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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款優先權是否能夠放棄

發布時間:2021-08-14 10:17:19

① 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有沒有被廢止

您好,該批復目前還沒有被廢止,批復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能放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無論是與發包人協議折價,還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法律規定都是承包人可以這樣做。這也就意味著承包人可以不這樣做,而放棄這一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承包人放棄這一權利,應當是其真實意思。如果是受欺詐、脅迫而放棄的,承包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與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③ 承包單位被迫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法律怎樣認定

工程款優先權是法定的,不存在放棄的問題,只是應注意工程款優先權的主張期限。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上海東方環發律師事務所 楊唐全律師

④ 施工單位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是否有效

一、承包人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以上是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承包人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分析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批復的規定極大提高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可操作性,將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落到了實處,解決了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過於原則性,很多細節性問題沒有規定等問題。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首先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具體優先於哪些權利。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其次,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經過預告登記的已經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買受人;第三,優先受償權只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第四,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是有期限要求的,即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第五,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承包人應當以催告並且給予發包人合理的履行期限為前提。那麼在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時應該注意的細節有哪些?1、優先受償權並不是可以對抗所有的抵押權和債權的,其中之一就是經過預告登記的已經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買受人,但是這里的買受人的購房合同必須是已經經過預告登記的,因為若雙方當事人已經在房地產部門辦理了交易登記手續,則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法定抵押權已歸於消滅。2、要主張優先受償權之前必須要給發包人以合理的履行期限,工程在竣工交付後,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已就工程完成結算並確定了工程欠款數額,如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欠款的,承包人通過發函等形式催告發包人在函告指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欠款(該期限在286條款及司法解釋中未作出明確規定,依法理及通常情況應理解為不超過2個月為限),如發包人未在該期限內支付欠款,則承包人可發函至發包人協商以該工程作價抵償工程款,或承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工程進行拍賣,並從拍賣款中優先受償。如果工程在交付後,發包人未及時與承包人進行結算,工程欠款尚未明確,承包人可直接以訴訟或仲裁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但訴訟或仲裁提起的時間必需在竣工後6個月內提出,否則,承包人將喪失優先受償的權利。3、如何確定「竣工之日」?「竣工」在法律意義上有兩層含義,一是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為,二是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行為。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竣工」行為,在時間上、程序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是指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承發包合同履行情況的相互認可,其法律特徵是建設工程標的物的佔有權的轉移;行政程序上的是指在民事法律意義上竣工交付的基礎上完成的法定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一般認為,司法解釋中的「竣工之日」應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在實踐中,體現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書之日。如果承發包雙方未能就「竣工交付」達成一致,則承包人可考慮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為根據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4、哪些工程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依據一般的法律理論和常識,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應當解釋為高速公路、政府辦公樓、鐵路橋梁之類的工程。

⑤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可以放棄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這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項權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願放棄。其他任何人不能幹涉,如果是因為受到欺詐、脅迫而放棄的,可以依法撤銷。

⑥ 在建工程能夠抵押嗎,銀行要求放棄優先權合理嗎

魏國鵬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問題。一、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二、銀行要求施工單位放棄優先權的要求合理。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享有拍賣後的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工程款屬於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的這部分,是優先受償的范圍。2、銀行為避免抵押擔保落空,可以要求債務人出具承諾。《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⑦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規定

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否則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現實中,發包方受銀行的壓力,要求施工企業作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的承諾,以保證銀行貸款的絕對優先權。施工合同將結算時間約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以上,也將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名存實亡。此類問題施工企業更應慎重。

⑧ 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六個月期限。超期不行使則無效。放棄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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