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建築工程 > 建築工程法規中關於拍賣

建築工程法規中關於拍賣

發布時間:2021-08-15 14:28:17

1. 合同法 286 條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指哪些內容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並非所有建設均可以折價、拍賣、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由其自身性質決定的。建設工程不宜折價、拍賣的情況《合同法》 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予以解釋。但在實踐中普遍認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應僅限於二類:

一是軍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

二是用於公益事業的建設工程 如橋梁、道路、學校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 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3.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4. 建築工程合法分包,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人對建築拍賣後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嗎

發包人和分包人先前有合法分包的基礎,那他們就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當讓如果一開始分包不是合法的,那自然就談不上法律關系了。。。

5. 國土資源部依據什麼拍賣土地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據和范圍
一、法律政策依據
通過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土地權利發生的出讓和轉讓等移轉行為,是土地產權設定和完善的基本方式,體現了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基本特徵。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進行了明確規定,成為從事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據。
(一)法律和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8.地方性法規
(二)國務院和中央紀委文件
1.《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2.《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4.《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5.《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
6.《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15號)
(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
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
5.《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
6.地方出台的規范性文件
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需要遵循的標准和文件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是一項程序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在操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技術標准和規范。目前,已經公布、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適用的標准和規范主要有:
(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
(2)《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國土資發〔2008〕86號)
(4)《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國土資發〔2006〕307號)
(5)《全國土地分類》(國土資發〔2001〕255號)
(6)《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
由於所有標准和文件都會被修訂,也會增加新的標准,因此,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中,應當應用屆時有效的標准和文件。
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本原則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三公一誠」原則。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政策中,對該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對這一原則再次作了重申: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公開進行,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在公開、公平、公正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如果沒有充分的公開,就談不上公平,也實現不了公正。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來說,體現公開原則,就是要實行公開出讓計劃、公開宗地信息、公開出讓程序、公開集體決策、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等「六公開」。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平等,即出讓方與受讓方、委託方與受託方、競買(投)人與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的各方當事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民事權利義務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保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自始至終公平進行。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來說,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制定平等的競買、競投規則,公平對待所有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競買人。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公正、正義的觀念,行為公正,保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自始至終公正進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堅持公正原則,就要求作為出讓方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正對待所有競買人,不得袒護一方,損害他方;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行賄、惡意串通等行為,都屬於影響公正原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運用於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該原則是指參與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所有當事人,在整個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以誠實、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以自覺、守信的方式履行義務。
四、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確定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不同的類型和不同的轉讓形式。政府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原劃撥使用權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等,均有可能涉及到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問題,因此,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十分復雜。各地在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要依據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法規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6)建築工程法規中關於拍賣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於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於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於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7. 建築法規裡面工程預付款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8.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怎麼理解這個表述方式符合相關規定嗎

施工單位的優先受償權。

9.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與建築工程法規中關於拍賣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