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神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擔保法》第57條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作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子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尤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B. 追償權必須法律有規定才能行使嗎
必須法律規定才能行使。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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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
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
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因保證人的過錯而多付出的費用不在此列。
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保證人得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我國 《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C. 關於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追償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保險人以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
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准許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後,對於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取得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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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D. 關於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有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三年屆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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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E. 追償權案件適用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嗎
追償權案件,應當適用擔保法,不適用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F.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要查封借款人固定資產,也需要嗎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查封借款人固定資產是比較好的一個途徑。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常用的方式:
1、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2、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對主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見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實效的。
補充: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一般先採取1方式,通過協商增加反擔保主張權益,如果效果不好,可以採取方式2,以訴訟的形式主張權益,訴訟成功,可以查封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等。
G. 擔保公司的代償項目如何進行追償
代償項目的追償:
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並濟」的原則,代償項目追償應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1)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並監督其嚴格執行。
2)向反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並送達書面通知。
3)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將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後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
4)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
5)經評估後若確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觀金。
6)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產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
7)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起訴措施,這也是要最後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行方程序復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後方可實施: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爭奪有限資產的局面;債務有可執行資產,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產;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確。
H.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其行使追償權向法院起訴的案由是什麼急
應定追償權糾紛。《擔保法》第31條,《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都規定了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追償權在法律上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承擔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本案的性質其實就是趙某在承擔責任後行使追償權,所以該案應定追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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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麼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合夥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