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單位發包給無資質總包方,總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分包方可否追究建設單位的連帶責任啊依據
建設單位發包給無資質總包方是違規的
不過樓主確實總包方確實無資質嗎,現在畢竟很多掛靠的
雖然違規,但是因為分包方是與總包方簽訂的合同,並作為合同簽訂的主體,那麼是追究不了總包方的連帶責任的,但是現在可以對農民工工資很重視,馬上又是年關了,找當地的一些部門和單位出面協調,建設單位也不敢輕松
❷ 有資質建築企業將其所承建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施工隊,應承擔哪些責任依據哪個條例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❸ 法律問題:無資質的承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從事與建築有關的工作都需要資質認證。出了事故承辦法承擔責任。抗辯理由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❹ 建築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工傷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築法》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常見的無資質承攬勞務分包工程是作為自然人的「包工頭」,帶領一部分農民工組成的施工隊,與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是通過層層轉包、層層分包「墊底」火鉗勞務合同。
(二)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築法》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❺ 房屋建築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合同有效嗎
房屋建設工程承包一般要求承包人取得相關資質,無資質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涉及農村自建低層住宅的,根據《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農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所以農村自建低層住宅,可不要求承包人具有相應的建築資質。參照《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
《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❻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單位
《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三種:第一,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第二,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民事責任因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企業導致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施工合同特別是分包合同無效,則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無法追究逾期竣工違約金、未達到質量標准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❼ 總承包單位沒有該專項資質能不能分包
追問: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無樁基施工資質),承建一個帶樁基項目的工程,該項目的樁基可不可以直接分包?還是以甲方名義直接分包,(爭議想法:沒有資質就不能投標,不能投標就不能承包沒有資質的項目,那就不是不能分包,是不是不能分包,要以甲方名義分包? 回答: 既然工程已經承包,可以找有資質的單位以承包單位名義完成工程。 追問: 有好多方面沒有資質都可以拿到工程的,這方面我就不說了,我現在是想問的現在這個資質能不能直接分包,還是要以甲方的名義分包 回答: 不可以分包。 追問: 那根據我上面的問題,那意思我這個一級資質不能分包了,那不是還是要以甲方名義分包? 回答: 不可以分包,但是可以與有資質的人合作,以你的名義完成工程。
❽ 總包無資質可以將工程分包嗎
基礎專業分包。至於資料上的報驗表可以視監理要求,總包單位章不好蓋的話,可以先蓋分包單位章,最後再一次性補蓋總包單位章也行。
❾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方的沒有相應資質對發包方有何風險
有風險的。很多一個就是如果除了問題無法進行法院起訴,如果勞務發包商沒有相應的資質的話卷錢跑人的風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