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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提前交付使用的處罰

發布時間:2021-08-14 10:12:32

⑴ 如何理解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如何理解擅自使用? 解答:對於未完工程的擅自使用,應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適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即擅自使用,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未經驗收不得擅自使用建設工程,但實踐中仍然屢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是建設單位為追求經營利益,不待驗收即投入使用;也有建設單位故意拖延驗收以逃避竣工付款責任的。至於何種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擅自使用應該符合以下四個特徵: 第一,擅自使用應該是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 第二,這種提前使用,通常以建設單位自身或建設單位授權、授意提前使用為限。總承包方的「提前使用」分包的工程,通常不被視為「擅自使用」,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 第三,擅自使用應該是在一定時間內佔用或控制建築物,如果僅僅偶爾或短時間內進入建築物,不應構成擅自使用。 第四,一般說來,擅自使用應該是指為建設工程正式投入用場(按建造本意使用)或者出於經營目的而使用。 為便於理解,我們以一個完工但未驗收的地下車庫為例加以說明。 1.以下使用建築物的情形不宜認定為擅自使用: (1)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為方便,偶爾將車輛駛入、並停放在車庫內; (2)由於缺乏臨時設施,在車庫內搭設臨時材料設備房,並設立門鎖,用於堆放電梯、幕牆、門窗或 者其他分包的材料、設備; (3)在車庫內搭設臨時宿舍,擺放床、桌椅等傢具,讓民工住宿於內(請注意,無論是利用地下還是 地上已完工但未驗收的構築物作為民工宿舍,都是不合法的,盡管實踐中普遍存在這種現象)。 當然,在以上幾種情形下,如果因為臨時使用者造成了建築工程的污染或者其他損害,施工企業 可以要求使用單位恢復原狀、補償損失。 2.應該認為擅自使用的情形: (1)建設單位在車庫為經驗收的情況下,即對外開放,比如允許社會車輛駛入,並收取停車費。開放 之日即為擅自使用之日。 (2)建設單位將部分車庫區域改為商場。商場承租單位進場裝修之日即為擅自使用之日(此時並非是 以商場正式對外營業之日為計算點)。 (三)擅自使用的法律後果 第一,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擅自使用起始之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保留金)的返還時間亦從擅自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第三,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要求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有質量問題,承包方不能免責。所以發包人「擅自使用」雖說視同驗收通過,但「視同驗收」的「含金量」比正式驗收稍低。 這一條,對不同性質的分包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影響。比如對於鋼結構,立柱、主梁、次梁通常都算在主體結構的范疇,小支梁、檁條算不算主體結構?實踐中雖有爭議,但多數法官認為算主體結構,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判斷:第一,質量是工程的核心,在質量有爭議時,傾向於保護建設單位的利益;第二,建設單位即使提前使用,通常不會影響支梁、檁條的質量。所以,鋼結構與裝修工程略有不同,裝修工程只要建設方提前使用,幾乎無例外判定質量全部合格。 第四,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擅自使用之日就是工程的實際交付時間。如果雙方沒有對於付款時間特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擅自使用之日(交付之日)即為發包方應付工程款之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亦從該日起計算。 第五,發包方承擔上述責任,應以其實際「擅自使用」的建築區域為限。比如,承包方承擔五個建築單體的施工任務,發包方僅提前使用其中一個單體,則發包方僅就提前使用的該單體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對「擅自使用」有關責任的嚴格界定,對施工企業利益有一定保護。實踐中,若有發包方拖延驗收但擅自使用的情形,承包方應注意收集證據,並積極採取措施,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海元始律師事務所 李宗猛律師)

⑵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⑶ 建築工程施工違法行為及處罰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3)建築工程提前交付使用的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⑷ 建築法中有沒有規定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需上交違法所得

沒有規定上繳違法所得,只規定了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⑸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發現質量問題應由誰承擔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乙方為甲方建設辦公樓,施工完成後,甲方依照約定應該及時驗收,而甲方因為費用的問題沒有進行驗收,而投入使用,使用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經質檢部門鑒定,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責任應該有誰承擔?
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建築法》第61條、《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驗收是發包、承包雙方的強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如果屬於上述質量,建設方仍應承擔責任,不屬於上述質量,則由發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⑹ 建築管理法哪條規定業主未驗收提前使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導致不利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房屋建築質量問題錯綜復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指建築工程全部建成後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必經環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等有嚴格的規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對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一個「規則」:未盡驗收但是發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風險發生轉移。

本來根據《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如果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即視為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是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預見工程質量可能會存在質量問題,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隨之轉移給發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亦可認定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

要特別注意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而不是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未使用部分,其質量責任仍然有施工單位承擔。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質量問題自行承擔的問題,在本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以前,《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有類似的規定。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工程的,其應對使用部分還是全部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問題,在討論中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的,無論使用部分的面積多少,均應承擔全部工程的質量責任。其理由是,發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單位對其他部分將無法進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僅應對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理由是: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依法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責任不宜作擴大性解釋。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麼一幢樓僅使用其中一層,或者一個小區多幢樓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發包人就承擔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而施工單位就此免除了責任,顯然不合理。後來司法解釋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發包人僅對使用部分承擔質量責任。

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是不是承包人徹底免除責任呢?並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即便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該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不能出現問題,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對於施工單位不提交竣工報告,建設方是否能提前使用,以及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由誰承擔

我來回答你吧
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建築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但在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往往未經驗收即擅自提前佔有使用建設工程。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方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而施工單位不提出竣工驗收,發包方本就有很多處理它的方法,合同簽訂的竣工交付使用日期都明明白白的,如交付不了,怎麼作出處罰和賠償也都有約定。所以,做什麼首先都得看合同和法律法規。希望幫到你!

⑻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⑼ 建築工程逾期交付如何罰款

分析造成工程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的相應條款來執行

大多情況是建立友好合作關系,罰款一般不執行。

⑽ 房屋建築工程未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怎麼處理

答案:
這是與建築法不符的,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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