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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工程服務進項

發布時間:2021-08-16 00:42:58

建築工程服務增值稅稅率是什麼意思

建築業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相對比較復雜。企業要搞清每個稅率和徵收率所對應的項目,才能有的放矢。在實際的業務中,要注意供應商的選擇,稅率的劃分和簡易計稅的選擇。針對企業的自身情況,進行相關的稅收測算,採取針對性的措施,才能合理節稅。

工程服務屬於建築服務類,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法的適用增值稅稅率11%;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法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增值稅稅率3%。

(1)建築服務工程服務進項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11%。增值稅稅率是指增值稅應稅產品的總體稅額與銷售收入額的比例。由於增值稅以應稅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同時又必須保持同一產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

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

②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③ 您好老師!經營范圍里有 建築勞務分包 增值稅發票品目可以開 *建築服務*工程服務嗎

可以開
建築勞務分包業務屬於建築服務行業,不同於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服務。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開具的發票編碼簡稱應該是「建築服務」,至於後面的具體 類別,首先了解一下建築服務的類別: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 服務、其他建築服務。這每一項都離不開人工,所以建築勞務分包不是建築服 務單獨的子行業,而是依附於這個子行業而存在的,工程服務可以有勞務、安 裝和修繕同樣可以有勞務,所以建築勞務分包是依附於建築的勞務服務,開票 可以開成「*建築服務*勞務費」、「*建築服務*工程款」、「*建築服務*工程 服務」、「*建築服務*人工費」、「*建築服務*勞務款」都可以。
建築服務的大類: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

④ 建築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所有進項都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 票或者銷售發 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⑤ 營改增後,建築業如何最大限度取得進項抵扣

全面實施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也是減稅負、調結構、優稅制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舉措。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築業,營改增有利於建築業及上下游產業的融合,促進行業規范和健康發展。營改增後對企業稅務管理、經營管理模式及財務管理方向將產生重要影響,但同時也面臨諸多困境與風險,必須加以重視。
1、如何最大限度取得進項抵扣
一是難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稅發票。建築施工項目一般工期比較長流動性大、施工區域廣泛、建築用材料品種豐富等持點,而且很多建築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環節經常存在區域壟斷經營的狀況,這些供應商很多是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甚至於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據。同時在建設項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和動力給建築企業並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購的原始發票歸建設單位。因此會導致建築企業無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進項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徵收率抵扣不足且進銷稅率相差大;
三是專用發票抵扣不及時。增值稅法規定,憑票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期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建築業實際中,由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之間互相拖欠貨款的問題,導致貨款的結算期難以把握,無法及時取得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是名稱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區經營在建築業普遍存在,許多建築業務都是由建築企業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實施,設備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購,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法人名稱不一致,導致建築業分公司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五是人工成本、融資產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建築項目的成本構成中人工成本占整個工程成本的20%-30%,同時建築業中的保證金、押金等帶資墊資融資產生的利息、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不能抵扣。這些都將影響企業稅負。
針對上述種種,企業必須樹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和抵扣的觀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時足額抵扣進項,提高抵扣率。要加強源頭控管,從材料采購環節抓起,盡量選擇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行業口碑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對於甲供材料建議改為簽訂甲方、總包單位和供應商三方協議,供應商給總包方提供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總包方開具同樣金額發票給甲方,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2、如何正確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兩種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3%);一般納稅人一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1%),但財稅36號文對於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有三種情況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及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規定採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不選擇簡易計稅而是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簡單地看簡易計稅方法採用3%的徵收率看似較低,但採取這種計稅方法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要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理清自已承接業務所需的材料等上遊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自已承接業務的對象即下遊方(如房地產公司等)對發票、材料設備供應等要求;同時還要考慮是否影響報價、合作成敗等自身與上下遊方利益溝通、協商、博弈的可能程度來統籌考慮作出真正對企業更為有利、更能達到效益最大化的計稅方法。
一般來說,承接業務對象的下遊方是般納稅人且採用一般主計稅方法的,自身也理應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涉及具體:
一是對清包工來說,由於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其稅負比較低。
二是甲供工程,規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購即采購比例沒有具體明確,但比例的高低對建築業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較少時,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這樣既保證與甲方工程報價的優勢,又可以保持較為合理的稅負;當企業取得的進項不充足或為取得進項付出的管理成本較大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可以降低稅負。
三是對老項目要可根據項目的具體完工情況核算後作出有利選擇。老項目一個關鍵點就是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剛剛開工,還未真正發生材料等方面的購進或發生極少的購進,則不一個定要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可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會更有利。
3、如何有效防範稅收風險
建築業營改增,改變的不僅是交稅方式和財務核算,而是從招投標、采購、財務、銷售等各環節對企業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影響,進而對行業鏈條生態帶來深刻變化。
表現在:
一是工程預算編制復雜。營改增「後,由於在預算時並不能就何種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確定性判斷,企業的稅負是不確定的。使預算變得更為復雜,對預算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發票管理風險加大:營改增後,建築業的下游企業(如房地產業更需要上游的建築業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這樣倒逼建築業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供應商更受青睞。建築企業與下游的合作企業今後將就甲供、稅負承擔問題長期博弈;建築業存在假發票、虛開發票虛抵虛列來達到避稅目的。同時建築業掛靠經營現象較為普遍,被掛靠方建築企業提供建設資質,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並不參與掛靠方項目的經營活動。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逃避納稅,違法責任仍然是屬於被掛靠方。
三是財務核算責任增強。」營改增「後,財務人員面臨新舊稅制的銜接與稅收政策的變化、核算模式改變與業務處理和稅務核算的轉化等難題。如果財務人員不提高業務素質、不認真研讀稅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稅會計核算等,很可能會造成財務核算不合規,納稅申報不準確等風險。
為此企業要以稅收新政為發展契機,切實有效防範稅收風險。
一是要統籌規劃、規范運作。要根據稅收新政對公司的材料及設備采購、工程招投標、工程預結算、產品項目銷售等各環節進行合理稅收籌劃,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充分,將影響稅負因素降低到最小;
二是加強發票尤其是專用發票的管理,嚴格執行全國發票管理規定,確保專用發票開具真實與進項抵扣發票取得合法,切實防止虛開虛抵。
三是要加強財務管理,提升核算水平。增值稅政策性強且復雜、財務核算要求高,要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政策法規等,確保核算全面真實、合理合規合法,最大限度地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紅利。

⑥ 工程服務稅率是多少

工程營業稅的稅率是5.39%。由以下幾種合計:

1、營業稅:按工程結算款計算繳納營業稅,稅率3%。

2、個人所得稅:按工程結算款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1%

3、城建稅:按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建稅,城建稅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4、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計算繳納,稅率3%。

5、印花稅: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的0.3%0計算繳納。

(6)建築服務工程服務進項擴展閱讀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成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人屬於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還應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並代扣代繳其營業稅。

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後,應按規定對分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人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

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⑦ 企業取得建築服務工程發票如何做會計分錄

首先看企業類型:

1、房地產開發企業
借:開發成本---XX項目工程款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2、非房地產企業、自用建築
借:在建工程---XX項目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⑧ 營改增以後建築行業哪些進項票都可以抵扣

除了下列明文規定不準抵扣的。都允許抵扣。
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一的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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