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三方簽字日期不一致時以哪方簽字時間為准
日期應該全部單位都是一天,同時參加的驗收才可能驗收通過,少一方都不信,就算簽字的時候有一方第二天才簽,他也要簽同時參與驗收的那天
㈡ 建築工程報建時間
建築工程報建是在到發改委項目立項審批後就可以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審。
㈢ 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中的報建日期是指什麼
報建日期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日期。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准後,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實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㈣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合同施工日期早於發證日期問題
不用更正.合同施工日期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約定的動工計劃日期,在正常進度的情況下的日期,但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有問題不能按計劃好的日期完成審批程序得到批文時,這一合同日期就會順延,相差幾個月都有可能.但此一合同日期與行政審批的內容不是一回事。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約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確定,並按此日期做開工准備的,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如開工日期尚未確定,則合同約定時應註明,「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為准」。開工令發出的日期並非開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還有7日的准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准。但如果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開工時間並不具備開工條件時,如早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認的開工時間,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又如發包人簽發《開工報告》後,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二、竣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般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對日期或絕對日期。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竣工日期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約定,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但實踐中發包人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要求對竣工日期做特別的約定,具體表現在:
1.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建設工程檔案的備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再維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竣工驗收後物業公司再行驗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別約定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圍外的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各部單位或分部驗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及質量合格,需符合三個條件:(1)工程通過質監站參與的竣工驗收,質量合格;(2)乙方竣工資料齊全,並辦理城建檔案館歸檔備案手續,取得備案回執;(3)業主入住前通過物業管理公司的驗收,直至最後取得甲方、監理、物業管理、施工四方簽字蓋章的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如此約定無疑增加了承包人的義務。承包人在簽訂對竣工日期有特別約定的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為了接工程而草率簽下難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發包人巨額索賠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約定
對於一個項目,建設單位分包給多家施工單位施工的,竣工驗收可能受其他單位施工影響;所以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完工後提交竣工驗收日視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個項目竣工驗收日期的影響。
如××商業大廈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之後,甲乙方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對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約定;但其中對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項目整改范圍沒有作出詳細約定,僅約定「乙方確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項目的整改,交付工程並簽訂工程交付協議。如延期日罰二萬」。實際承包人完成後提請發包人驗收,但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後,發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誤為由提起反訴,甚至主張另請承包人對未完工程施工,並賠償工期違約金。該案件承包人因為未約定明確的未完
工程范圍、未辦理完工驗收手續而處於被動局面。所以在約定完工日期時,應特別注意約定辦理完工驗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時,應注意及時辦理完工驗收手續。
㈤ 建築工程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日期應該在混凝土抗壓報告日期之後填寫還是之前
當然是之前。先要進行隱蔽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澆築混凝土,澆築混凝土的同時製作混凝土試塊,試塊養護28天(或根據特殊需要養護3天、7天等)後才會壓試塊做試驗。
㈥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提交後,應在多少個工作日內得到審計的通知
財政部、原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規定: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結算書後28天內進行審核。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㈦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這位伙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序。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一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一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系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鑒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准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㈧ 建築工程圖紙會審的時間有沒有明確規定就是圖紙會審的表格,日期是填寫開工前還是什麼時候審填寫什麼時候
圖紙會審時間填寫會審當天時間即可,圖紙會審時間應註明—年—月—日。
圖紙會檢後應有施工圖會檢記錄,其中應標明:工程名稱為所在工程名稱,圖紙中應註明。工程編號為所在工程名稱,圖紙中應註明。表號為圖紙會檢表的表號,登記所用。圖紙卷冊名稱為所審圖紙的卷冊名稱,圖紙中應註明。
圖紙卷冊編號為所審圖紙的卷冊編號,圖紙中應註明。主持人此處為監理人員簽名,主持。時間為圖紙會審時間,應註明—年—月—日;地點為圖紙會審場所。參加人員為所有參與人員,包括工程各參建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與會人員。
(8)建築工程審核報告日期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圖紙會審要求規定:
1、建築工程建施圖有正立面圖、剖立面圖、樓梯剖面圖,這些圖有工程立面尺寸信息;建施平面圖、結施平面圖上,也標有本層標高;梁表中,有梁表面標高。
2、當梁分別支承在剪力牆和柱邊時,檢查梁中心線是否與軸線平行或重合,檢查梁寬有無突出牆或柱外,若有,應提交設計處理。
3、檢查女兒牆砼壓頂的坡向是否朝內;檢查磚牆下有梁否;結構平面中的梁,在梁表中是否全標出了配筋情況;檢查主梁的高度有無低於次梁高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