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程
標准、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准、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准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製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准、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准,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准時,一般採用「標准」,如《土工試驗方法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道路工程標准》、《建築抗震鑒定標准》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築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准、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願用或推薦性的標准等。工程建設標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B. 誰有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摘編)電子版,請發給我!!郵箱[email protected],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C. 建築工地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規、標准、規范清單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規(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公布並施行);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規章
1、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並施行);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1號發布並施行);
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並施行);
6、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8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並施行)。
(四)規范性文件
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
2、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
3、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的通知(建質[2009]254號);
4、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號);
5、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
6、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質[2007]257號);
7、關於印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
8、關於印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76號);
9、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121號);
10、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號);
1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04]148號);
12、關於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號);
13、關於做好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07]225號);
14、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190號);
15、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
16、《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17、關於印發《綠色施工導則》的通知(建質[2007]223號);
18、《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質[2004]75號);
19、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
20、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建質〔2003〕82號)。
(五)標准規范(部分)
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2011);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
4、《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機》(GB/T10054-2005);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8、《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
9、《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10、《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10);
11、《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
12、《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准》(JGJ146-2013);
13、《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14、《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
15、《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16、《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2009);
17、《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18、《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
19、《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20、《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
2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
22、《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23、《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程》(JGJ79-2012);
24、《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25、《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准》(JGJ184-2009);
26、《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JGJ/T188-2009);
2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一部分總則》(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29、《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
30、《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32、《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2009)
D.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准規范選編的目錄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4年5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法規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7]13號,2007年2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辦[2005]77號,2005年9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豫政辦[2007]23號,2007年3月23日)
三、部門規章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200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200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2006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規范性文件
一、建設部文件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教[1997]83號,1997年5月4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3]82號,2003年4月17曰)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4]213號,2004年12月1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辦[2005]89號,2005年6月7日)
建設部關於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樁施工(維護)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辦[2005]10號,2005年10月14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滑坡崩塌地質災害易發區城鎮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質[2005]228號,2005年12月16日)
建設部關於嚴格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
(建質[2006]18號,2006年1月25日)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臨建宿舍及辦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建安辦函[2006]23號,2006年2月24日)
建設部、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改善建築業農民工作業、生活環境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的通知
(建質[2006]58號,2006年3月17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汛期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建質函[2006]200號,2006年7月27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模板支撐失穩倒塌事故分析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建質安函[2006]149號,2006年11月21日)
建設部關於加強既有建築裝修、改擴建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建安辦函[2007]4號,2007年4月16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施工導則》的通知
(建質[2007]223號,2007年9月10日)
二、其他部委文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
(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2006年10月27日)
衛生部、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地食堂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94號,2005年3月9日)
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6]478號,2006年12月8日)
三、河南省建設廳文件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豫建建[2004]63號,2004年6月10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4]162號,2004年12月17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16號,2005年2月22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築安全巡檢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5]166號,2005年8月31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5]173號,2005年9月4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立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9號,2005年11月15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豫建建[2006]20號,2006年2月20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工程建設與建築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6]21號,2006年2月21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實施意見
(豫建建[2006]24號,2006年2月21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6]27號,2006年2月22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06]82號,2007年1月1日執行)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6]125號,2006年6月19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6]188號,2006年8月19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組織開展企業安全講課活動的通知
(豫建建[2006]248號,2006年12月1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2007]41號,2007年5月12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務分包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68號,2007年4月29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意見
(豫建建[2007]63號,2007年4月29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做好河南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131號,2007年9月30日)
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133號,2007年9月30日)
五、標准、規范
高處作業吊籃
(GB19155—2003,2003年11月1日實施)
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
(JGJ146—2004,J375—2004,2005年3月1日實施)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147—2004,J376—2004,2005年3月1日實施)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2005,J405—2005,2005年7月1日實施)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5144—2006,2007年10月1日實施)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GB10055—2007,2007年10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