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資料移交審查
會詳細審查工程資料內的內容,資料必須齊全而且正確。
Ⅱ 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與移交要注意什麼
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與移交
(一)驗收
1、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2、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進行工程檔案預驗收時,應重點驗收以下內容: (1)工程檔案分類齊全、系統完整; (2)工程檔案的內容真實、准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工程實際狀況;(3)工程檔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現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規定;(4)竣工圖繪制方法、圖式及規格等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圖面整潔,蓋有竣工圖章;(5)文件的形成、來源符合實際,要求單位或個人簽章的文件,其簽章手續完備; (6)文件材質、幅面、書寫、繪圖、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屬於向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工程檔案的工程項目還應會同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驗收。
3、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項目的預驗收和驗收,必須有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
4、為確保工程檔案的質量,各編制單位、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要對工程檔案進行嚴格檢查、驗收。編制單位、制圖人、審核人、技術負責人必須進行簽字或蓋章。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一律退回編制單位進行改正、補齊,問題嚴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驗收。
5、凡報送的工程檔案,如驗收不合格將其退回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成責任者重新進行編制,待達到要求後重新報送。檢查驗收人員應對接收的檔案負責。
6、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檔案的最後驗收。並對編制報送工程檔案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
2、停建、緩建工程的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3、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工程檔案。對改變的部位,應當重新編寫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4、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蓋章後交接。
5、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工程檔案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時間、套數移交給建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Ⅲ 建築工程資料移交問題
資料又地方規定,可以問下甲方和質檢站。一般情況下,原件要存放檔案館,復印件移交一份甲方,然後自己公司一份。竣工圖是一定要的。移交的時候要有份移交單的。
Ⅳ 建築工程資料由誰移交檔案館
=-=-=這個當然是由管理資料的人移交啊(資料員),,=-- 有些程序你自己也要注意的, 你要根據當地的要求去做---
Ⅳ 建設單位工程檔案移交哪些內容
(一)工程准備階段文件 1、立項文件;2、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文件;3、勘察、測繪設計文件;4、招標文件;5、開工審批文件。 (二)施工文件 土建(建築與結構)工程 1、施工技術准備文件;2、地基處理記錄;3、工程圖紙變更記錄;4、材料設備質量證明及試驗報告;5、施工實驗記錄;6、隱蔽工程檢查記錄;7、施工記錄;8、工程質量檢驗記錄。 水電、暖通、空調、消防、燃氣工程 1、一般施工記錄;2、圖紙變更記錄;3、設備、產品質量檢查、安裝記錄;4、隱蔽工程檢查記錄;5、施工試驗記錄。(三)監理文件 1、監理規劃;2、監理月報、會議紀要;3、監理通知;4、監理總結。(四)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1、工程竣工總結; 2、竣工驗收記錄 a)竣工圖(給排水、結構、水電、裝飾、暖通、消防、燃氣、電梯等); b)聲像材料(照片、錄像、光碟等)。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
Ⅵ 工程資料移交到底該歸誰管理
工程資料移交管理分別如下: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必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向物業管理單位移交一套工程檔案,便於日後維護、管理利用;建設單位自行保留一套工程檔案。並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蓋章後交接。
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的管理應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對改建、擴建和維修的工程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對改變的部位,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有關單位移交。
工程檔案驗收的內容:
1、工程檔案齊全、系統、准確、規范。
2、工程檔案的內容真實、准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工程實際狀況。
3、工程檔案已整理立卷,並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4、竣工圖繪制方法、圖式及規格等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圖面整潔,蓋有竣工圖章。
5、文件的形成、來源符合實際,要求單位或個人簽章的文件,其簽章手續完備。
6、文件材質、幅面、書寫、繪圖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