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從建築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了解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發生
(一)案例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我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2年審理2010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我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築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7.有利於納稅人原則。本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關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築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築法是關於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築法。
(三)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築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並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但是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在交納沒有做具體介紹。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築行業法規的規定
以下建築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標[2003]206號文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二」一款5的規定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計提比例國家未進行統一的規定,由各個省市各自製定,現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第七、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申報審核。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六)結論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
㈡ 建築業增值稅抵扣細則
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或細則,關於抵扣問題都是按照財稅2106第36號文件附件一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請問一下,建築工程發票可以抵扣嗎
建築工程的發票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因此,收到的工程發票不能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3)建築工程扣除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㈣ 建築企業常見的幾種進項稅額抵扣情形
1、分包工程支出
(1)、專業分包,進項抵扣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勞務分包(清包工除外),進項抵扣稅率為11%(2018年5月1日前為11%)。
(2)、清包工:清包工(分包方採取簡易計稅),進項抵扣稅率為3%。清包工(分包方採取一般計稅),進項抵扣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
2、機械使用費: 外購機械設備進項抵扣稅率為17%。購買機械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購買時要注意控制綜合成本,選擇綜合成本較低的供應商。
(1)、 租賃機械:租賃機械(只租賃設備),進項抵扣稅率為17%,3%。租賃設備,一般情況下適用稅率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使用徵收率為3%。
(2)、租賃機械(租賃設備+操作人員),進項抵扣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
4、臨時設施費:臨時設施費,進項抵扣稅率為17%、3%。工程項目發生的臨時設施費用,例如購買的腳手架、活動板房、圍牆等,這些費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費:進項抵扣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3%。從自來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抵扣3%的進項稅,從其他水廠購買的水,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10%的進項稅。(2018年5月1日前為11%)
6、會議費:進項抵扣稅率為6%。公司召開大型會議,應索取會議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分項列示服務,單獨開具餐費的發票,餐費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7、勞動保護費用:勞動保護費,進項抵扣稅率為17%。
(1)、公司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規程,用於改善公司生產人員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和消滅職業病等各種技術、保健措施方面開支的費用。
(2)、例如給員工購買個人防護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要與福利費進行區別,如果是福利費就不得抵扣。
8、房屋建築費:進項抵扣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5%。
(1)、取得不動產,要區分對方不動產取得時間。在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適用稅率為11%,公司可分兩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5%的徵收率。
(2)、租賃不動產,要區分對方不動產取得的時間,在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適用稅率為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5%的徵收率。
9、利息支出及貸款費用:進項抵扣稅率為6%。貸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與之相關的手續費、咨詢費和顧問費都不允許抵扣。
10、銀行手續費:進項抵扣稅率為6%。辦理轉賬,匯款時發生的手續費都可以抵扣,要向銀行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保險費
(1)、勞動保險費進項抵扣稅率為6%。應取得稅率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備註:人身保險除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保險費外,暫不可抵扣。
(2)、車輛保險和不動產保險進項抵扣稅率為6%。應取得稅率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12、維修費:進項抵扣稅率為17%、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修理費用於有形動產的修理費用,如汽車修理費、機械設備的修理費為17%;而對於不動產的修理費稅率是10%。
(4)建築工程扣除項擴展閱讀
1、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
2、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
3、稅額抵扣又稱「稅額扣除」、「扣除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於以前環節繳納的稅款准予扣除的一種稅收優惠。
4、稅額扣除與稅項扣除不同,前者從應納稅款中扣除一定數額的稅款,後者是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額。因此,在數額相同的情況下,稅額抵扣要比稅項扣除少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
㈤ 簽的一口價建築承包合同結算時減項要從工程款中扣除嗎
簽一口價合同也即為固定價合同,那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量增減,這種風險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工程量增加施工人無權變更合同價款,同樣工程量減少了建設單位或發包人無權減少合同價款,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㈥ 建築工程結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麼扣除
建築工程結算中,甲供材結算的時候按原價扣除,其他費用不扣除。土建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土木工程、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價;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和物業管理9個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對應《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的土木類、建築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部分)和工商管理類(部分)11個專業。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顯然,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
㈦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費用如何認定及扣除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後應獲得的主要對價。然而,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市場不規范的現象至今杜之未絕,大量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甚至直接承接工程仍非常普遍。這類由包工頭個人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由於施工方不具有相應的資質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工程款該如何支付?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建設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付出的勞力、材料已經物化為建築工程,無法適用返還的原則,因而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方式。
那麼按照何種標准進行補償?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當事人之間關於工程款的約定當然無效,因而對工程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即通過審價確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系其真實意見表示,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那麼該價款便符合當事人的的合同預期,因而可以參照該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後一種觀點。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同時,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進行結算。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工程款也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支付。第三,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後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㈧ 建築工程增值稅抵扣能抵扣多少
建築工程增值稅抵扣能抵扣增值稅專 用發 票上面記載的稅額。
建築物屬於不動產,從2016年5月1日起,不動產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國家稅務局曾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中有明確的標注,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8)建築工程扣除項擴展閱讀:
建築物屬於不動產,從2016年5月1日起,不動產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各單位原則上應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簽訂協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保"貨物、勞務及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
業務經辦人員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之日起15天內連同其他資料提交給財務部門.
其他不可抵扣事項: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項目;
2.取得合法憑證,未在規定180日內進行認證;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