范圍的風險概率來計算不同險種的費率,如:建築工程本身、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及設備、現場人員、第三方人員及財產等。投保對象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不同對象過去發生的大量風險事件加以統計,在此基礎上預測將來同類風險發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險費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則可以低一些。
3.6創造條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重點應當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開工的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都應當逐步實行工程保險。我們實行工程保險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風險,而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往往投資大、工期長、工藝復雜,對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一旦出現意外,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成為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重點。二是市級以上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全部開展工程保險工作,以當地政府的名義,頒布地方法規,實行工程保險。三是規定強制保險范圍,除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傷害保險外,還應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⑻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內容,建築工程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
因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損失

),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
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也可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第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但在任何情況下,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
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
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
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
機械裝置失靈造
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

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
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
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
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十)
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
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損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
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
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
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
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
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職員、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五)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
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
類似戰爭行為、
敵對行為、
武裝沖突、
恐怖活動、
謀反、
政變引起的損失、
費用和責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
用;

(六)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
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九)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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