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多少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 稅金按黔建建通(2012)271號文件,是最新的嗎
需要繳納稅款和規費的。
3. 關於2018年5月1日增值稅發票由17%調整為16%
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3)貴州省建築工程增值稅調整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因此,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後的,適用16%、10%的稅率。
4. 建築工程固定總價合同跨期增值稅率如何調整
納稅義務發生在調整稅率前的適用原稅率;
發生在稅率調整後的,適用新稅率。
原適用10%稅率的業務,也仍然按11%開票,不管實際開票時間是否在2019年4月1日之後。
只有2019年4月1日後發生納稅義務的業務才適用調整後新的稅率。
5. 建築業增值稅文件
增值稅文件很多,比如上面圖片那些,都是實行營改增的相關文件,不知道你要哪一些文件?還有建標辦2016-4、17、36號文等等
6. 貴州建築工程的稅費是如何計取的
稅金費率:城市3.41,縣鎮3.35,鎮以下(不含鎮)3.22
7. 建築業稅率降至9%是在哪號文件說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