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私人合作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原則上有效,對簽訂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違法轉包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也可能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Ⅱ 合夥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合夥協議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文件,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文件。
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就必須具備法定的如下要件: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夥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夥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2)建築工程合夥協議效力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Ⅲ 施工單位禁止掛靠,但掛靠人又和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對於認定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司法解釋的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Ⅳ 合夥協議如何認定法律效力
1、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實行以企業職工的勞動聯合與資本聯合為主的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合作是企業法人,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合夥則是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不是法人,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看你自己的實際情況而言了。所以這種情況下你應該簽訂合作協議;
2、這種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該協議書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並生效;
3、原則上不需要,當然,公正的話更有利。
Ⅳ "11.與人合夥做工程,他簽的合同,我與他簽了合夥協議,請問我們簽的合夥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合夥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所以,具體有沒有法律效力,需要看合同的內容是怎麼簽的
Ⅵ 合夥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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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合夥協議的效力認定如下:
(一)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夥協議有效。
即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夥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
(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Ⅶ 建築工程合作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主要看雙方有無資質,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在工程招標過程中有無做過什麼,有無非法操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