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一個罪嗎如不是,有什麼區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是同一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客體和處罰情形這三個方面:
一、主體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客體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處罰情形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建築法》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多少年
您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❸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幾個等級
工程建設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十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❹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❺ 什麼叫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❻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❼ 建築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分類
建築物外牆脫落致損致傷,責任如何追溯?風險如何應對?-工保網
2、風險應對
隨著國內新建高層住宅項目數量與老舊住宅小區的使用年限不斷增加,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也不斷提高。作為「外牆脫落」風險事故的相關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風險應對手段,避免風險事故對自身造成的經濟賠償損失。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的「外牆脫落」質量安全責任主要集中質量保證期間,如上文所述,所涉項目工程主要包括「外牆保溫工程」與「外牆外飾工程」,質保期時間分別為5年和2年。
建設單位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階段依據相應標准規范對項目工程進行嚴格驗收,還應充分利用工程保險這一有效風險管理工具,防範和化解各類質量安全風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項目工程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築物漏水、裂縫、傾斜、外牆脫落等質量缺陷而產生的修復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僅限於建築物質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維修或損失賠償費用。其主要作用在於覆蓋整個建設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從技術、用料、管理等源頭上避免質量安全風險的發生。
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託,以收取物業管理費形式提供包括建築物外牆檢查、維修、管理等物業管理服務,同時承擔相應的損失損傷賠償責任。實務中,許多物業公司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意識,鮮少會對建築物外牆進行定期排查、維修,同時維修所涉費用不菲,物業公司往往難以做到有效維修。因此,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的賠償責任風險。
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物業費中應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費用。由此可見,除了建設單位可以利用保險力量有效防範和規避建築物外牆脫落風險,物業公司同樣可以通過保險投保,利用保險賠付轉移自身的風險事故賠償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提供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或人身的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業主
由於造成外牆脫落的主要風險原因質量保證時間較短,客觀上,業主承擔著較大的質量安全風險責任。同時,小業主雖然擁有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權利,但卻缺乏相應的檢查、維修、管理能力與精力,防範應對「外牆脫落」風險的主要方式即是委託專業物業服務公司代為管理。
近年來,高層建築物外牆脫落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嚴重的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風險。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作為風險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應積極排查並採取包括保險投保等風險管理工具,防範避免風險事故發生,有效應對風險事故損失。
❽ 建築工程中的安全事故
是屬於工傷范疇以內的,但是醫葯費由那個公司來承擔。承包單位屬於分包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僅供參考。。。
❾ 百度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判定標准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