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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工程分包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1-08-14 15:47:44

A.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工程總包,分包怎樣抵扣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1. 建築業具有關聯度高、帶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確保建築業稅制轉換平穩,國家出台了多項過渡性政策。但受行業特點、經營模式及歷史做法等影響,建築行業在適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2. 建築行業就是一個圍繞建築的設計、施工、裝修、管理而展開的行業。城市建築是構成城市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建築不僅僅只是一個供人們住宿休息,娛樂消遣的人工作品,它從很大的方面上與我們的經濟、文化和生活相關聯。

B. 營改增後分包工程分包方怎樣會計處理

  1. 由總包方開票的,以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建築公司

    管理費用-應交管理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主營業務收入

C. 建築業營改增賬務處理

問題一:哪些是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問題二:建築服務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營改增後,建築業的征稅范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築服務稅目執行。該注釋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建築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理等服務屬於現代服務,不屬於建築服務。
問題三:建築服務增值率的稅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答: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3%。
問題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沒有進項抵扣,怎麼辦呢?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問題五: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呢?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問題六:建築服務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確定銷售額?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問題七:提供建築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呢?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題八: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義務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題九:提供建築服務,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問題十:我公司到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納稅?向哪裡申報納稅呢?
答: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D.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工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且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不用再次核定個人所得稅。
2、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但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需要按照個人勞務核定個人所得稅。原來按1~2%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算做預交金額,還需要按個人勞務清算個人所得稅。付款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3、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繳納社保的工人,建議不要按照工資方式發放錢款,否則將面臨勞動糾紛訴訟

E. 營改增後建築業勞務分包怎麼抵扣

這個要分情況:

1、如果是適應簡易徵收辦法的,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

2、如果是適應一般徵收辦法,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11%。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1%)。

(5)營改增後建築工程分包稅務處理擴展閱讀: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

F.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公司的稅收方式和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建築勞務適用稅率為1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建築勞務適用稅率為3%。

一,稅率的確定。

G.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1.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於一般計稅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甲方取得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如果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可以抵扣。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一、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

1、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

(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

2、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5)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於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於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徵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

1、會計核算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依據

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按照(總包額-分包額)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繳增值稅和在建築企業注冊所在地零申報增值稅。

H.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抵扣稅款後,總包差額納稅,然後收到分包方的發

分包人從總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時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並按規定稅率完稅,總承包人將分包人的開票情況報到地稅管理所報驗,憑此按減除分包工程款後申報稅款。

I.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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