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價款和購房者的債權哪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有人認為是法定抵押權,優先於其他抵押權,比如銀行的抵押權,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也部分是為了保護建築企業中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這種優先權和購房者的債權發生沖突的時候,以哪個為優先?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把購房者分為消費者和非消費者:
一、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所稱的消費者應當就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因經營性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此沈律師認為購買寫字樓、商鋪的購房者、公司企業購買住宅的。購買個人商品房用於出租收益、個人炒賣商品房贏利的也都不屬於消費者,不過這些人和普通個人消費者難以區別,所以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也劃入消費者行列。非消費者的購房者的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的,因為後者的優先權由法律規定,大於普通抵押權、債權,發生沖突時候以後者為先。
二、購房者屬於消費者的情況
建築工程價款屬於經營性權利,而消費者購房的債權屬於生存權利,生存權應當大於經營權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不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師提示此時房屋所有權尚未過戶,房屋仍然歸開發商名下,法定抵押權依然存在,消費者的權利能否優於法定抵押權就要依據房款繳納的情況而定:
對於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對於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不能對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建築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拍賣房地產得到受償,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價款受償前退還?應當認為在工程款之後,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大部分的分界線標准 。「大部分款項」的概念是指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項。律師查閱資料後發現有的判例中認為「大多數」是大於50%,不過沈律師提示立法並沒有作出具體比例的規定 ,可能在個別的案件中會有例外。
三、一般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可以對抗建築工程款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要求預售合同訂立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一般認為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24條:「承包人對於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過該條款最終沒有作為司法解釋條款。
B. 老賴掛靠建築公司做工程的工程款屬於到期債權嗎
是的,工程款是老賴的債權,應付款人的債務。
C. 工程款債權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一並轉讓
當然,優先受償權屬於附屬權利,從權利,當主債權轉讓時,它一並轉讓
D. 建築工程可以債權債務轉讓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E. 建築施工中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
本案債權能否轉讓涉及建發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實體權利的實現,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F. 工程款債權人將債權予以轉讓的,被告如何確定
在律師代理的工程合同案件當中,工程款尚未最終結算時,工程款債權人將該債券轉讓給第三人,由於合同法對債權轉讓僅僅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因此轉讓債權的一方要通知對方當事人,該債權人轉讓行為變發生法律效力,而受讓方即可據此通過訴訟向債務人(一般是發包方)主張債權。在此類債權轉讓合同的處理上,傳統做法是,在確認債權轉讓行為有效後,直接審理主要合同關系。
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其特殊性、復雜性,如果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工程造價等尚未進行過結算,本律師認為,一般法院應當追加原債權人參加訴訟。因為一般來講,建設工程履行期限較長,結算過程復雜,履行過程墊付、代付現象較多,而且還經常存在因工程簽證而直接導致合同價款的變更等情況,因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中,為實際履行過施工合同的債權收入讓人很難對工程造價的計算發表適當的意見,或者提供充分的資料來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而只有作為實際施工的原債權人,才能對工程結算提供充分的資料,發表適當的意見,從而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G. 與建設施工工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債權債務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債權就是獲得工程價款,債務則是進行工程建設施工。而發包人的債權是得到合格的建設工程,債務是支付工程價款。
H.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 所有權還是債權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它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也是大多數經濟活動的基礎和目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權利來自於物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
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
(8)建築工程退火的債權擴展閱讀: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
(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
(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I. 老賴掛靠建築公司的工程款可以當成到期債權嗎
理論上說是可以的,但是你如何向法院執行局提供確實的證據是一個難點,另外即使確認了,又如何確認債權呢,所以實際操作非常難
J. 工程項目部的債權債務怎麼解釋
就是以項目部為單位發生的債務債權。就是項目部欠別人的,就債務;別人欠項目部,叫債權。
比如項目部買的材料,服了預付款,就是債權;或者來了材料,錢沒有付,就是債務。
工人工資沒有付,債務。
做完工程,甲方沒有給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