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從事建築業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對於建築企業,國家在營改增後給予了以下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築工程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考慮到建築工程老項目已經開工,部分成本無法納入進項抵扣,因此對建築工程老項目,建築企業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不採購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是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於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沒有限制,給予了建築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四是甲供材金額不納入建築企業的計稅銷售額,有效解決了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五是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六是建築企業在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一次性抵扣進項稅,不適用不動產分2年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七是不同建築項目可選擇適用不同計稅方法。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還可以對不同的建築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這也是本次營改增試點為建築業量身訂造的貼心政策。
八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購入的各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除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都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
九是建築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可以全額抵扣。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的,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仍然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❷ 水利工程建築企業應交的稅種
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所得稅、印花稅,等。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要交房產稅、土地稅、車船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❸ 國家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優惠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1.農業產品免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縣以下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生產和銷售飼料、農膜、種子、種 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8)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號);
7.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徵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161號);
8.漁用設備免稅。遠洋漁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製造的漁用設備,如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關稅。(財稅字[1997]64號
10.進口化肥、農葯免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194號
11.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2000年底以前免徵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製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葯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後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並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徵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徵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徵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徵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免稅和取消了。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徵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一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徵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徵收或免徵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徵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徵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徵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徵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徵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耕地佔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水利工程佔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徵耕地佔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佔用稅的免徵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徵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徵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徵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徵屠宰稅。(條例第2條
❹ 建築行業都要交哪些稅
2018年國稅地稅合並以及營該增後,建築行業需要交代稅如下:
一、增值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並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范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從2018年5月1日起,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四、印花稅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五、企業所得稅
適用稅率25%(如果是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15%),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
六、房產稅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❺ 營改增以後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稅金如何計算
營改增以後建築工程、水利工程稅金如何計算:建築業營業稅改徵為增值稅,稅率為11%。建築業「營改增」,涉及建築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很可能會增加。
❻ 園林綠化,灌溉屬於免稅的行業嗎
你為客戶提供設計、安裝及銷售設備等一條龍服務要交稅,銷售苗木等不交稅
❼ 國家對企業有哪些政策性免稅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二、所得減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的採集);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不包括殺蟲和殺菌目的的植物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採集);
(7)灌溉(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與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農產品初加工、獸醫(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不包括茶葉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製造等活動);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五)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三、降低稅率
(一)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國科發火〔2008〕172號)
(三)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五、創業投資抵免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財稅 [2007] 31號)
六、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七、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八、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九、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十、專項優惠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十一、特殊行業稅收優惠
(一)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十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 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摘自國發[2007]39號)
(二)定期減免優惠過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摘自國發[2007]39號)
(三)特定地區稅收優惠過渡期政策
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摘自國發[2007]39號)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1]202號)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1]202號)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發[2007]40號)
❽ 現在建築工程稅率是多少
建築安裝稅率是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築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徵收率」。
建築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注意營業稅修繕(不動產、構築物)與增值稅修理的劃分;
自建自用、自建出租、自建投資的建築物,不是建築業勞務的征稅范圍;
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❾ 承包建築工程的稅收是多少
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9)建築公司農田水利工程免稅擴展閱讀:
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❿ 工程建築公司的合理避稅方法有哪些
這里提供三個具體避稅的方案,針對工程建築公司:
1、建築材料方面(采購平台);可以設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采購平台,由個獨來采購建築材料和設備來供應給工程建築企業,來合理避稅。
2、建築勞務分包(工程服務+設計服務+安裝服務等);工程建築避免不了施工人員的招募,可以設立一個個人獨資來作為勞務分包商,或者工程服務商、設計公司或者安裝服務商,將以上工作一部分或者多部分外包出來合理避稅。
3、採用「靈活用工」形式,簽訂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工程人員。
(10)建築公司農田水利工程免稅擴展閱讀:
業避稅的方式多樣,從目前情況歸納,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稅收的差異性避稅。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稅負差異避稅,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等。
2、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從租從價)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如對起征點、免徵額等。
3、轉讓定價避稅。關聯企業高進低出,或者低進高出,轉移利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或增值稅等;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影響利潤;改變出資情況,抽逃資本金等,逃避稅收。
4、資產租賃避稅。如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設備,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
5、避稅地避稅。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特區、開發區、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低稅負地區虛設常設機構營業、虛設中轉銷售公司或者設置信託投資公司,轉移利潤從而減少納稅。
6、讓利銷售避稅。讓利銷售減少銷項稅額,大幅降低銷售價格,以換取價格優勢,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但國家稅收(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受到影響,對企業有益而對稅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