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怎麼理解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承包單位自行組織完成。
實行工程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安全、質量的總控制;為了使業主放心,總承包單位應當有資質和資歷圓滿完成。如果有某些技術性較強的部位要請外援,這個也是由總承包單位去自行解決的問題,並且做到圓滿完成。至於遇到什麼難題,也是總承包單位自行解決的,增加的難度、資金以及技術問題,與業主沒什麼關系。
Ⅲ 建築法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方。
施工總承包方是建築項目工程總承包方找來的各個工程隊,這些工程隊沒有什麼公司建制,就是包工頭領著一幫工人專門負責某個部分。涉及到法律責任的事情全部都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方的事情。
Ⅳ 建築法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該企業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能夠中標,就能夠有工程施工能力。建築法規定的是建築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Ⅳ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可以勞務分包嗎
可以。
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可以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因為勞務分包是在業主同意的基礎上,進行分包的,材料、設備都有業主或總承包人負責,勞務分包者只是掙人工費,因此沒有限制。
還因為一個工程的造價中,包含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的價格不是均衡的,有的高、有的底,例如電器安裝工程中,工程造價非常高,而人工價格很低因為材料價格中的變壓器價格高昂,還有的相反例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費,所以不能強制限制。
注意事項:勞務分包公司可承擔的單項業務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
分包形式
1、自帶勞務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2、零散勞務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勞務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
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