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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講解

發布時間:2021-08-15 18:55:32

A.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應該是附具計算書。

B. 根據什麼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C.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哪些說法正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的法規,其第一條就明確說明,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也就是說該條例是國務院依法制定的,其內容是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現實和需要,依法制定出來的,是與法律和實踐相符的,不存在「哪些說法正確」、「哪些說法不正確」的問題。

D.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5條解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於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為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規范,是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條對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法
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供有關的服務。一方面,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在從事有關活動時,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另一方面,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主導方,不能向他委託的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這種要求要構成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符合一些條件,這種要求應當是明確提出來的;這種要求應當是對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會又實質性影響的;建設單位提出這種要求應當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建設是否知道他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並不影響建設單位法律責任的成立。知法,是所有主體本身的義務,任何主體都不能以不知法為理由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辯。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首先是一種違約行為,作為一種違約行為,首先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損害的是施工單位利益,施工單位可以採用民事法律手段對抗這種要求。其次,由於施工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他的行為往往受到建設單位的制約,施工單位不敢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見,即使這種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因此,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法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出要求,強制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不向施工單位提出又可能影響施工安全的要求,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工期。雙方通過合同確認的工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嚴格執行這個工期有利於保證工程建設穩步進行,也有利於在出現事故時正確的區分責
任。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拆除工程施工難度大,專業要求高,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險性也大,因此條例對建設單位的拆除工程發包作了專門規定,違反規定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是一種違法行為。當然,建設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狀態,如果施工單位採用了欺詐的辦法,使用虛假的資質證明文件,而建設單位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未發現,從而造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對於建設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也就是說只要建設單位實施了上述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後果,都要給予處罰。建設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往往時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源頭,因此,應當給予比較嚴厲的處罰,堅決斷絕出現這類行為。同時本條對於罰款數額的確定,考慮了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銜接,作到同樣的行為同樣處罰。
(二)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建設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而有符合了刑法規定的關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求,建設單位就要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刑事責任時,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構成要求,不能主觀臆斷,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E.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介紹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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