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龍崗火葬場是哪個建築公司乾的
如果你要去單位去問政府工程,你這是政府部門也知道。
2. 火葬場上建房風水怎樣
這個雖然是風水問題,但涉及了風水、命理甚至玄門之事,所以亦比較復雜。
首先,從地的角度來說,墳場和火葬場還有殯儀館是不一樣的,火葬場和殯儀館都是帶了非常大的怨氣,如果沒能超度的亡魂是很容易徘徊在這些地方附近,就跟正常人喜歡曬曬太陽什麼的,陰魂也有愛去的地方,所以就算你無緣跟它們打招呼,時間久了這些地方整個氣場陰氣就很重,即使原來外局形勢好,一般來說這種地方改建成其他民用都不利身體健康。
至於墳場和前面兩個不一樣,物盡歸土,又孕育群生,所以一般墳場的煞氣不會太大,除非是亂葬崗,此謂無主孤魂也。另外不少墳場會選在風水較好的地方,所以在這種地方置業有時候還可以找到性價比高的房子。
這里主要是氣的問題,像消防隊、警局、醫院都帶有特定的氣,如果是年輕人的話我就建議寧願住在墳場旁也不住在警局的旁邊。(關於氣的問題也是我這次閉關主要參悟之事,以後再詳細說說)
有一種情況是特殊的,就是陰性建築建在本身帶大煞氣的地上,那這就像一黑洞漩渦使陰氣越聚越旺,這種地方不要說普通人,連高真大德也是輕易不會涉身其中。
其次,從時間來說,以上地方如果是剛改建就住進去那會有點影響,但已經改建好久或者原來的建築已拆了多年那基本是沒什麼問題的。想千年以來,我們腳下的土地不知有多少是藏屍埋骨的,說不好自己就站在某位先人的頭上,那先人也不知道投胎多少回了,這跟塵土已經沒什麼區別,也就所謂「塵歸塵,土歸土」了。
再次,看是什麼人來用。記得以前練功有個階段沒什麼進展,湖北的一位高師就要我每天深夜跑到墳場去練功,提示我這樣會有助長功。所以同樣的地對不同的人是不一樣的。而且這種地方也特別利偏財、暗財,像廣州淘金路特別多二奶和夜生活服務人員居住,據說有不少賺了大錢。如果你是青頭小伙又或者八字命硬的,住這種地方說不準還能發些橫財。
這里,宗教信仰和心理暗示是很重要的,像歐美等國外就經常看到有住宅區緊挨著墓園的情況,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心裡覺得舒服就好。
再者,看怎麼用,如果改建是大型屋村或者商場,人多陽氣盛自然會好些,如果只有你自己幾丁人去「冒險」,那就只能祝福你了。
總之,
1、 看當地的風水好壞,不好就得考慮了。
2、 看是否帶有很強的陰氣,這不是一般的風水形勢,要看人,或者做一些處理。
3、 風水不好,又結煞成形,那就不用我多說了。
最後要說句套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尤其這類地方情況是比較復雜的
3. 關於修建個火葬場
翼城縣要建火葬場!但是離我們自然村只有一百多米!也沒有徵求村民意見
4. 請大師解惑:買的房子建在火葬場舊址附近,但舊址上蓋了法院和檢察院,風水如何
居住在火葬場附近,不是祖墳,所以對人很不好,雖然上面有機關單位,但是也壓不住。
5. 火化區用什麼燈具最近在畫殯儀館電氣施工圖,有人畫過嗎最好有圖紙參考一下!!!578973037
難道你想來個陰森恐怖的嗎!?
6. 火葬場一般都設在哪是不是郊區
ss是的,一般都設在郊區人煙稀少的地方
7. 沈陽德勝火葬場原址
其實單從幸福大道房子的位置來說,我倒是覺得位置不算太好,還不如在沈遼路附近買一個二手房。
8. 離火葬場多少米內不能建房坐人
法律對此沒有規定,但建設應當尊重民風民俗,不得影響其它居民、單位的生活。
相關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殯葬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