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項目代管是什麼意思
工程代管簡單的說就是就此工程委託其他有相應資質或技術力量的單位進行管理。
2. 建築工程轉包是否都是違法的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也有同樣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建築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類同於出借建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築企業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於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對此,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外延范圍。
結合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限制在上述范圍內認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
3. 企業將建設工程外包給建築公司,建築公司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建築公司違反了原《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同時企業未對建築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問題,違反了原《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
4. 以包代管是什麼意思
這個說的是一種不良行為。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公司有些活外包給包工隊干,但是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還是公司的,如果公司簡單簽個協議,把所有安全責任推給包工隊,那就是以包代管。
5. 建築工程轉包與違法分包有哪些法律關系
建築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為法律、法規所禁止,但在實際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後,總包企業的總量減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競爭無序的狀態,但不可迴避的是,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區分轉包與違法分包,在加大市場整頓力度的大環境下就顯得更加重要了。
新頒布的《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施工企業按經營承包的范圍分為:總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種類型。如將每個企業的內部人員進行分析,可以分為:經營決策層、現場管理層和操作層三個層次。
經營決策層,是指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或總經理)為核心的領導層,其人員相對穩定。這一層次的人對外代表企業簽訂合同,以企業的名義履行義務;對內進行嚴格的內部管理,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經營策略。
現場管理層,是指以施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所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及其項目經理組,這一層次的人是企業自有人員,因工程項目組成,項目完了解散。這個層次的人對本企業負責。他們的工作水平決定了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效益和企業業績,是企業內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層,是指以勞務為主的具體操作人員,是具體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承擔者,因此操作層人員的個人技能、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是現場管理的重點。該部分人具有較大的流動性,他們不是以項目為始終,而是根據專業或階段決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總包企業可以同時具有以上三個層次的人員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備經營決策層和現場管理層,專業工程和勞務工程分別是由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分包企業則主要是現場專業管理層(決策層相對小)和操作層中的技術工人;勞務企業則主要是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經營層只是內部的組織者。
如果以上觀點成立,那麼轉包和違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為:
所謂轉包是指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後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查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六個方面內容:核實承包合同的主本是否變更或實際上已變更(合同的甲、乙方互為監督人);檢查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系,且與申報質量監督時一致;核查其行為(包括組織機構、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安全責任等)的落實情況;核查其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核查用於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查清以上幾點基本可以界定建築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
6. 以包代管發生質量問題誰該負責
甲方找裝修公司負責
裝修公司找你們負責。
甲方跟你們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但是裝修公司可以讓你們代表裝修公司跟甲方接觸。
7. 建築公司與包工程老闆之間的關系
很多包工頭是掛靠公司,借用公司資質,交3--10%的管理費,建築公司以包代管。現在,逐步取消廢除這種承包模式,但難度較大,科學管理在目前的建築市場還不普遍,因為這樣成本太高,和包工頭無法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