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反巜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向什麼部門投訴
市建委發的文就向市建委投訴,也可以打12345投訴,12345會轉給相關部門的。
㈡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范圍
《管理規定》第三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這次我們除了傳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外,將范圍擴大,房屋拆除工程和施工配套納入管理范圍。施工配套主要是為中心城區建設工程配套服務的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站,混凝土預制構件加工和鋼模板、鋼管、扣件加工場站等。
(二)關於管理部門職責
《管理規定》明確: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監督管理。(第四條)
(三)關於施工措施費
經費是建設工程推進文明施工的基礎,《管理規定》明確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以及招標文件中必須單獨開列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同時為加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監督管理,還明確了:文明施工措施費劃撥和使用應當接受建設安全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詳細清單。(第六條)
(四)關於施工前期階段
《管理規定》根據市建交委已經推行的制度,在施工前期的准備階段,規定了:
1、現場踏勘和周邊溝通的制度。第七條明確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方案前要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管線等有關部門踏勘周邊建築,採取降低周邊影響的措施。同時,第八條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其他參與建設的單位走訪施工現場周邊的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組織與相關單位和居民的溝通,妥善解決居民合理建議和要求。
2、為從源頭減少施工對周邊的影響,第九條對勘察設計提出了要求:勘察單位應當提供真實、詳細的勘察文件,並滿足建設工程對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保護的要求;設計單位應當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並明確實施技術性保護的設計方案和措施。
(五)關於施工現場管理
《管理規定》圍繞「門、牆、網、聲、光、塵」等要素,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提出詳細要求:
1、對工地圍檔的設置提出要求,重要地區的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一般地區不得低於2米。管線和道路、水利工程採取路欄式圍檔。同時,為保證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的需要,市建設交通委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市文明施工提出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對工地圍檔大門,還規定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駛出工地的運輸車輛進行沖洗。
同時,為滿足重大活動期間的特殊要求,明確了「國家和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市建設交通委可以發布圍檔樣式和外立面顏色的特別規定。」
2、對工地腳手架,《管理規定》明確應當設置封閉、整齊的綠色密目網,城市景觀區域沿道路在建建築,其腳手架外側採用不透塵的封閉材料替代密目網,選用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協調。(第十二條)
3、雜訊、揚塵和燈光控制。《管理規定》明確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現場敞開式攪拌砂漿,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第十三條)。夜間不得從事易產生雜訊加工作業,防止施工照明燈光直射居民住房。
(六)關於道路管線施工
明確了在開掘道路時,應當採取覆罩法和覆平法施工。(第十八條)
(七)關於拆房施工
由於拆房施工在《上海市揚塵管理辦法》已經作過相應規定,故《管理規定》只作了簡單規定,即5級風應當停工,爆破和機械拆除,以及處理拆房渣土時要噴淋。
(八)關於夜間施工
除了沿用原來的管理規定外,考慮到道路、管線夜間施工沒有納入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范圍,實行向原市政局備案的管理方式,《管理規定》明確:道路、管線工程夜間施工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九)關於通道安全
《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建築施工外立面緊鄰人或車通行道路的施工工程,在緊鄰的人或車通行道上方應當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並設置必要警示和引導標志,確保通道的安全。
(十)關於法律責任
《管理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建設管理行為明確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對違反排水、拆房、夜間施工等行為,分別由水務、房管、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㈢ 急求安全文明施工規范,新的文件
如果是上海地區的,有〈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這類規定都是各地地方分別制定的,建設部沒有統一的規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工程招標和發包要求)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房屋拆除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開列文明施工費用的項目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清單,並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具體定額。
第七條(現場調查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八條(設計和施工文件要求)
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並優先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並予以實施。
第九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並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查處。
第十條(施工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四)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五)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一條(圍檔設置)
除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內環線以內地區和內環線以外的居住密集區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低於2.5米;其他地區施工現場的圍檔高度不低於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第十二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兩側的施工現場,其腳手架外側的安全網鼓勵採用不透塵、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材料。
腳手架桿件應當塗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並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三條(防治雜訊和揚塵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雜訊和揚塵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易產生雜訊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並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不得進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作業;
(三)在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攪拌預拌砂漿作業。
第十四條(渣土處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或者房屋拆除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業。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時,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對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處置工程渣土時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並將鋼板嵌入路面,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條(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確保排水暢通。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澱後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八條(渣土堆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於圍檔高度,並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夜間施工備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施工以及搶修、搶險工程外,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手續。
除搶險、搶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並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佔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檔予以封閉。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並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於垃圾容器內並做到日產日清。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3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竣工後工地的清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檔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日常巡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建設單位的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對施工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網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五)項或者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桿件、攪拌預拌砂漿、渣土處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未採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蓋鋼板或者未採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規定,未分隔設置生活區和作業區、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其他相關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㈣ 上海市文明工地標准及一些要求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正)
數據編號:K7-F32470
頒布日期:19940524 實施日期:19940524 頒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改,修改內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置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予以處分。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機關。市重大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全市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區、縣政府和浦東新區管委會是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和浦東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環衛、公安、衛生、園林、環保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郵電、電力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設工程工地,進行現場檢查,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的安全進行。
第五條 (對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設工程工地應嚴格按防汛要求,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條 (對施工單位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的暢通、安全;
(二)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雜訊;
(三)利用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廢棄物、雜物飄散;
(四)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第七條 (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施工人員應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進行作業,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他渾濁廢棄物,未經沉澱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堆置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築材料、殘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第八條 (對運輸車輛的要求)
運輸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飛揚、灑落或流溢,保證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第九條 (施工標牌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工程結構或層數、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線保護方面重大事故的統計表;
(四)工地總平面圖。
第十條 (圍欄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築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圍欄的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
(二)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
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
第十一條 (其他臨時設施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內還應設置其他各項臨時設施,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二)施工區域或危險區域有醒目的警示標志,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建築材料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
(四)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場地平整,無大面積積水。
第十二條 (臨時佔地管理)
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經批准臨時佔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準的佔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堆卸建築材料或機具設備。
前款所指的臨時佔用區域四周,須按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設置高於1米的圍欄。
第十三條 (設置文明施工設施費用的處理)
因設置建設工程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文明施工臨時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設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
第十五條 (工地環境衛生)
建設工程工地內應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區包干圖,並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一)按照衛生標准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並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
(二)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三)有條件設置食堂的,須符合本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實除四害措施有困難的,可委託有關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第十六條 (竣工後工地的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一個月內(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須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七條 (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處罰)
各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據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置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施工單位,市建委可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具體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