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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承接工程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2021-08-16 03:13:03

1. 承包建築工地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首先還是掛靠一個小建築公司吧!現在勞務分包都必須有資質的。也就是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當然,如果你的甲方管理不嚴格,也可能不需要這些。但是如果你想做大做強,遲早是必須的。其他的都好說,進了工地,請甲方的工長多吃幾頓,自然會幫你列出材料計劃,幫你放線,幫你看圖。如果你是大包,也就是說是包工包料,甲方沒有工長,那你還是先聘請好點的施工員吧,能夠幫你看圖,幫你提材料計劃,幫你測量放線,幫你做預算,做資料,做簽證。呵呵~~~

2. 建築工程公司需要哪些資質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滿足本標准要求的資產;

2、具有滿足本標准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3、具有滿足本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

4、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2)建築公司承接工程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三大序列,分別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設有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分別是: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等。

3. 本地建築企業到外地承攬工程需要什麼手續

應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領取《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

「跨地區施工」包括: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直屬建築安裝企業、廣東工程承包公司和廣東建設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設工程;省廳(局)所屬的建築安裝企業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屬建築安裝企業承包本系統以外的建設工程;市、縣屬建築安裝企業(包括鄉、鎮集體企業)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設工程;外省和中央部屬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的建築安裝企業進入本省承包建設工程。

屬(二)、(三)項的企業跨地區施工的,應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領取《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屬(四)項的企業進入本省承包建設工程的,應向廣東省建委申領《廣東省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方可向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請注冊。

(3)建築公司承接工程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跨地區施工要求規定:

1、辦理登記注冊,其中參加投標的,須領有投標許可證,中標後再辦理登記注冊。注冊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確定。注冊期滿,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須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2、向施工所在區、縣建委辦理施工管理備案,並按規定向市和區、縣建委報送統計資料;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

3、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單位,須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經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築企業, 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 建築施工需要什麼資質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准:
一、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准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3項以上;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
4、企業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准。
5、企業已建立內部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了內部辦公、信息發布、數據交換的網路化;已建立並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人事管理系統、工程設計相關軟體,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四、代表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5項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項目中的3項,工程質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築物;
2、28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3、單體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築工程;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的建築工程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房屋建築工程;

5、單項建安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2萬-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2項;
備註: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5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3)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0.6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2項;
備註: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5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備註: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備註: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為「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註: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修裝飾、建築幕牆、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5. 開辦一個建築工程公司一般需要什麼條件和需要多少注冊資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2.開辦建築公司需要的投入要看你申請資質的高低及公司規模的大小。最低的三級資質要求也要50萬元。但是還是建議你注冊資金大一些,這樣對公司未來承接業務有幫助,而且現在也不需要一次性把注冊資金繳足,只要在公司章程上寫明多少年之內繳足就可以了。

6. 建築公司在承接工程是需提供哪些資質認證

一般基本要求需要三證:

1、營業執照副本;

2、資質證書副本;

3、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其他有可能要:

1、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造價員、質檢員、安全員等相關上崗證;

2、類似工程業績證明材料;

3、相關人員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勞動合同等...

7. 如何直接從建築公司承包工程

1、你從建築公司承包工程就是分包單位,也就是二包,建築公司是總承包。
2、如果你不想做轉包的話,那麼你可以自己去和開發商談,然後再找個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資質給你,你付給建築施工單位管理費和一兩個技術員的工資就可以。還有就是你需要繳納施工單位在你項目上的建安稅及企業所得稅。
3、其實最好的方法,建議你自己去成立個勞務公司,然後用公司的名義和建築施工單位接工程,那麼你可以接到的價格更高,施工單位也願意給你做,那樣更有保障。而且目前建築行業逐漸向公司化靠攏,農民工工資問題也是很大門檻,這給你做勞務分包是很不錯的,你可以給施工單位解決農民工問題。
還有就是,你可以給別的施工項目進行勞務開票。

8. 開一個承包工程的勞務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開一個承包工程的勞務公司首先應辦好營業執照,再申請企業資質。

注冊承包工程的勞務公司審批流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 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築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二、
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
發布時間:200*年11月02日 來源:**省建設廳信息中心 字體【大 中 小】【列印本頁】【關閉窗口】

審 批 事 項 指 南 表
辦理事項名稱 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
事項代碼 139
辦理地址 **省**市***路85號**省建設廳南樓一層行政審批中心
辦理電話 ****-**************
工作內容 1、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其中,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2、政務大廳受理相關材料;
3、相關處室審查、審核;
4、報廳領導審簽;
5、相關處室辦理批准文件和許可證件;
6、政務大廳送達有關批准文件和許可證件。
省建設廳核准二級及以下資質,特級和一級資質省建設廳審查後,報建設部審批。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申報材料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5、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6、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資質升級和增項的除提供上述1-7條的內容外,還應提供:
1、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2、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3、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辦理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9、12、13條
規章: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59號令)、《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工作時限 6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及專家意見公示時間均不計算在內。
收費依據和標准 無
辦理對象 建築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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