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想問一下,項目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呢然後不知這項的具體是什麼呢能給講解一下嗎謝謝
社保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組成。 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 ·二是「社會統籌基金」;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 ·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統籌基金
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就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在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這次改革所明確的一個重要原則。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與使用有四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二是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范圍,分開管理。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帳戶,也便於管理。三是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四是少數繳費比例較低、劃一部分資金進入個人帳戶有困難的地區,可以暫不劃人,先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1、 統籌基金 ? (1) 資金來源: ①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 ②退休人員過渡性 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 ③統籌基金的利息收入; ④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⑤ 政府資助; ⑥其他合法收入。 (2) 支付范圍 ? 起付標准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2、個人帳戶 ? (1)資金來源: ①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②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該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 ③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④個人帳戶利息等合法收入。 ? (2)支付范圍: ①門診普通疾病的醫療費用; ②起付標准以下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 ③起付標准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所對應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按比例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 (3)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所有,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能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3、用人單位繳費的分配 ? 用人單位繳費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和劃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時,先按每人每年100元基礎金劃入,然後,在職職工以其本人當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35周歲以下為1%;滿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為2%;滿45周歲至退休前為2.8%;退休人員為5.1% 。 4、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確定 ? (1)起付標准:以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以每次住院計。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為4 %;二級醫院為6%;三級醫院為10%。退休人員為在職職工的70%。 ? (2)設置起付標准,主要是避免小病濫住院、門診費用擠占統籌基金,以及確保統籌基金有足夠的「保大病」支付能力。起付標準定得過低起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過高,又會 使職工大病時負擔過重或住不起院。為了有利於發揮起付標準的「門檻」作用和便於操作,全國各地基本上都按國務院的規定即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0%來確定起付標准,而且是按每次 住院計算。《方案》同樣採用了這種做法,按醫院級別不同設置了不同的起村標准。綜合平均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8%,比國家規定的10%稍低。這樣可適當減輕職工的負擔, 又使大額醫療費用的患者易於承受。尤其是退休人員起付標准更低(比在職職工的標准降低了30%),受益更多。 5、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的確定 ? (1)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累計,為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2)據測算,以2000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8972元的4倍(75888元)作為2001年度的最高 支付限額,其所對應的總醫療費用達87271元(包括在職職工住三級醫院的個人自付部分),發生人數僅佔住院病人數的?0.38%?。如按調查所得的年住院率,在職職工為?5.4%? 、退休人 員為15.2%推算,覆蓋職工150萬人時,超「封頂」病人只有515人。由此可見,本《方案》 設置的最高支付限額,既可使絕大多數病人(99.6%)都在「封頂」之內,能夠獲得統籌基 金給付,又可避免極少數人過多使用統籌基金,影響絕大多數職工醫療費用的給付。
勞保統籌基金
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一直是在工程造價的間接費中構成,由國家按施工企業勞保基金的實際支出確定計取費率,施工企業按規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施工企業勞保基金負擔的變化,調整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的含量。 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並存,企業之間負擔不一,使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企業自行計取的標准難以確定,加上激烈而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使勞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的弊端,將工程費用定額中由施工企業通過工程間接費計取的勞保基金單獨列項,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撥付給企業,為全社會勞保統籌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建築工程勞保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是勞保基金管理辦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統一管理後的勞保基金仍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據報道,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13個省縣市自治區名義上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0個左右的省區以地市級統籌為主,其餘的省區仍然以縣級統籌為主。可見,中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很低,養老保險被分割為2000多個統籌區。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後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對於流動比較頻繁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來說,這樣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很多人寧可退保。這些人現在都還比較年輕,隨著他們年齡增長,因為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利轉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就會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在經濟較為發達、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的發達地區,除三個直轄市和福建省實行省級統籌之外,其餘都以縣級統籌為主。這種狀況使得問題變得更為普遍和重要。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關系在不同統籌區之間的順利轉移?很多地區採取措施減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的障礙。還有專家建議,在不改變統籌層次的前提下,通過改進保費征繳和待遇發放的方式,使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順利轉移。但這些方法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貳』 工程中的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區人民政府新政函規定的3.55%(不含稅造價)比例收繳勞保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2)建築工程勞保基金提取比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工程規劃、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證建築企業有參加養老保險穩定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勞保費由各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統一收繳,並撥付建築施工企業,專項用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支付離退休職工費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務和保障建築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籌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費率
『叄』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肆』 巢湖市關於退還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的規定
馬鞍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障基金統籌管理辦法〔試行〕
為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之間勞動保障基金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依,有利於社會安定,促使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根據有關規定,並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行業統籌管理范圍
凡在馬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含外地來馬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
二、行業統籌基金支出項目
(一)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發給離休、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退休職工的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助費及各種價格補貼。
(三)離休或因工殘廢退休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護理費。
(四)離、退休人員醫葯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其死亡後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五)職工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
(六)職工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醫葯費、救濟費。
(七)按規定在勞保費用中支出的其它項目。
三、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凡在我市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項目)不分隸屬關系,不論其資金來源,均按以下標准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單獨承包的機械土石方,構件製作安裝、裝飾裝璜、樁基礎、道橋、堤坊、各類管道等按工程造價的34%收取勞保費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類工程,單獨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預算定額人工費的25%收取勞保費用。
四、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辦法
(一)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建築施工企業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一次性按規定的收取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竣工決算時再按實調整,任何人無權減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委託市建設銀行托收(免簽協議),存入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專款專用。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憑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開具的單據及時、足額地向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上付款,不及時繳納的按拖欠金額每天徵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行業統籌基金。
(三)對於沒有交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綜合計劃部門不予辦理實施計劃與開工批復,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手續,建築管理部門不予以辦理開工、報建及合同簽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建設銀行不得辦理工程撥款,建築企業不得組織施工。對擅自開工者,除按規定補交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外,同時按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行業統籌基金的支付形式
對在我市承攬建設任務,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各類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由市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辦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收取標准返還企業,用於支付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對入不敷出的施工企業,在行業統籌基金中予以調劑;對未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和外地來馬承攬建設任務的各類施工企業根據企業性質及資質等級,按收取該企業統籌費用的適當比例返還,作為企業的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六、行業統籌基金的管理
(一)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是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的一部分,市建築管理處設立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在市社會保險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勞動保險基金的收取、支付、調劑、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經費從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中按3%提取。
(二)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管理後,各企業仍按規定的范圍和項目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社會保險統籌的費用由企業直接與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結算,但在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核發勞保費用中應扣除社會保險機構返還給企業的受益部分。
(三)實行行業勞保統籌後,如勞保費用開支增大,收不抵支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整勞保統籌取費標准。
(四)行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專項儲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精神,比照城鄉居民個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並入行業勞保統籌基金項下,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免交各種稅、費。
(五)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要建立、健全行業勞保統籌的會計管理、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
(六)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不得挪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七)參加行業統籌管理的各類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及審批程序等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發放、學習、生活、醫療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八)參加行業勞保統籌管理的企業,在申報勞保基金時,應做到真實准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冒領勞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領金額外,並對當事人和主要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市建築管理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伍』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退還方法流程: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陸』 勞保統籌費給施工單位返還多少
返還你們勞保基金主要按你們當年的工程量來計算的,所以建築單位有新乾的活都要及時向當地勞保基金上報。25%部分作為勞保基金辦公經費,部分作為年底二次向企業調劑撥付的經費和企業的風險基金。
『柒』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由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管理;
一、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二、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捌』 勞保基金是什麼按什麼比例扣還
勞動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勞動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繳納費用:
是按比例扣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玖』 繳納的勞保統籌基金如何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一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拾』 勞保基金費率
♂★下雨天〆你好:我國從1951年開始,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一直是在工程造價的間接費中構成,由國家按施工企業勞保基金的實際支出確定計取費率,施工企業按規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自行收取、自行管理。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施工企業勞保基金負擔的變化,調整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的含量。
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並存,企業之間負擔不一,使勞保基金在工程造價中企業自行計取的標准難以確定,加上激烈而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使勞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狀況越來越嚴重。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的弊端,將工程費用定額中由施工企業通過工程間接費計取的勞保基金單獨列項,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撥付給企業,為全社會勞保統籌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建築工程勞保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是勞保基金管理辦法的重大改革,因此,統一管理後的勞保基金仍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的費率應該是3.55%
它的基價是定額工程費加措施費用合計加其他項目費加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