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法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做了哪些規定
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
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
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
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
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
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
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
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
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
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
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
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
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
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
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
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
㈡ 建築工程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工程監理的內容和許可權的授權范圍。
1、工程監理的內容。
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工程監理單位對承包單位在質量、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即實踐中所謂的「三控制」。由於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之間屬委託代理關系。
因此,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內容、監理許可權還將取決於雙方合同的具體約定,並且該約定要向被監理的承包單位披露。為此,《建築法》第33條特別強調:「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2、工程監理的許可權。
《建築法》第32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了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許可權和義務: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第2款還規定:「未經家裡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2)我國建築法規定工程監理人員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顯然,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
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故此,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㈢ 按照我國建築法的規定精神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還是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按照我國建築法的規定精神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即注冊監理工程師..8人,計算與甲相同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工程監理的依據和主要監理內容有哪些要求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單位與彼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㈤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許可、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
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
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
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
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
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
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
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
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
驗施工許可證。
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
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
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
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
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
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
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
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
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
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
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
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
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
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
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
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
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
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
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
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
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
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
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
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
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
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
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
、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
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
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
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
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
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
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
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
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
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
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㈥ 10、根據《建築法》,關於建設工程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正確答案是: (C)盡管建築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中沒有工程監理單位,但也是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一個主要依據
㈦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工程監理制度的
【建設工程監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歷程
(1)試點階段(1988~1992)。1988
年
7
月
25
日,建設部發布《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同年
11
月
28
日,建設部又發出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決定建設監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進行試點。1991
年
12
月
16
日,建設部侯捷部長在全國建設工作會上指出,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已在全國
25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15
個工業、交通部門開展,實施監理的工程在提高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2)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
年)。1992
年,我國為工程監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關於發布建設工程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國有
28
個省、市、自治區及國務院的
20
個工業、交通等部門先後開展了建設監理工作,累計對
1636
項、投資額
2396
億元的工程項目實施監理。1993
年,在全國第五次建設監理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全面總結了監理試點的成功經驗,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全國監理工作的現狀,部署了結束試點、轉向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工作。1995
年
10
月,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同年
12
月,建設部、國家計委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3)全面推行階段(1996年開始至今)。從1996
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工程監理作出規定。2000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對工程監理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作出了規定。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全國共有監理企業
5867
多家,其中綜合資質
55
家,甲級
2050
家,乙級及以下
3762
家,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
11
萬餘人,監理從業人員超過
56
萬人。監理工作覆蓋了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石油化工、水利水電、電力、公路、港航、通信等等眾多類別的工程項目。
㈧ 建築法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做了哪些規定 是監理工程師,不是監理單位。謝謝
您好:你的問題現在回復如下,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1.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㈨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工程監理制度的
從1988年起步,於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到1996年起開始了全面發展。
㈩ 您說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監理人員不能在同一個項目擔任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是第幾條規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34條規定的,當時我估計闡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