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地險如何賠償標准
1、----
——先說「什麼叫確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法第7條中的規定」,這是可能老闆賴皮的一種說法,——他以為建築工地的工人工作不固定,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勞動僱用關系)」想以此推脫責任。大多數建築工地都沒有給建築工人交納五險一金(就是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失業金險等)這也是中國建築工地的普遍現象,但出了事,受傷的工人就得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以中國建築工地的勞務現狀(不簽合同,不交五險一金)來否定自己的傷害和痛苦。
——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解析:就是用人單位同你商量後,他同意請你打工,你同意跟他幹活,從上班的第一起你們的勞動關系就確定了(就形成了勞動僱用關系),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來否定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就得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你沒有跟他簽訂合同,同樣要按簽訂書面合同一樣的標准給你待遇(當然就包括安全保障和傷亡保險了),你也要按簽訂書面合同一樣的的標准跟他幹活。-----所以不用擔心沒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問題,老闆一般都會耍賴,你就得依靠法律來辦,你必需申請勞動局介入調查和處理。
2、----
——「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准」。國家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准,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工傷保險辦法等相關規定來調整。
你也沒有說清楚是幾級?
————給一個七到十級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給你看一下: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7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後,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你到你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或保險機構查詢一下吧!)
另附(工傷法律賠償網址給你,自己有什麼疑惑上這個網查詢):
非常同情農民工兄弟,也非常希望能幫到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施工擾民費的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未控制音量或限製作業時間,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2)建築工程清場賠償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㈢ 建築工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的賠償問題
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工程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建設工程中途停工損失的補償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於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補償的停工損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責任導致中途停工的損失應該按其他法規另行處理。
第三條 中途停工後,發承包雙方均有採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
第二章 補償原則
第四條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和現場簽證中如對停工日期,看護費用,周轉材料和機械停滯以有約定時,應按照約定的原則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第五條 事前沒有約定補償原則的,雙方可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則處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確定
第六條 無停工協議和簽證時,一般應按發承包雙方的書面通知或書面報告中的時間確定: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13.2條規定,發,承包人發出書面停工通知或報告後,對方應在14天內確認停工(復工)日期,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者,視為同意該通知或報告中的停工(復工)日期。
第七條 現場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實際停工日期與通知或報告日期不一致時,應該以現場監理工程師簽人的日期為准。但累計日期有誤者應予以糾正。
第八條 停工日期均以日歷天計算,計算停工損失時,必須有對方收到該文件簽收手續的證據。
第九條 根據雙方確認的停工日期或根據第五六條確認的停工日期,是計算工地看護費,周轉材料和施工機械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四章 工地看護費用計算
第十條 為保護已完工程,現場停滯設備,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損壞和丟失,承包人在現場派駐必須的看護人員,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責任而採取的必須措施,該看護費應由發包方程承擔。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面積在5000M2以內的設看護人員2人/每晝夜,超過5000M2的設看護人員3人以上/每晝夜。
第十二條 每晝夜工資單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晝夜,即40元/每日歷天/人。
第五章 臨時設施費的補償
第十三條 合同承包價中的臨時設施費是滿足整個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費用。如中途停工時,應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雙方擬解除合同辦理結算臨時 設施補償費可分別按以下的方法計算:
1、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已經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應按合同價中包括的全部臨時設施費計算。
綜合基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綜合基價費用×0.8%
2、未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可按臨建實際搭設面積占發包方批准 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的比例分攤:
臨時設施補償費=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臨建實際搭設面積/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
第十五條 工程已竣工結算時,實際工期(合同工期與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時,仍按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用計算。
第六章 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未竣工、雙方擬解除合同時,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材料(半成品)現場剩餘的部分可計算費用,由發包人負擔。
第十七條 剩餘材料(半成品)數量的確認:發承包雙方(監理工程師變可代表發包方、下同)應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約定的內容和范圍,對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剩餘的且不能轉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預予以清點,及時編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種、規格、數量等內容的剩餘材料(半成品)清單,加蓋單位公蓋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承包人能夠盡力將該工程所備的剩餘通用材料(半成品),轉移至其它工地的運雜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九條 材料價格(半成品)的確定,雙方可協商定價。也可以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在該工程施工期所發布的人格信息為准。剩餘材料(半成品)費用=∑材料(半成品)數量×單價。
第七章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
第二十條 周轉材料停止補償的范圍:停工期間已支設的未澆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腳手架:為保證後續施工需要,發包方簽證要求存放在現場的模板和腳手架。
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上述周轉材料的數量,組織編制有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周轉材料停止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周轉材料停止補償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鋼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周轉次數。
木模板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損耗量)*K]
模板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相應模板單價
註:損耗量,周轉次數,損耗率,K值詳附表1,2。
攤銷次數=停工天數/28天。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計算補償費:
一次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滯攤銷補償費=一次攤銷量*攤銷次數*腳手單價。
註:殘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詳附表3,4。
攤銷次數=停滯天數/一次使用期(該次數不應超過附表中的周轉次數)。
第八章 施工機械停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械停滯補償的范圍,僅限於停工前後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動的尚未拆除的機械。停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未拆除的數量,對可以拆除的機械應及時拆除。盡快編制有施工機械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的停滯機械清單,加蓋雙方公章,並由經辦人簽字,作為停滯機械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施工機械停滯費按《河南省統一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相應機械台班停滯費乘以停工日期計算。
第二十五條 根據第二十四條計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種機械的停滯費均不得高於該施工機械停滯前的尚存凈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施工機械尚存凈值可參照附表5中的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舊程度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計算的補償費均應按工程所在地的稅率記取稅金。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建築工程標准定額站負責解釋,各市在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組合式鋼模板,復合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次數 施工損耗% 備注
1 鋼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損耗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銷,鉤頭螺栓,對拉螺栓,3型扣件
3 鋼支撐系統 120 1 包括連接桿,鋼管,扣件
4 復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撐 10 5 包括琵琶撐,支撐,墊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轉次數和施工損耗表
序號 名稱 周轉
次數 補損率% 系數K 施工損耗率%
1 圓柱 3 15 0.2917 5
2 異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體陽台,攔板,樓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構件 3 15 0.2917 5
5 支撐材,墊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腳手架耐用周期和殘值表
序號 名稱 耐用周期(月) 規格 殘值%
1 鋼管 180 直徑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腳手桿,板 42 10
5 竹腳手板 24 5
6 安全網及
其他 1次 0
附表4 腳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序號 名稱 一次使用期
1 腳手架15米內 6個月 6 腳手架90M內 25個月
2 腳手架24M內 7個月 7 腳手架110M內 32個月
3 腳手架30M內 8個月 8 滿堂腳手架 25天
4 腳手架50M內 12個月 9 挑腳手架 10天
5 腳手架70M 內 20個月 10 懸空腳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機械購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號 名稱 規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機 起重量6噸以內
2 塔式起重機 起重機8噸以內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100以內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機 起重力矩200以內
5 卷揚機帶塔 牽引力3-5噸 H=40M
6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7 卷揚機雙筒慢速 中型 牽引力10噸
8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75以內
9 單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0 雙籠施工電梯 中型100以內
11 雙籠施工電梯 大型200以內
12 砼攪拌機 電動500L內
13 灰漿攪拌機 200L內
14 鋼筋調直機 直徑14以內
15 鋼筋切斷機 直徑40以內
16 鋼筋彎曲機 直徑40以內
17 對焊機 75KVA
18 木工圓鋸機 直徑1000以內
19 木工壓刨機 雙面600內
㈣ 工程施工擾民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施工擾民的賠償范圍及標准可根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實際執行。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即夜間(指晚22時至晨6時之間的期間)施工雜訊不得超過雜訊限值55分貝。
第61條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㈤ 建築工程索賠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索賠,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可就該事項共同在監理單位參與下協商。
㈥ 建築工程甲方原因導致退場索賠項目有哪些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索賠內容首先要基於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來進行,不同的工程,使用的設備不同、參與的人員不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會不同,大致內容如下:
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利潤;管理費。
1、幾個方面人工費: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2、設備費: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
3、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
4、主要是人員、設備、場地租用等成本費本,但不能包含利潤。
以上人員、設備及實際停工的起訖時間必須要有監理工程師確認,要保留好相關的資料和圖片供相關部門調查,停工索賠必須在規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一般不得超過28天,否則無效。
(6)建築工程清場賠償擴展閱讀:
提出索賠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 備忘錄 施工月報 施工日誌等)及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 、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㈦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㈧ 建築工程清場如何清算
根據施工工程進度算,做到那個位置,該補你多少錢,再按照合同上的相應條款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