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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1-08-15 00:17:57

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的標准和規定,只要能夠對起訴方的起訴提出質疑,並且表達自己的合理辯解即可。
例: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B.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怎麼樣的

您好!以下是一審答辯狀的相關內容: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4)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6)落款。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7)附件。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C. 關於工程款拖欠的答辯狀應該如何寫

寫答辯狀時,要針對原告訴狀的主要內容進行答辯。以下是份範例,供參考。答辯狀答辯人:xxx答辯人現就18位原告訴答辯人僱傭合同糾紛一案,提出以下三點答辯意見: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系,原告起訴答辯人償還工資款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答辯人也不應作為本案被告,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告主體不合格,應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作為項目經理,雇傭工人幹活這樣的小事是不會親自參與的,答辯人也不可能親自僱人,親自與民工談價錢,親自支付工資,這樣瑣碎的事,承包給一個包工頭就可以了,由他具體負責僱人,具體負責發放工資,工作效率會更高,而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大部分也是按此種模式操作的,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僱傭關系,雙方之間既不存在書面僱傭合同,也不存在關於僱傭的口頭協議,何談僱傭關系?況且答辯人連這些原告都不認識,怎麼能與原告形成僱傭合同關系呢?事實上,真正僱傭原告幹活的是林峰,林峰的法律地位,並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鍾慶偉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工作人員的話,那麼答辯人得給林峰開工資,也得與林峰簽訂勞動合同,可事實上,答辯人與林峰之間並沒有勞動合同存在,也沒給林峰開過一分錢工資,而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價格支付其施工承包費,也就是說,林峰的法律地位與答辯人是平等的合同主體關系,而不是員工與老闆的關系,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是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林峰介紹到工地幹活,既混淆了法律關系,也與事實嚴重不符。答辯人之所以這么說,是有證據支持的,在答辯人與林峰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對於乙方,也就是林峰的責任,明確規定:乙方負責組織各工種作業人員,如因人員不足而影響工期質量由乙方負責。可見,具體負責招工的,不是答辯人鍾慶偉,而是林峰,答辯人非但不負責招工,相反,林峰如果招工不足,影響工期,還應向答辯人鍾慶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真像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那樣,林峰只是介紹人,答辯人是真正的僱主的話,那麼人員不足影響工期的違約責任就應該由答辯人鍾慶偉自己承擔了,林峰還談什麼違約責任呢?因此,真正僱傭原告的是施工承包人林峰,而不是答辯人鍾慶偉,答辯人與各位原告並不存在僱傭合同關系。本案被告訴的主體錯誤,張三違約了,原告卻告李四,如果不是法律知識欠缺,那麼就是原告在濫用自己的訴訟權利。因此,法院應直接駁回原告起訴。二、答辯人已經將全部人工費支付給了施工承包人林峰,不但一分錢不欠,相反還多支付了2萬多元。作為項目經理,答辯人很同情各位原告,但是林峰是否足額將工資發放給原告,答辯人是不得而知的,也無權過問,人是林峰找的,工資的支付辦法和結算也是林峰一個人掌握,林峰是否存在私吞人工費的情況,只能由原告自己去找林峰解決,而不應該隔著林峰起訴答辯人,答辯人也是受害方,將在庭後另案起訴林峰返還2萬元多支付的人工費。政府和法院對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一直比較重視,但同情歸同情,落實到僱傭合同關繫上來,還是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辦事。三、即便答辯人真的是僱傭合同的主體,真的拖欠了原告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也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而應該走勞動爭議仲裁。 在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具體到本案中,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既不存在僱傭關系,也不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真正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是恆基建築公司,如果原告主張工資權利,也可以找真正的用人單位恆基公司解決,協商不成,就走勞動爭議仲裁,而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將答辯人鍾慶偉列為被告,一塊夾心餅干,你最先吃到的永遠不應該是中間的奶油部分。綜上所述,希望法院公正審理,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答辯人:xxxxxxx年x月xx日

D. 怎樣寫合同糾紛答辯狀

按相關法律規定,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 承攬合同糾紛被告答辯狀怎麼寫

主要是對原告所說,是不是事實來反駁。不成立需要舉證證明,也可以不答辯。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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