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需要進行幾次結算審計,有沒有相關規范規定
如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甲方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
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財政評審)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審計
審計局(可以自審,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
審計局審定為終審。
2. 建築行業施工過程結算具體要求
竣工結算退出歷史舞台!建築業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今年年初的國常會明確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各省市建築行業施工過程結算具體要求。
3.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結算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