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不屬於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企業(即用人單位)必須有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保工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施工企業需要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區均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一般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要提交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否則施工許可證是不能辦理的。
建築意外險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手續要求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辦理,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投保有關信息必須告知被保險人,並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
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1、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一些醫療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它的投保人是團體(即單位),被保險人是單位的每個職工。
2、向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投保人是僱主,被保險人也是僱主,它承保的是雇員在為僱主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不測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須由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個保險種類也能有效維護職工的利益。
3、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安裝保險(一切險)」,這個險種的承保范圍也是比較廣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職工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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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9版)
你好,為建築工人辦保險是一般是以團體投保形式,年限為一年。職業分類級別不同的工人,保額不同保費也不同。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按三種收費方式收費:
一、按工程合同總造價,費率約為2‰(每人意外傷害死亡傷殘限額18萬,醫療費用2萬,突發疾病死亡6萬)左右;
二、按建築面積收費;
三按工人實際人數收費。
一般採用第一種方式收費,因不用考慮人員變動、工期長短,收費簡單。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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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麼是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 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1.1 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約定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旦確定,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1.2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時,或在施工現場及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中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180天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將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一中一項以上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若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如合並原有殘疾後殘疾程度大於原有的殘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並後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與原有殘疾項目的給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險金額來確定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總和以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1.3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況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 因任何原因導致的流產、分娩; 3) 工程停工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4) 因整容手術、葯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所致的事故; 5) 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吸入或注射葯物; 6) 犯罪、拒捕、自殺、自傷、斗毆、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 7) 無駕駛證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飲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 8) 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9) 戰爭、軍事行動、內亂或武裝叛亂及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不退還任何費用。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時成立。 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後,本公司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2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建築工程開工的次日零時起(合同生效時間遲於開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24時止。 施工企業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頓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暫時中止保險合同,但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備案。本公司審核確認後,保險合同自接到備案的次日零時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工程重新開工後,投保人可書面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本公司審核確認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按工程停頓時間相應順延。合同中止期間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本公司不退還任何保險費;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後一個月以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加收保險費;若在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後,工程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本合同終止。 2.3 合同解除 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請。 3 保險費 3.1 保險費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進行確定,投保人應一次性向本公司繳清保險費。 4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4.1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天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導致本公司增加的調查、檢驗等費用;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認的,對無法認定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4.2 受益人 本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進行指定或變更;如果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3 保險金申請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資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 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3) 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系證明; 4) 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5) 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6)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意外事故失蹤證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資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2) 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系證明; 3) 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4) 醫院或其他合法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4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申請人反饋,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結果的案件,本公司會在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賠決定後10天內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確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會及時通知申請人。 4.5 索賠時效 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5 其他事項 5.1 投保范圍 凡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做為被保險人,以團體為單位,由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5.2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5.3 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將由本公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確認,也可以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5.4 地址變更 保險期間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5.5 宣告死亡的處理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失蹤,並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5.6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條款釋義 1 指定的生活區域 如無特別約定,指為完成本次施工項目的需要,施工企業為與其建立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統一安排的集體宿舍。 2 意外傷害事故 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 手續費 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及傭金之和,手續費占所交保費的25%。 4 未滿期凈保費 未滿期凈保費的計算公式:保險費×(1-25%)×(當日至保費到期日的剩餘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 醫院 指依法設立的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7 無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況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 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 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④ 建築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團體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採取團體方式投保。是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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