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過程中保證施工安全條款怎麼寫
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在2013年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示範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其體條款細則如下,可參考: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並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鬥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僱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於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於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② 合同中的環境保護能力和固定資產如何寫
實際求是。固定資產可以參考營業執照中的注冊資本。環境保護能力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沒有廢氣廢氣、固廢等,有沒有相應的處理設施等。
③ 建築環境保護費包含哪些內容
一、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環境影響咨詢內容包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屬於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委託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負責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估工作。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從事環境影響咨詢業務的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評估機構與委託方以本通知附件規定基準價為基礎,在上下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
四、環境影響咨詢收費以估算投資額為計費基數,根據建設項目不同的性質和內容,採取按估算投資額分要定額方式計費。不便於採取按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的,也可以採取按咨詢服務工日計費。具體計費辦法見本通知附件。
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標准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編制環境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准:確定評價范圍和敏感保護目標,選定評價標准,闡述工程特徵和環境保護特徵,識別和篩選污染因子、評價因子、設置評價專題,確定評價重點,選定監測項目、點位(斷面)、頻次和時段,確定預測評價模式和參數等。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准:建設項目概況,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環境保護措施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
七、評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准:初步確認項目選址、選線的環境可行性是否正確,評價等級、評價范圍、評價因子、評價方法和預測模式選用是否准確,敏感目標,監測布點、監測時間和頻率選擇是否合理,評價內容是否全面和評價重點是否突出等基本內容。
評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准:源強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確,工藝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環境影響預測參數選擇是否合理和預測結果是否正確,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經濟指標是否適當,總量控制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選址、選線環境可行性結論是否明確,評價結論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技術導則,規范等。
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託方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服務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應當負責完善、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應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費退還委託方。
九、委託方應遵守本通知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為接受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提供履約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因委託方原因造成咨詢業務量增加或延期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可與委託方協商加收費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服務費用計入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
十、委託方和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④ 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