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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情況

發布時間:2021-08-15 03:35:56

㈠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關於申請建築工程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

1、需要施工單位建造師資質證書,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2、施工單位的安全員、施工員、材料員、質檢員、預算員的崗位證書
3、施工企業的備案證(外地企業)
4、聯建協議、代建協議(如果有)
5、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該項目有關人員的任職文件
6、已簽訂的《某某建設工程預拌砼供應合同》
7、管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
8、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9、費用繳清憑證
10、項目資本金繳清憑證
11、施工圖審查合格備案憑證
12、開工審查表和工程現場勘驗報告
13、項目申請施工許可證基本情況統計表
14、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繳清憑證(如果有)
15、結構鑒定報告(如果有)
基本上就這些吧

㈡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步驟是什麼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築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用地批准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批准文件)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6)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9)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施工圖備案回執;

(10)法人委託書;

(11)分類填報的《北京市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用)。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原件;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掘路、佔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佔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託書。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僅外立面裝修時提交);

(3)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的還需出具租賃協議復印件、產權人出具的同意裝修證明);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合同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法人委託書。

(二)注意事項: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標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置、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和遺失補證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申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准、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准。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表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來源於網路

㈢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提交各種申報材料。

具體材料:

  1. 申請報告1份;

  2. 建設計劃及發改委立項批復1份;

  3.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1份(招拍掛項目除外);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1份;

  5. 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提供復印件並核對原件)1份;

  6. 經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單體設計方案(含審定立面效果圖)1份;

  7. 建築設計施工圖2套;

  8. 按批準的規劃方案標注的數字化地形圖(光碟)1份;

  9. 建築設計施工圖光碟1份;

  10. 概算或預算1份;

  11. 基建收費發票單據(復印件)1份;

  12. 涉及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衛生、消防、國防、人防、地震、電力電訊、鐵路、水系江堤、園林、綠化等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有關主管單位書面意見。

㈣ 哪些建築工程需辦施工許可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程序如何

一、需辦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要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主要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還要符合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條件有:

1、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2、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6、已經辦理了該建築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續

7、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了規劃許可證

8、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1、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提交相關報建資料;

3、計收應繳費用,財務開出繳款書及到銀行繳款;

4、到質監站、安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5、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情況擴展閱讀:

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准備的材料:

1、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

2、施工組織設計

3、工程質量建築申請表,安全報建表

4、已備案的施工合同

5、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以內的投資額為50%,工期一年以上的投資額為30%)

6、招標備案書

7、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8、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9、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10、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網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㈤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如何解釋

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5.2.8條對「開工條件」的敘述是:

  1. 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2. 征地撤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需要;

  3. 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4. 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一落實;

  5.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以滿足開工需要。

施工許可證發放時必須達到上述2.3.4.5.各條內容。

㈥ 誰知道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何辦理

辦理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1)申請人持規定材料向報建窗口提出書面申請;(2)窗口核對規定材料齊全後,正式受理,通知繳納費用,轉業務科室辦理;(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許可證。

提供材料目錄:(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2)建設用地批准手續;(3)已經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4)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5)工程項目招標情況告知書、中標通知書(原件),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6)已蓋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審查報告;(7)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8)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9)施工合同、監理合同;(10)建設資金已落實;(11)外省、外地(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備案;(12)法律、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及怎麼辦理

《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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