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安全等級與抗震等級有什麼區分
抗震等級是由抗震設防烈度、檐口高度和結構形式來決定的。安全等級是由建築的使用功能來決定(有規范來規定的)。兩個不是同一范疇,你算量只用得到抗震等級
規范要求:
建築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表
安全等級破壞後果建築物類型
一級 很嚴重 重要的房屋
二級 嚴重 一般的房屋
三級 不嚴重 次要的房屋
注 1、對特殊的建築物,其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2、地基基礎設計安全等級及按抗震要求設計時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建築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簡稱甲類。
2、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乙類。
3、標准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准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簡稱丙類。
4、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簡稱丁類。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標准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註: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准設防類設防。
B.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分那幾個等級,劃分原則是什麼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1、優秀
保證項目分值均應達到「在檢查評分中,當保證項目中有一項不得分或保證項目小計得分不足40分時,此檢查評分表不應得分」這一得分標准,匯總表得分值應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證項目分值均應達到「在檢查評分中,當保證項目中有一項不得分或保證項目小計得分不足40分時,此檢查評分表不應得分」這一得分標准,匯總表得分值應在70分及其以上。
2)有一份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必須在75分及其以上。
3)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匯總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份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劃分原則:
對建築施工中易發生傷亡事故的主要環節、部位和工藝等的完成情況做安全檢查評價時,採用檢查評分表的形式,分為:
安全管理(10分)、文明工地(20分)、腳手架(10分)、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10分)、「三寶」「四口」防護(10分)、施工用電(10分)、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裝(5分)和施工機具(5分)共十項分項檢查評分表。
最後,匯總成一張檢查評分匯總表(總分100分)。匯總表總得分應為表中各分項項目實得分數之和。
(2)建築工程安全等級劃分標准擴展閱讀
各項檢查評分表具體檢查內容:
1、安全管理檢查評分表: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動、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傷事故處理和安全標志。
2、文明施工檢查評分表:檢查的項目包括現場圍擋、封閉管理、施工場地、材料堆放、現場宿舍、現場防火、治安綜合治理、施工現場標牌、生活設施、保健急救、社區服務。
3、腳手架檢查評分表:分為落地式外腳手架檢查評分表、懸挑式腳手架檢查評分表、門型腳手架檢查評分表、掛腳手架檢查評分表、吊籃腳手架檢查評分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整體提升架或爬架)檢查評分表等六種。
4、基坑支護安全檢查評分表:檢查項目包括施工方案、臨邊防護、坑壁支護、排水措施、坑邊荷載、上下通道、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變形監測和作業環境。
5、模板工程安全檢查評分表:檢查項目包括施工方案、支撐系統、立柱穩定、施工荷載、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驗收、混凝土強度、運輸道路和作業環境。
6、「三寶」、「四口」防護檢查評分表:是對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陽台、樓板、屋面等臨邊使用及防護情況的評價。
7、施工用電檢查評分表:檢查項目包括外電防護、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開關箱、現場照明、配電線路、電器裝置、變配電裝置和用電檔案。
8、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檢查評分表:檢查項目包括架體製作、限位保險裝置、架體穩定、 鋼絲繩、樓層卸料平台防護、吊籃、安裝驗收、架體、傳動系統、聯絡信號、卷揚機操作棚和避雷。
9、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檢查評分表: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裝置、安全防護、司機、荷載、安裝與拆卸、安裝驗收、架體穩定、聯絡信號、電氣安全和避雷。
10、塔吊檢查評分表:檢查項目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險裝置、附牆裝置與夾軌鉗、安裝與拆卸、塔吊指揮、路基與軌道、電氣安全、多塔作業和安裝驗收。
11、起重吊裝安全檢查評分表(表3.0.12)是對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和起重吊裝機械的安全評價。檢查的項目應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機械、鋼絲繩與地錨、吊點、司機、指揮、地耐力、起重作業、高處作業、作業平台、構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
12、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是對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圓盤鋸、手持電動工具、鋼筋機械、電焊機、攪拌機、氣瓶、翻斗車、潛水泵和打樁機械等施工機具安全狀況的評價。
C. 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一級: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開挖深度大於10米,與臨近建築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基坑范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築、重要管線等需要嚴加保護的基坑。
二級:介於一級基坑、三級以外的基坑。
三級:開挖深度小於7米且周圍環境無特殊要求的基坑。
(3)建築工程安全等級劃分標准擴展閱讀
特點
1、基坑支護體系是臨時結構,安全儲備較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強的區域性。
3、基坑工程具有很強的個性。
4、基坑工程綜合性強。
5、基坑工程具有較強的時空效應。
6、基坑工程是系統工程。
7、基坑工程具有環境效應。
安全要求: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D.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建築工程安全等級劃分標准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E.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分為哪幾個評分等級,其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2011)檢查評定分為哪三個標准
這是一道待解決的難題
您的回答被採納後將獲得系統獎勵20(財富值+經驗值)+難題獎勵30(財富值+經驗值)
答: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2011)檢查評定等級。
見5.0.1應按匯總表的總得分和分項檢查評定的得分,對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劃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F. 建築物的安全等級和抗震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1.0.8 建築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1.0.8 的要求
表1.0.8
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 建築物類型
一級 很嚴重 重要的房屋
二級 嚴重 一般的房屋
三級 不嚴重 次要的房屋
注 1 對特殊的建築物,其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2 地基基礎設計安全等級及按抗震要求設計時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3.0.2 建築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乙類。
3 標准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准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准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註: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准設防類設防。
G.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如何區分合格等級
5.0.1 應按匯總表的總得分和分項檢查評分表的得分,對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劃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5.0.2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優良:
分項檢查評分表無零分,匯總表得分值應在80分及以上。
2 合格:
分項檢查評分表無零分,匯總表得分值應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
3 不合格:
1)當匯總表得分值不足70分時;
2)當有一分項檢查評分表得零分時。
5.0.3 當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為不合格時,必須限期整改達到合格。
依據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 - 2011
H. 建築結構分幾個安全等級
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統一標准》將建築物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
大量的一般建築物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的建築物提高一級,次要的建築物降低一級。
設計部門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設計傳統習慣選用。大多數建築物的安全等級均屬二級。
同一建築物內的各種結構構件宜與整個結構採用相同的安全等級,但允許對部分結構構件根據其重要程度和綜合經濟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如提高某一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所需額外費用很少,又能減輕整個結構的破壞,從而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則可將該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比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提高一級;相反,如某一結構構件的破壞並不影響整個結構或其他結構構件,則可將其安全等級降低一級。
《荷載規范》在荷載效應組合中新增一項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使承受恆載為 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2002)(以後簡稱《混凝土規范》)取消了原規范彎曲抗壓強度fcm,,統一取用抗壓強度fC,使以混凝土受壓為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規范「對屋架、托架、承受恆載為主的軸心受壓柱、小偏心受壓柱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的規定。
工程實踐表明,由於混凝土結構在施工階段容易發生質量問題,因此取消了原規范「對施工階段預制構件安全等級可降低一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