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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與建築安裝工程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1-08-15 01:09:45

⑴ 加工承攬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區別

加工承攬合同是滿足特定需要的一種經濟活動,承攬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訂立中經常產生的問題,如主體資格、標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還包括商業秘密、技術材料、留置條件、保密制度等問題。這些問題事項在合同訂立中至關重要,當事人應予足夠認識。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施工單位(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條件
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3、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⑵ 加工承攬合同與建築施工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好,區別很大,首先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其次對承包方的資質要求不同,一般建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方具備相關的資質。

⑶ 如何區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從《合同法》規定的定義與范圍,可以看出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者的區別。可以這么理解,建設工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專業范圍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

⑷ 承攬合同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承攬按照定作要求完工作交付工作定作給付報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支付價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承攬合同種特殊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相同律屬性: 1、均完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標承攬合同承攬必須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必須按照發包要求或根據發包提供圖紙資料完項工程發包目工作程按期項完整、合格工程 2、合同標物具特定性承攬合同滿足定作特殊要求訂立定作標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要求使承攬標物特定化使同市場物品所區別滿足定作特殊需要與買賣合同區別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根據發包提供與眾同圖紙滿足發包建設項與其建築物建築物訂立 3、承攬或施工工作均具獨立性兩類合同承攬承包都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任務受合同指揮獨立完合同約定質量、期限等責任工作工程交付前標物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定身性質承攬或承包般必須自設備、技術、勞力完工作或工程並承擔風險擅自承攬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完且完工作、工程程遭受意外風險負責 5、均雙務、償合同承攬合同承攬負完工作並支付工作義務定作則負支付報酬義務兩者義務相互、流、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負按期保質完工程並交付工程義務發包負支付工程款義務兩者義務相互、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同處主要體現三面: 1、合同標物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工作構產即合同標物產物包括民意義完全產物部類產物承攬合同完工作則構產即標物般指產 務院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指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企業述規定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共同點:工程施工完均構產物包括完全產物類產物 (1)完全產物指物理固定土、能隨便移構築物產物般指比較復雜、建設工程要求比較高土木建築物基礎建設項目辦公樓、廠房、碼、公路等包括投資額、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建設項目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產物建設通要涉及土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事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發包擬投資建設座廠房必須經關部門審批辦理土使用、佔用手續符合關規劃要求辦理工許證等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工程類別及等級工程類別房屋建築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看述工程共同點工程完均完全產物凡施工完全產物簽訂合同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產物施工行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呢筆者認:產物施工行行添附產物並終形與產物體、割、拆部由簽訂合同筆者認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認定承攬合同例室內裝修該類工程雖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裝修行通產物割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承攬合同內容 實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物誤區即認:建設工程合同標限於比較復雜土木建築等工程建設工程要求較高完般建設項目訂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建造住房與建築隊訂立合同承攬合同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持同看:建造住房構產;住房雖工程較、難度比較建設要求高房屋建築《建築》已建築范圍明確界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應包括住房內各類建築另外建造住房同需要取關部門許施工同具定危險性同需要具定資質員進行施工完般建設項目簽訂合同應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類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認:室外超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及或簡單拆除鋼板車間等屬於類產物構民意義產物歸屬於拆物該類合同主要依據加工技術簽訂應認定加工承攬合同符合立精神筆者認:施工述類產物能孤立物類析要結合面第2同處即合同主體要求析 2、合同主體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特殊主體律承包特殊要求即承包必須經家認具定建設資質般承攬合同律沒明確規定情況合同雙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堅持安全第、預防主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加強建築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築》、《行政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等律、行政規制定本規定由於建設工程施工程般較施工需要定技術程存定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家利益社公共利益、事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需要由技術、能力隊伍建設另外建設工程質量壞能涉及社公眾身安全財產利益家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十必要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保障民群眾命財產安全家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 (2)《建築》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單位應持依取資質證書並其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業務范圍或者任何形式用其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任何形式允許其單位或者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部工程發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工程包給具相應資質條件單位;《招標投標》第26條規定:投標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家關規定投標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投標資格條件規定投標應具備規定資格條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華民共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築業企業應按照其擁注冊資本、專業技術員、技術裝備已完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許范圍內事建築施工外律建築業技術員相應條件限制都律規強制性規定違反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效 由見建設工程合同承包要求且承包要求十嚴格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取相應等級資質證書並資質等級許范圍內承攬工程反講凡需要取建築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項目都工程范疇圍繞工程簽訂合同都建設工程施工合

⑸ 建設工程和承攬的區別

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

故此,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拓展資料: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一、定義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其中「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擴建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附屬構築物設施」指與房屋建築配套的水塔、自行車棚、水池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指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相配套的電氣、給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電梯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二、基本屬性

建築工程是土木工程學科的重要分支,從廣義上講,建築

工程和土木工程應屬於同一意義上的概念。因此,建築工程的基本屬性與土木工程的基本屬性大體一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

建造一項工程設施一般要經過勘察、設計和施工三個階段,需要運用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土力學、工程力學、工程設計、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工程機械、建築經濟等學科和施工技術、施工組織等領域的知識以及電子計算機和力學測試等技術。因此,建築工程是一門范圍廣闊的綜合性學科。

2.社會性

建築工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建造的工程設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面貌,因而建築工程也就成為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之一。

3.實踐性

建築工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必然眾多且復雜,使得建築工程對實踐的依賴性很強。

4.技術上、經濟上和建築藝術上的統一性

建築工程是為人類需要服務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於一體的產物,是技術、經濟和藝術統一的結果。

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一、范圍

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涵蓋房屋建築工程、鐵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質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葯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

網路--建築工程

網路--建設工程

⑹ 案由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的區別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不一樣。

⑺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後,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築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築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佔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後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麼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後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並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後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於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築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於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築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築,《建築法》中已將建築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築。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於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於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於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管理。
(2)《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築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築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⑻ 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建設工程合同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或者可認為是工程建設領域承包活動的承攬合同,僅適用於工程建設中的承攬活動。建設工程合同既有其不同於一般承攬合同的自身特殊性,也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普遍性。法律實踐中,未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專門規定的方面,通常按照對承攬合同的規定處理。

⑼ 安裝工程和建築工程有什麼區別

范圍不同:建築工程在某些領域包含安裝工程,而安裝工程不能包含建築工程
工程內容不同:建築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安裝工程通常是指設備、管道、電氣、儀表的安裝。
施工場地不同:建築工程是指整個建築物主體工程,安裝工程是指與建築物配套的相關設施(如門門窗、空調、電梯、消防等)。
(9)加工承攬與建築安裝工程的區別擴展閱讀:
基本屬性
建築工程是土木工程學科的重要分支,從廣義上講,建築工程和土木工程應屬於同一意義上的概念。因此,建築工程的基本屬性與土木工程的基本屬性大體一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性
建造一項工程設施一般要經過勘察、設計和施工三個階段,需要運用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土力學、工程力學、工程設計、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工程機械、建築經濟等學科和施工技術、施工組織等領域的知識以及電子計算機和力學測試等技術。因此,建築工程是一門范圍廣闊的綜合性學科。
2,社會性
建築工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建造的工程設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面貌,因而建築工程也就成為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之一。
3,實踐性
建築工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必然眾多且復雜,使得建築工程對實踐的依賴性很強。
4,技術上、經濟上和建築藝術上的統一性
建築工程是為人類需要服務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於一體的產物,是技術、經濟和藝術統一的結果。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建築工程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安裝工程

與加工承攬與建築安裝工程的區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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